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賠償標準多少

2022-04-09 03:28:49 字數 4732 閱讀 3453

1樓:蒼洱白子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可以參考《勞動合同法》規定。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江三楓

不滿一年一個月,滿一年不滿兩年兩個月,以此類推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賠償標準多少

3樓:帥氣的小宇宙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賠償標準是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定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匿名使用者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辦法:

一、協商解除

(1)勞動者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勞動者提出,經雙方自願、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限制,提前終止勞動合同,這種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二、預告解除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提前30日(3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3日),勞動者可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沒有提前30日(3日)或者沒有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三十七條、九十條,《勞動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

三、通知解除

通知除是針對用人單位的一些違法行為,為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賦予勞動者的特別解除權,若出現了法定事由,勞動者無須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通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這裡要注意的是,勞動者一定要通知用人單位,並且明確解除事由。如果不通知或者不明確事由,有可能被認定為勞動者自願辭職或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拿不到經濟補償。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所從事的勞動必須提供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措施。包括勞動場所和裝置、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等。

如果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或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安全、勞動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職工的身體健康,經國家勞動部門、衛生部門確認,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給勞動者身心健康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需承擔賠償責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

八、四十

六、八十八條)

(5)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剋扣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或者剋扣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要補足低於標準部分的工資,並按照補足後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無故拖欠、剋扣、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這裡的工資是指,在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條件下的津貼,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

無故拖欠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在規定時間內故意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

剋扣是指,用人單位對履行了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和責任,保質保量完成生產工作任務的勞動者,不支付或未足額支付其工資。

(8)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符合第9項情形的,勞動者除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外,還可以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

(9)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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