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勞動合同終止有哪些情形

2022-04-09 03:28:48 字數 5396 閱讀 4328

1樓:蒼洱白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以下情況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的,不視為違反勞動合同。

勞動者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勞動條件,有權對用人單位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2樓:玄韶

前提是不違法,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就可以的

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可以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3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便發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單方任意變更。但是,在滿足一定條件時,用人單位是可以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

2、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

3、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工作;

4、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以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發生合併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樓:蒼洱白子

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必須達到以下情況: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不合法,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必須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變更。

勞動合同終止有哪些情形

6樓:華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如下:1、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期滿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最主要形式,適用於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一旦約定的期限屆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合同通常都自然終止。

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3、勞動者死亡、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當勞動者死亡、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作為民事主體和勞動關係當事人,無法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自然也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當然終止。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消,意味著企業的法人資格已被剝奪,表明此時企業已無法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其權利和義務,只能終止勞動合同。5、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終止情形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7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在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有具體說明。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 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8樓:周律師說

依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9樓:賤人就是欠收拾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或者單位未與前述勞動合同期間,或者用人單位違法勞動合同約定,勞動者都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10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1)勞動者在一般情況下可自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勞動者在以下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②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③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④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⑤勞動合同存在以下情況而導致無效的:

勞動合同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此之外,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有哪些

11樓:匿名使用者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應變更相關的內容。

3、提出勞動合同變更的一方應提前書面通知對方,並要平等協商一致方能變更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的幾種情形:

1、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4、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協議解除:

1、應書面提前通知對方。

2、由用人單位提出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一)、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承擔經濟補償的條件:

1、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此種情況在試用期滿後不再適用。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2、以開除的形式解除勞動合同,應徵求工會的意見。

3、根據罪由法定的原則,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未被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期間,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此期間,用人單位也無需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勞動者違紀或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據,可以使法律法規規定的,也可以是用人單位規定且公示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規則。

(二)、提前30天書面形式通知、承擔經濟補償責任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工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的。

(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工作時間不滿1年的按1年的標準發放。)

(三)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1、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2、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

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出現哪些情形允許解除

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 勞動合同期滿2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於退出勞動力市場的勞動者的基本生活已經通過養老保險制度得到保障,勞動者不再具備勞動合同意義上的主體資格,因此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只要勞動者依法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即行終止。3...

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哪些

勞動合同的變更包括 1提出變更要求。2答覆及協商。3達成書面協議。勞動合同簽訂後,在履行的過程中,由於某種原因,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但通常情況下,它僅限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不包括當事人主體的變更。例外的情況是 用人單位發生分立或合併後,分立或合併的用人單位可依據其...

哪些情形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又稱即時辭職,是指勞動者無須向用人單位預告就可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 法規的規定,損害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