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稅局勞動合同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獲得一次性補償如何繳個稅

2023-01-19 04:05:27 字數 6287 閱讀 7989

1樓:遠端法律諮詢

1、現在沒有臨時工的說法了。

2、你可以要求單位補交社會保險

3、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兩倍賠償金4、你可以要求單位按同工同酬的原則,參照和你相似的工資崗位支付工資的差額

5、如果單位不履行,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2樓:21世紀第一聖人

如果您同工作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資報酬標準,該工資標準不低於當地相同崗位工作的最低工資標準,工作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按時向您支付工資。

如果工作單位沒有同您約定工資報酬的標準,實際發放的工資報酬低於當地相同崗位最低工資標準的,您有權要求工作單位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補足您的工資報酬。

要求工作單位補足工資報酬,可以在工作期間,也可以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後,通過協商、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等方式解決。但是,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需要在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您要注意這個時間規定,及時提出申請。

如果工作單位沒有同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是違法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您還可以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向工作單位提出其他賠償。建議您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機關或者司法機構及相關專業人士進行詳細諮詢,必要時可以委託勞動法方面的專業律師進行**。

3樓:壓縮餅乾泡果珍

①首先這種情況屬於用人單位違法,違法了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以單方面要求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②勞動合同解除以後,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即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未滿一年滿半補償一個月,未滿半年補償半個月。

③補償標準:因為你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所以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④【(1150-370)*月】 的部分,應按差額補足。

⑤補足後,應以【(1150-370)*月】,為基數申請50%——100%的經濟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標準時最低標準吧,那肯定是要補足差額的,如果沒給你交社保什麼的,就應該每月補給你780!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補齊差額到最低工資標準,不過具體也看你們的用工形式,如果是那種非全日制的,就不能按照這個標準了。

6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臨時工和正式員工的工資標準是一樣的,而且簽訂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勞動法的規定來賠償數額工資。您可以在中顧 網免費發諮詢,找律師為您解決

在稅務局工作9年臨時工,突然要我解除與稅務局的勞動關係,由第三方勞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是好是壞

7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是壞事,超過10年就是無固定期限合同,意味著他不能隨便辭退你。現在改第三方派遣公司了,就意味著用不用你,稅務局說了算。稅務局現在都這麼賊,以前我們局也把9年的臨時工全辭退了,除了一個懷孕的女孩。

這樣,女孩就成為無固定期限的合同工了。不過說實話,稅務局臨時工這破工作,我們都奇怪怎麼會有人做。

案例分析,2023年2月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近期發行公司在地稅局在2023年

8樓:匿名使用者

已經超過一年時效期了,不能要求了。時效期是指從你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為時效期。

地稅局可以隨便辭退10年以上臨時工嗎?

9樓:fsrm南

這個需要看當時上班時簽訂過的勞動合同是否到期。

一、如果到期了是可以辭退的。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政策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工作的,雙方應續簽勞動合同。未續簽的雙方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事實勞動關係。而事實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定勞動關係事項的通知》:

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

二、如果沒到期就不可以隨便辭退勞動者。

地稅局作為用人單位,如果沒到期不可以隨便辭退勞動者。法律裡,無臨時工這個概念,都是一樣的勞動者,與正式編制員工相比,也只是沒有行政或事業編制。也一樣受《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的保護。

如果被強行辭退,侵害了你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相應用人單位給予補償,協商不成,可以在被辭退後的60天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予以解決,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展資料: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該時效期間可因法定事由中斷或中止,當事人要對中斷或中止的事由提供證據予以證明。該條第四款還規定,如果勞動關係一直存在,那麼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一年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資料:工作20年被辭退 「臨時工」上法庭討要說法-中國人大網

10樓:地雷娘娘丶

不可以。超過10年,不管籤沒簽單合同都算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用人單位辭退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違法解除只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補償金每年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至於什麼也沒給交,那就更加違法了,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地稅局作為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辭退勞動者。法律裡,無臨時工這個概念,都是一樣的勞動者,與正式編制員工相比,也只是沒有行政或事業編制。也一樣受《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的保護。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如有爭議,可申請勞動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法》:

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 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1樓:創作者

地稅局不可以隨便辭退臨時工。一般地稅局提出解除合同,勞動者有權利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簽訂口頭協議,任何一方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接受解除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每工作一年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可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補償金,補繳社保等。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是地稅系統的臨時工,月薪500,保險都交的.也簽過勞務合同.前陣子有同事被解聘,是在合同期內,而且未範任何錯誤,後來有按離合同期結束賠償一定的工錢.

所以我認為你應該得到一定的賠償,不然可以到勞動局去舉報的.

13樓:韓飛律師

地稅局作為用人單位,不可以隨便辭退勞動者。

法律裡,無臨時工這個概念,都是一樣的勞動者,與正式編制員工相比,也只是沒有行政或事業編制。也一樣受《勞動法》及其配套法律的保護。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標準為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4樓:我掄你之無密碼

實話說 可以。不過要給一定的賠償

解除勞動合同獲得一次性補償如何繳個稅

15樓:匿名使用者

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進行平均計算,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如果商數小於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內籍人員3500元/月,外籍及港澳臺人員4800元/月),則無需納稅。

具體計稅公式如下:

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

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

如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於當月發放工

資中扣除,則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計算時不可再重複扣除。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以下簡稱157號文)

第一條: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

2、《勞動合同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三條: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16樓:周律師說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明確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計徵個人所得稅。

1、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178號文中規定: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

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2、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3、具體計稅公式如下:

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個人所得稅={[(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免稅收入額-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工齡-費用扣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工齡

公式中「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指個人取得的補償收入時實際繳納到地方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指定專戶的部分,對未實際繳納的不得扣除。如實際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已於當月發放工資中扣除,則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計算時不可再重複扣除。

「工齡」是指計算髮放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的個人實際工作年限,如果實際工作年限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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