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對工傷費有影響嘛,解除勞動合同對公職崗位有影響嗎

2022-12-20 09:40:55 字數 5747 閱讀 7162

1樓:微風

變更勞動合同對工傷費沒有直接影響,《工傷保險條例》計算勞動者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勞動者應當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達成一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2樓:蒼洱白子

變更勞動合同之前,單位沒有支付工傷補償的,那麼建議勞動者儘快與單位協商,或者反映到勞動局解決,要求單位按期支付工傷補償。

3樓:

肯定有影響!建議先處理完工傷,然後再簽訂合同。

工傷醫療期間單位可以變更勞動合同嗎

4樓:龔環律師

《勞動合同法》等法律,並未對解除勞動合同有強制性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想要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的,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另外,勞動者在工傷醫療期內,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5樓:匿名使用者

變更合同必須要協商一致才可以

6樓:甘枋潤

無論什麼時候都不能單方面變更合同

解除勞動合同對公職崗位有影響嗎

7樓:ofweek人才網

開除公職指的是國有單位對職工因違法行為而解除勞動關係,除名則指單位對違反國家法律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職工解除勞動關係,開除公職及除名都是用人單位的單方行為;  解除勞動合同則是指職工或者用人單位對特定情況下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包括雙方的行為也包括單方的行為。

一、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裡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於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

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

(2)經批評教育無效;

(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後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

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法定解除。包括辭職權、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權;

2、 約定解除;

3、協商解除。

上訴各項之間的區別是:開除、除名、辭退一般是用人單位行使;其結果自然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由雙方當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權利含有開除、除名、辭退的手段,勞動者含有辭職權,雙方共同行使的則有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約定解除、協商解除。

工傷期間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有什麼影響

8樓:匯法網

工傷期間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對員工自身的影響較大。

首先,員工在工傷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將存在以下的損失:

1、失去申請重新鑑定傷殘等級的權利

在工傷**期間,其實很難確定傷勢的恢復情況,而且有些人在恢復之後還可能會**,屆時就不得不要重新做傷殘鑑定。

但是,申請重新做傷殘鑑定,按規定從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有變化的,即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而解除勞動合同後不再享受這種待遇。

2、失去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權利

按規定,受有工傷的員工舊傷**後,可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依法享受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輔助器具的報銷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

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後,員工即不再享受這些醫療待遇。

其次,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還存在以下的損失:

1、享受解除或中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權利;

2、享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權利。

9樓:司冒魚藍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傷期間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支付二倍經濟賠償金的; 2、賠償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沒有勞動合同工傷,醫藥費是用人單位籤子這可以證明勞動關係嗎?

10樓:七臺河李陽平

沒簽勞動合同,只要勞動者與合法的用人單位存在了勞動行為,以勞動貢獻獲取勞動報酬的事實,就成立了勞動關係。

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三、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符合第一條規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

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四、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

五、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引發爭議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11樓:微風

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出現工傷,醫藥費是用人單位簽字可以作為證明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據之一。

舉證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 通常需要的證據材料包括如下:

1,勞動者工作內容的證據,如電子文字,資料,公司相關的其他資料;

2,勞動者工作的相關標識,如工作信籤,員工牌,員工服裝等與公司相關的任何證明;

3,公司給勞動者的制度依據,最好是蓋章或印刷整套、冊的資料,比如員工手冊、財務制度,員工名冊等等;

4,公司正式員工或領導與勞動者交流的資料,比如工作安排、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的通知等等;

5,勞動者可以嘗試與公司主管領導對話,然後錄音,並將領導的名字在錄音材料裡面體現,否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很難確認錄音材料的真實性;

6,勞動者可以通過人證,其他離開公司的員工的證言,證明勞動者在公司上班。

7,其他能與公司有關的材料(工作署名的檔案),均可作為證據使用。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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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工傷,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別的同事都拿到了經濟補償,單位說情況和其它人不一樣就沒給我經濟補償金

必須給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當支付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發生工傷事故,勞動者自願解除勞動關係的,支付工傷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用人單位解除的不但要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同時是因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