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員工的勞動合同一定就不能解除嗎

2022-01-09 03:05:01 字數 5219 閱讀 7677

1樓:韓飛律師

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四十條,四十一條解除,但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解除。

工傷職工,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享受不同的待遇,其中7-10級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以提出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員工發生工傷,達到什麼級別時,單位不能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傷殘等級,勞動者無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能解除合同。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三十七條規定:

一、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為一至四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勞動崗位,由工傷保險**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醫保直至退休。

二、鑑定為五至六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保留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用人單位和本人繳納社保,直至退休;工傷職工本人提出,可以終止勞動關係,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三、鑑定為七至十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職工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項規定的法定過錯,用人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期滿的,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應當同意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的,可以終止合同,但應按工傷職工2023年1月1日起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按照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的規定,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3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幾級的

只要是工傷。

單位都不可以主動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

4樓:易煥之邦律所

工傷鑑定也是醫療結束後才能申請鑑定,對於醫療期間單位是不得辭退的,但是醫療期間結束後者是雙方自願的事了,你就是不能從事原工作了,公司只能給你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加每月的傷殘津貼,一般來說一到六級傷殘單位按實際情況,如果確實不能從事原工作和安排的其他工作可以解除合同,七到十級用人單位 不得主動提出

5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及在本單位因工傷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用人單位不能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工傷認定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6樓:帥氣的小宇宙

工傷認定期內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方法不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規定: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2、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

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7樓:匿名使用者

1.該員工合同到期工傷認定結果還沒出來,是否可以不續簽勞動合同?

答: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樓主所說的情況,該員工現已**,即雖然因公負傷,但己不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同,且未被確認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那麼用人單位可以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果公司支付該員工到合同到期日之前的工資提前解除合同,這樣的方法是否可行?

答:如果合同到期日之前的工資大於一個月的工資,那是可以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樓主所說的情況,他符合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所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他表現不好,相信可以找到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或者符合第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其實,公司只要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他,或者並且補償他一個月的工資就可以了。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工傷**期間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鑑定結果出來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解除。

9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認定期內一般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如果雙方同意,並對工傷賠償等事項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痊癒,就不再屬於因工傷不可以解決勞動合同的範圍,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注意,**不代表痊癒),但是喪失或部分喪失了勞動能力,肯定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看受傷對該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有沒有影響.

11樓:涓涓源水

法律規定表述為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不得解除合同.已經**不一定在上述範圍之內.按你說的情況,好象已經有段時間了,還要看是否在時效之內.

工傷員工嚴重違紀,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嗎

12樓:冰心亦悠

不一定,雖然如果員工的確存在嚴重違紀行為的話,用人單位是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合法的。

但是即使員工存在違紀行為,用人單位也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仍然需要對工傷員工的具體情形加以分析。

用人單位應當慎重解除與工傷員工的勞動合同,在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或勞動能力鑑定期間,避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在工傷員工停工留薪期或勞動能力鑑定期間,不能停繳工傷員工的社會保險,防止因社保停繳導致員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最終由用人單位承擔本應由工傷保險**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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