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簽署的勞動合同還有月未滿一年,公司無任何理由要求解約。我可以拿到多少賠償呢

2022-12-24 13:05:57 字數 5400 閱讀 3831

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你沒有《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根據以上法條,您應拿到的賠償金是2000元,其他基本正確,總共7000元。

四二三律師團隊為您作答,滿意請按贊採納。謝謝。

2樓:初出茅廬小子

1.如果公司在合同期內,你沒有違法違約等情形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話,屬於單方辭退的情形,那麼你可以要求獲得賠償金,如果公司只有一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的話,那麼只能獲得賠償金而沒有補償金。

2.你工作滿六個月不滿一年,因此你的賠償金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即2000元。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樓:桃桃

一共是6000元,不一定對呦!贊一下

4樓:高雅慧律師

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6個月以下支付半個月工資,其他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違法解除是2倍工資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法辭退補償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和公司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三個月的試用期,現在我沒幹滿一年想走,結果公司要求賠償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

6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而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公司下個月要解散,我在公司工作未滿一年,並未簽訂合同,能得到多少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未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補償標準為:

在公司工作滿一個月經濟補償金按一個月補償,不滿一年超過半年的按一個月工資補償;

這是主張離職未告知的經濟補償原則;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需要勞動仲裁,不屬於一個概念。

8樓:葉寶強律師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我與公司簽訂兩年勞動合同,現只有一年三個月,公司要與我解約,該如何賠償?

9樓:寶瓶哦

支付1.5個月勞動賠償金,如果沒有提前一個月通知的話,可以要求支付一個月待通知金。另外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有三種形式,形式不同賠償標準不同,勞動者應該結合自身實際和勞動法規定來進行判斷賠償金額,過錯性解除是沒有賠償金的,非過錯性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而且還有一個月的待通知金,以下為詳細解說,可供參考。

一、協商解除

二、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依法或者依照勞動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嚴重失職或者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被勞動教養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以上過錯性解除,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補償金,但是一定要收集好足夠證據。

三、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非過錯解除,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支付1個月工資(代通知金)後解除勞動合同,同時還應支付補償金,補償金根據工齡來算,一年補償一個月,不滿一年按半年支付。

生育保險:領取生育保險,最低必須是連續繳費滿一年,且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具體金額以當地政策為準。這個是強制保險,一直繳費到退休,金額由用人單位承擔。

10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如果是合法解除,應當向你支付每年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以及1個月的代通知金;如果是違法解除,則應當支付給你每年2個月工資的雙倍賠償金。

11樓:

根據合同執行啊 應該是3%

12樓:大山踩在腳下

你可以直接到當地法律援助中心,請求法律援助

我進公司未滿三個月,公司也沒跟我簽訂勞動合同,現公司無故辭退我,請問有沒賠

13樓:綠水青山

進公司未滿三個月,公司也沒跟我簽訂勞動合同,現公司無故辭退你,可以要求經濟賠償。

1、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雙倍工資賠償。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沒有繳納社保可以要求單位補繳,並要求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14樓:匿名使用者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後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係,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係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補籤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期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15樓:匿名使用者

有賠償的,你只要證明勞動關係存在,並且一直沒有跟你簽署過正式的勞動合同,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滿一個月未與員工簽署勞動合同,勞動者可要求用人單位雙倍工資作為賠償。那你就是除了第一個月你是按工資標準拿,之後兩個月你可以要求他們賠償你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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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不會有影響的,關健的是有那個經濟補償合同,這個合同你一定要拿好.有的單位怕被離職職工告到勞動部門,還有一個經營正常的單位隨便和一定人數的員工解除合同,會被勞動部門查處的,所以你的單位想讓你寫辭職報告.而不是單位解除的原因了。可能有影響,也許前面補償協議不履行,不過還是要看單位誠信。付費內容限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