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財產和債務分配的問題,婚後財產及債務如何分配問題

2022-12-18 07:01:12 字數 5580 閱讀 2192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規定是,夫妻倆自領取結婚證起,兩位取得財產收入,以及發生的債務,如果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不管財產和債務的的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都是婚後共有,一人一半權益。

一方婚前取得個人的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自然增值之外,也是婚後共有財產。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樓:屈律師說婚姻

有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就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那麼是否需要夫妻用自己的個人財產去償還呢?

3樓:河南獨角獸法律服務

誰要房子,誰出錢給對方

婚後財產及債務如何分配問題

4樓:離婚援助律師

婚後共同經營取得的15萬元,如果有母親的份額沒有分出去,那這15萬妻子的母親一份錢,剩餘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購買房產產生的外債和貸款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裝修貸款同樣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分割的共同財產是涉及購買房產首付和共同貸款部分及其增值利益,而共同債務如協商由一方償還的話,另一方可以用應分得的共同財產中給予補償。

你們的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基本上相等,所以若把房子給你妻子,相應的債務也可以直接收您妻子承擔。

<<婚姻法 >> 夫妻共同財產的確定和債務的分配

5樓:京朝

在一審判決送達後15日內 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就可以了

6樓:

太長了,你直接回答更好

夫妻兩人離婚 財產 債務等怎麼分配

7樓:雪花

新《婚姻登記條例》開始施行。婚姻登記隨到隨辦,結婚和離婚都可當場辦理。新婚姻登記條例使協議離婚速度至少提前了一個月。

《婚姻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問題僅籠統地規定了三條:哪些是共同財產,哪些是一方財產,哪些是約定的財產。 對於夫妻離異的財產及債務問題,離婚時的分割規定主要有:

婚前雙方形成的財產關係規定:一方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結婚後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可以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及雙方其他實際情況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如果所給付金錢用於購置家庭共同財產的,在財產分割時可考慮給付方 適當多分。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所欠的個人債務,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討要。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欠個人債務,不能用共同財產中屬於未欠債方的部分清償。夫妻離婚後,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財產分割上,婚前彩禮可全部歸還。意見稿中規定,一方婚前給付對方財物數額較大,結婚後一年內起訴要求離婚的,法院判決離婚時,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綜合考慮給付財物方有無過錯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判決接受財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還 追問: 倒數第二段的意思是不是 即使不是女方欠的也必須分割償還 在沒離婚前 回答:

不是的~~上面的意識是如果是夫妻關係時共同欠下的債務~夫妻雙方都有連帶責任去共同償還這比債務。如果是夫妻一方自己欠下的債務,比如說是男方自己一個人所欠的債務,就不能用共同財產中屬於未欠債方的部分清償,同樣債主也不能像自己討要! 追問: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欠的 這不是屬於共同財產嘛 債務不是還要一樣分配 回答: 這個要看你們離婚的協議以及財產分割書的規定;一般來說,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應當承擔的。但是有約定的除外。

8樓:柯溪律師

您好!關於財產分割,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另外,債務若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雙方需各承擔一半。

由於財產及債務分割涉及不動產、存款、股權等具體分割事宜,建議當面諮詢。

關於夫妻財產和債務的問題請教~

9樓:

需證明丈夫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重要的一點是設法證明用於投資的資金不是家庭資金,僅是個人資金;盈利也未用於家庭開銷。

10樓:

沒辦法。

只要無法證明丈夫的債務不是個人債務就沒辦法了。

案例中的債務**於做生意,法院一般不會認定為個人債務的。

另外,分居在我國僅僅可以用來衡量感情破裂而已,沒有其他法律上的意義。

只要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家庭債務都是共同債務,另有約定的除外。

11樓:

既然,丈夫不想和她過了,就先離婚呀,他就沒有權利叫她還了,不然是要共同承擔的

12樓:麵包超人

如果是因無感情而分居,有兩年時間的話已經可以離婚了!!

新婚姻法中關於婚後財產及債券債務分配,有什麼規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規定是,夫妻倆自領取結婚證起,兩位取得財產收入,以及發生的債務,如果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不管財產和債務的的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都是婚後共有,一人一半權益。

一方婚前取得個人的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自然增值之外,也是婚後共有財產。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4樓:野馬幫何莫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上述有關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述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15樓:小華金融

資產和負責平分,但保險財產不分。

夫妻離婚財產債務怎麼分配

16樓:愛穿拖鞋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第1款規定: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關於離婚財產分配問題,關於離婚財產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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