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新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是怎樣的

2022-06-18 03:31:20 字數 5304 閱讀 4293

1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是否離婚,這都屬於共同債務。

因為權利義務是對等的,你先生賺錢了,你也是會享受相關利益的。

除非你先生之前與債權人借款時已明確為個人債務,或者你們之前有財產協議,且債權人是知情的。

《婚姻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2樓:敏敏情感答疑

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共同的家庭生活,應由雙方共同承擔,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

3樓:河北劉律師

一般來說,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滿足兩個條件: ( 一) ,債務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 二) ,借款的目的是滿足共同生活或生產經營需要。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用於公司經營其目的還是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債務。你們在離婚協議書裡面的債務承擔的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就是債權人,對債權人來說是不能生效的。

新婚姻法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是怎樣的

5樓:愛喝粥

一、《婚姻法》的規定: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7、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18、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6樓:長沙金龍律師

1、沒有新婚姻法,這是**誤讀和省略導致的,只有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二三。

2、俗稱誤稱的新婚姻法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3、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最高院對現行婚姻法的有效補充。解釋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7樓:匿名使用者

新婚姻法在判定夫妻共同債務上比舊法更不靠譜!比如夫妻分居期間,一方刻意逃避撫養義務,而另一方即使舉債撫養兒女,產生的債務都不可能被法院判為夫妻共同債務,舉個例子:撫養方借銀行2千元用於與子女共同生活,但由於日常生活支出種類繁多,有用現金買菜的,有用支付寶支付的等等,這些費用基本沒發票且無法刷信用卡,所以也意味著無法提供票據,且與每筆消費一一對應的證據,因此法院會以此否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最後是誰掏錢誰倒黴,另一方既不用撫養也不用承擔債務!

法院的解答是你可能有財產而故意舉債,而既使分居期間你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一些問題

8樓:中顧法律網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即只要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務,配偶另一方不論是否知道,也不論是否用於家庭,另一方都要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除非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第三人知道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

202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上述夫妻共同債務理論作為認定原則,通過描述夫妻共同債務和排除夫妻個人債務情形進行闡釋。《意見》第17條規定:「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其第18條規定:

「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為購置財物借款所負債務,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9樓:任盈盈盈盈

離婚案件,法院會進行調解,家庭財產雙方可以協商。婚後夫妻所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情況下可以要求一人一半。

你父親以辦廠為目的所欠的債務,如果你母親能夠證明你父親所借的錢為個人債務,則你母親就不必承擔。反之,如果不能證明,那麼就是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清償。個人認為,你母親要對你父親的辦廠債務承擔共同清償的責任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0樓:靜的窒息

夫妻共同債務可以協商處理,達成一致意見後,該約定對方夫妻雙方有效,對債權人不具有約束力,原則上共同債務共同承擔。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樓的引用已經非常具體,就是說作為對外界的欠款,夫妻雙方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如果雙方內部有關於欠款的約定,在夫妻之間有效,但是對其他人是沒有效力的。以上說的7萬的欠條是有效的。如果你所說屬實的話(男女關係),要有證據證明,你母親可以在離婚時以其有婚外情為由要求對方賠償,也可以此要求分割財產時多分。

總之對外的借款在沒有證據證明明確屬於一方使用的情況下,仍然屬於共同的負債,應付連帶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糾紛有哪些

12樓:華律網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13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我國現行《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目前,在離婚案件的審理中,關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法官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32號《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

「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個人財產清償: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民法通則》司法解釋的相應規定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者承包經營的,其收人為夫妻共同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但該解釋過於籠統,缺乏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對於在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是否能夠援引《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問題,由於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比此司法解釋更相類似、更具權威的規定,筆者認為,借貸糾紛案件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比照上述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適應之。但是,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如何認定債務人配偶的連帶責任,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考慮:

1、一方借款從事經營活動的。對夫妻一方借款從事經營活動的,除該借款是從事個體工商、農村承包經營活動外,其所擔負的債務,都應以一方是否經對方同意、借款一方所從事的經營收入是否已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為標準來考慮該債務的償付,另一方應否承擔連帶責任的問題。如,夫妻一方為與朋友合夥開辦企業向他人借款,若另一方不知該借款事實,且該合夥企業還未產生效益或借款的一方將企業收入他用,那麼,對該債務,就不應確定應以夫妻共同財產償付。

2、一方借款是否是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對於該類借款,首先應當瞭解夫妻一方的借款目的是什麼,「為家庭共同生活」有幾種情況:如購買家庭生活必需品、藥品或住院**費用、購買夫妻共同居住的商品房等;「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應包括:

一方為與自己有贍養義務關係的人的正常生活費用的借款,如為己方的父母贍養費用的借款;為履行與己方有撫養義務的子女正常生活、學習所需的借款。

3、一方的借款是否未經對方同意,而擅自去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對該類借款,應當考慮夫妻間不當借款權力的行使問題,一方借款未經對方同意,將借款用於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以配偶一方是否同意為前提認定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智力投資之債。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中一方借款為上大學、出國留學或為學習某項技藝等,對這種夫妻智力投資借款,不能一概而論,應對進行智力投資後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收益情況而定。比如,一方為另一方出國留學到處籌款,借了大量債務,離婚時一方並未收益應視為出國一方的個人債務,由出國方自己負責償還。

對一方學習專業技術、技藝後,利用所學之長賺得的錢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其債務也應屬夫妻共同債務。

如能提供更多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關於新婚姻法問題,關於新婚姻法問題。

1 婚前個人存款,婚後仍然屬於個人財產。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 婚前貸款買房,婚後還貸,此房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如果離婚,房屋的所有權歸屬若協議不成,則歸屬於 登記方 所有。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則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

新婚姻法離婚房產分割問題,新婚姻法關於離婚後房產分割如何規定的問題

只要不寫婚前財產認定不是婚前財產,不管房本上有沒有雙方名字,都是婚後財產。還有就是事實依據,確認婚後買的也是一人一半 不是過錯方 既然是在登記後買房,那麼主要就看登記人是誰了。根據解釋二的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

關於新婚姻法房產問題

一 可以。離婚時,不會涉及到這套房產的分配問題,房子為女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婚後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的,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請求分割該房產。二 有關。這時候這套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分配時,協商不成可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