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高手幫忙解決下關於離婚後財產分配問題

2023-02-17 16:20:39 字數 938 閱讀 4433

1樓:心果心

1.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女方從18歲開始交納的養老保險也要歸男方所有,不可能),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女兒(12歲,上初中)未成年)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任何人不能剝奪]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3.男方說自己有精神病,那麼女兒的撫養權他根本不可能取得,作為直接的監護人他沒有能力.

2樓:於明律師

你好,女方同意把所有財產給與男方了麼?

如果不是,此判決明顯顯失公平,應該上訴或者申請抗訴、再審。

精神病需要做出鑑定,喪失工作能力,無經濟收入,才可以認定無法支付撫養費,否則應當支付撫養費用。

關於財產非配問題,實踐中一般考慮照顧女方和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分配明顯不公。

養老保險具有人身性質,不可以作為財產非配。

補充:法院已經做出了判決了麼?此案確實存在問題。

建議聘請律師進行維權,也避免了和丈夫不必要的爭端。

3樓:匿名使用者

1、建議本案上訴。。你可以查閱婚姻法17條等相關規定,家裡的財產應該為夫妻共有財產,按照婚姻法37條法院判決明顯不合理

2、精神病必須有鑑定,法院會按照民事訴訟特別程式審理。

3、關於你女兒的撫養費,婚姻法有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所以你作為女兒的法定監護人,可以代表你女兒向其主張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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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