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財產債務債權的問題,離婚後還住在一起,以後的債權債務問題有得介嗎?

2022-01-29 11:08:15 字數 3873 閱讀 1138

1樓:精誠法律服務

你好,我是一名在職律師,對於離婚財產糾紛案件也頗有經驗,很樂意為你解答這幾個問題。

問題一:

房物**已達成共識情況下的蓋房時欠款(債務)承擔。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蓋房時所欠門窗和沙石款,原則上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因為關於房產分配問題已經達成一致協議,以上債務在由雙方共同承擔的前提下,具體按照男女雙方所分得的房產資金份額來償還(誰分得的房產份額或資金多,誰就按份承擔更多的債務,少分則少還)。

問題二:

貸款之事在女方不之情的情況下,是否屬於共同債務; 如果男方所拿出的欠條確實屬於蓋房時的欠款,能夠證明他所欠門窗和沙石款均用作房屋構建,則該債務屬於夫妻雙方共同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問題三:

債務該如何分配?女方雖不知情,不影響債務性質,但是在承擔的時候,女方可以以自己不知情為理由,要求承擔較少份額的債務。男方未將欠款之事告知女方,存在過失,應承擔過失責任,承擔更多的債務償還責任。

婚姻法規定,在夫妻雙方離婚時,財產的分配應具體考慮孩子的問題。孩子雖然已成年,如果尚在校唸書暫時不能自己獲得經濟生活**的,父母雙方應繼續承擔其教育及生活費用,由雙方協議承擔。孩子若能自己獲得經濟**(標準是自己能養活自己),則不再考慮範圍內。

最後, 關於婚後男方父母留下的房屋翻新後的產權歸屬問題: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當事人雙方結婚後,父母死後留下的房屋,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因此,該翻新房屋屬於雙方共同財產,除非男方父母生前明確立有遺囑說該房屋只由男方一人繼承(這種情況很少)。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不好回答,因為很多問題模糊的很。

1.該筆債務是何時產生的,用於何處? 婚前的很可能屬於個人,但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屬於共同債務。

不知情不能作為藉口,這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否則都離婚躲債了;你的關鍵要這筆債務的真實性。

2.無法達成協議,法院會根據證據判案的,成年子女自己生活,婚後男方父母死後留下的祖屋又翻蓋肯定屬於共同財產

3樓:不用功學習了

1、屬於共同債務

2、貸款,一般會認定為共同債務。你舉證為一方債務的可能性很小。

3、翻蓋,是婚後所蓋房屋,為共同財產

4、孩子成年,如未不是正在高中就讀,法院不一定過問。

4樓:張浩語過添情

夫妻持續期間的所有債權債務是夫妻倆人共同分享和承擔的。

離婚後還住在一起,以後的債權債務問題有得介嗎?

5樓:匿名使用者

反對非法同居說,也反對離婚後住一起被不承認離婚說。根據最高法院解釋離婚後財產特別是房產無法分割清楚的可以先離婚後分財產,另居住權司法保護制度有,就是離婚時一方證實無居住地和另購、承租能力的可以要求居住對方處,或者分割對方房產(對方多套住房),你協議離婚存在一個問題就是或被指為是為了逃避共同債務進行的協議離婚,可能會負一定債務責任。另離婚無效不適合你們婚姻,但我要是處於你的地位會選擇法院民事調解離婚,那樣可以徹底解決問題!

關於要求對方分開住的條件很多,最重要的就是比如對方有另外居所,對方有購房、承租能力,或者保護期屆滿1-2年,由協議訂立。具體問題還是具體分析的好,萬事不要太為難,都到這一步了。還有就是問題針對性強一點,最好是附帶離婚協議書,以便幫助分析裡面的瑕疵部分!

6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學法律的,我想我可以給你一點專業解答

法律上講你們已經協議離婚,雙方法律上的婚姻關係歸於消滅。婚前財產的分配方式、結果要寫清楚。至於婚前的共同債務要共同承擔,婚後的則各自承擔。

另外,建議吧孩子的以後的教育、撫養問題你們也要協議好。如果你實在不放心的話,也可以去公證處隊離婚協議做個公正,免得以後滋生不必要的問題。

最後就是離婚了還住在一起的問題,你老公萬一以後欠下賭債,你和孩子可能會受到無辜牽連。分開住可能更好。為了孩子的話,可以時常讓他與父母見見。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協議離婚了,就不存在共同債權債務了 。但是,你們依然住在一起,屬於非法同居,一般情況下,回有很多麻煩,甚至造成惡果。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沒有共同債權債務了

9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上來說,你們沒有法律上的關係 了,也就不存在共同債權債務了

離婚後夫妻財產和債權債務關係怎樣處理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後夫妻財產怎樣處理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債權債務關係怎樣處理

對於夫妻中以一方名義對外舉債應當如何認定其性質的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以債務形成時所處的時間階段作為切入點,分成結婚前所欠債務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債務兩種情形進行規定。

對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上述兩種情況的證明責任由主張權利的債權人承擔。第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按照《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欠下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未欠債的婚姻關係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屬於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於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即: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中對財產分割問題及債權債務的負擔問題作出的處理,無疑對原夫妻雙方之間有約束力。但是能否以此來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權利主張呢?《解釋(二)》第二十五條對此問題作出了規定。

由於我國一直堅持婚姻關係案件的審理不允許第三人蔘加的原則,所以處理夫妻財產、特別是處理對外共同債務的負擔問題時,債權人往往處於不知情或者不能表達自己意見的地位。如果認為上述決定不僅對夫妻雙方有法律約束力,對債權人也有約束力的話,那麼對債權人就很不公平。按照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如無特別約定,夫妻財產適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

夫妻對共同債務都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之間無權自行改變其性質,否則將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離婚後債務分割問題,離婚後財產債務分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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