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的財產問題

2022-09-06 07:01:34 字數 1194 閱讀 8861

1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是婚後買車的,所以這輛車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應該一人一半彩禮的錢,如果領取過結婚證,是不需要退還的其他婚後(以結婚證的日期為準)共同財產,原則上都是各佔一半至於賠償問題,你是沒有明顯過錯的,流產也不是你一個人的責任,所以無需賠償

2樓:天津市劉律師

共同財產,按目前二手車實際價值均分。

流產,你不是過錯,不必賠償。

3樓:皇朝

你們結婚還沒滿3年,所以沒有夫妻共同財產。你自己的錢還是歸你自己,男方的還是歸男方,他分不到你的錢,你也分不到他的。

新婚姻法規定了法定夫妻財產製度和約定夫妻財產製相結合的財產製度。並且用第十九條規定了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的財產範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和約定應採取的形式(書面形式),約定的法律效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反面解釋即有約定並且約定明確的,則直接適用約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所以在有書面約定的情況下,夫妻財產糾紛可以很好的得到解決,這裡的問題僅僅化解為,約定是否完善的問題,而不是約定是否經過公證的問題,人民法院僅僅應當審查,約定是否存在,是否真實(在細化為簽名是否真實)的問題。

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使用新婚姻法的第17、18條。

第17條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範圍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起算日應當是結婚證上的頒證日,終止日是離婚判決生效日或者民政部門准予離婚,頒發離婚證上的日期。

對本條的正確理解關鍵在於所得兩字。甲有婚前存款10萬元。婚後,甲用該款購買了一輛車,這輛車是否應當認為是「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呢?

顯然不能。17條中的所得,不能僅僅是原來財產形態的變更。而上例中,甲用自己的婚前財產購買的車雖然是婚後才得到所有權的,但是這車是甲婚前財產形態的變更,所以不能認為是「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類似,甲在婚前購買的房子,雖然在婚後才得到了所有權,但是該所得僅僅是甲婚前財產形態的一種變更,不能認為是「存續期間所得」。

從另一角度來理解,甲的婚前財產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屬他個人所有,因此,他有自由處分的權利,他可以將自己的個人存款化為實物,如果法律規定,他一旦用存款化為實物,該實物要視作「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的話,不但是違背法理,同時也是自相矛盾的。

甲在婚後用自己的財產購買的房屋尚且屬其個人所有,那麼甲在婚前用自己的財產購買的房屋為何就不是他個人所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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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