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給辭職,怎麼辦,試用期不讓辭職怎麼辦???急!!

2022-09-23 08:56:30 字數 5150 閱讀 7677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的形式給用人單位郵寄一份辭職書,保留好快遞詳情單以及影印一份辭職書,辭職到期以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如夢水雲間

提前3天書面提出離職通知即可,無需單位同意。

時間一到直接離職,要求辦理手續和結清工資。

如果單位扣發你的工資,到勞動監察機構投訴。

若投訴無果,可申請勞動仲裁。

但要留下離職證據(比如書面的離職簽收單、電子郵件、簡訊、**錄音、ems-要註明是離職通知)。

相關法律法規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3樓:陳小姐聊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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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既然叫做試用期,就是雙方互相瞭解,互相考察的一個過程。在試用期離職可以及時和單位的hr做好相關的溝通,原則上,從提出離職到真正離職,三日之內完成。

提問溝通了,也不給離職啊

回答那請你寫一份紙質版辭職報告,在用人單位拿到報告後,3-7天后你就可以離開了

勞動法是支援和保護勞動者正常離職的

提問不給離職單,

回答你提交報告就可以了,如果用人單位不批,你可以自行離開。勞動法對勞動者是有這種保護權益的。不用太在意用人單位,即使他不批,你依然可以離開。

提問謝謝

回答很高興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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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樓:生命樹服裝店

讓公司炒你,工作不按時完成

試用期不讓辭職怎麼辦???急!!

6樓: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間只要提前三日通知了公司,並把手頭工作都交接好了,就可以離職了,公司也應該支付試用期應得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果公司不讓不辭,不支付試用期間應得的工資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提出勞動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影印件;

3、有委託**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協議書,以及**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資訊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稽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試用期內提前三天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就可以,但是對於一個如此不正規不遵守勞動合同法的公司,你遞交辭職報告時最好有第三人在場證明,並且最好有**錄音,並且最好遞交完辭職報告再發一封郵件給你的領導,你們公司的人事部門說明此事,這都可以作為將來的證據。

無論試用期還是轉正,辭職都是員工的權利,所以對方說的什麼責任不責任,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責任的問題你沒必要擔心。

如果單位惡意阻撓你辭職,那麼可以撥打12333全國勞動仲裁監察**投訴或者諮詢

8樓:華律網

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匿名使用者

無論試用期還是轉正,辭職都是員工的權利,所以對方說的什麼責任不責任,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責任的問題你沒必要擔心。

10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在試用期,那就是雙向的,試用期是企業看個人,也是個人看企業的時候,當企業覺得你不合適會辭了你,當然瞭如果是咱自己不喜歡這個企業,咱也是有權力說不的

11樓:長城

在**上班都是要責任的,怕擔責任就別上班在家呆著,話雖不好聽但是事實

試用期還沒結束.可我不想做了.公司不讓辭職怎麼辦?

12樓:墨汁諾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寫辭職信給領導簽字,就算寫不同意也行。保留這個證據,不管他批不批辭職,3天后就可以正常離職了,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就能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要是不給錢可以去勞動仲裁局告他。

13樓:兔子兔子兔兔子

員工在試用期可以提前三天書面申請離職的,公司沒辦法強迫員工留在公司,放心,他不發工資,你可以到公司所在的勞動保障局投訴,保證工資立馬發給你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公司同意,試用期內員工離職無需經企業同意,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方(最好是書面),勞動關係自動解除。

1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期間你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即可離職,公司不給你工資是違法的。

16樓:蕙蓮使者

這個很正常,按理論來說應該勸解你慎重然後找相關部門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實際上這個很正常,很多公司每個月都會扣押幾個工作來發工資的,例如你們3月5號發工資,其實你可能領到的工資是1月20日——2月20日的工資,就是你3月5號辭職,那麼你十幾天的工資有一些工資就扣掉了。這種情況要麼自己認了,不要那半個月的工資,要麼就有可能根本領不到工資。你去維權的話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結果可能是你要回來1000元,維權卻花了5000元。

所以現在好的辦法就和公司先溝通一下,實在不行在做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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