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私自更改勞動合同薪資是什麼行為

2022-09-21 01:46:20 字數 5301 閱讀 5465

1樓:張哥聊情感

公司私自更改勞動合同薪資屬於違法行為。你可以找公司領導商談,如果是提高了薪資,相信你高興還來不及,如果是降低,如果公司領導仍然堅持,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控訴,或者依次為由寫辭工書,並要求公司按勞動法給予賠償

2樓:小嘻嘻嘻

你好,勞動合同一般都是一式兩份,你手上應該保留有一份的。公司私自更改勞動合同薪資是違法行為,你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或人社局投訴舉報。勞動局查實後會勒令該公司改正的。

3樓:

公司這樣做是違反雙方約定的合同,就是違反勞動法和合同法,可以要求公司更正。如公司不更正要求進行勞動仲裁,賠償相應損失,解除合同關係。

4樓:

屬於違法行為!可以去勞動局舉報

5樓:大勝法務

公司擅自修改勞動合同的行為是違法行為。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所規定的義務。但在實踐中,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有時不可能對涉及合同的所有問題都做出明確的規定;且由於客觀情況的不斷變化,會出現勞動合同難於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不平衡,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適當的調整。

因此《勞動合同法》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單方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公司私自更改降低員工工資違法麼?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對於試用期百分之八十的工資,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至於要如何定試用期發多少,那麼如果根據轉正後的3500來算,那麼百分之八十就是2800,那不是多發你工資了嗎?或者你想以此類推,試用期工資推匯出轉正工資,可是你合同已經簽了3500稅後工資,所以,不用再計較試用期工資。

二、關於合同約定的稅後3500,你方可以要求單位支付3500工資,當然,稅指的是個人所得稅上了之後,而稅後並不包括保險,保險是根據比例來收取的,企業、個人都要承擔部分款項的,所以,只能要求個人所得稅扣除後得3500,保險呢另外算。

公司不足額支付工資的,那麼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雙倍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樓:三觀不正戴刁纏

是違約行為;

勞動合同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簽署的,雙方都有留存,一方塗改內容無效;

如果是公司無故降低員工工資,員工可以先和負責人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也可以提交勞動仲裁;

仲裁時需要帶的資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

2)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

3)申訴人身份證明及影印件;

4)有委託**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協議書,以及**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5)被訴人工商註冊資訊資料;

6)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訴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稽核後退回原件;

7)《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8樓:秦永樂

正式工資3500,試用期不低於2800,給你三千是合法的,勞動合同中一般約定的都是稅前工資,五險一金個人承擔部分也是合法的,對於待遇覺得不合適的您可以選擇其他單位

9樓:

這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10樓:深圳製造廠

不一定違法。

只要簽訂合同中有約定可調動,公司有通知到當事人,下調工資金額沒有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就不違法。

公司有權對員工的待遇做調整,調上或調下。

11樓:十步一殺

除非特別註明,勞動合同上所寫的工資都是稅前(扣除五險一金前)工資

試用期工資最低不能低於轉正工資的80%(3000是3500的85.7%,故不違法)

勞動合同簽訂後單位可以隨便改變薪資方案嗎

12樓:水清霞明

簡單的來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而建立,比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產生了勞動糾紛,那麼當雙方都認為自己佔理的時候,就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

但絕大多數勞動仲裁的申請者,都是由員工一方主動提起,畢竟實踐中絕大多數的勞動糾紛都是源於公司的違法用工,比如員工被公司辭退了,然後公司不願意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就經濟補償金的事情產生糾紛,這就是很常見的一種糾紛型別。

隨著職場人自我維權意識的不斷提升,越來越多的人在碰到公司存在違法用工行為的時候,都會想要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身權益,但卻苦於自身並不瞭解相關《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所以只敢想卻不敢做。

不久前我們在網上收到了一位使用者的諮詢,簡單的聽這名使用者闡述了一下,發現這名使用者碰到的是典型「被公司辭退,卻拿不到經濟補償金」的問題,這裡大致將事情的經過簡單說一下。

13樓:三觀不正戴刁纏

勞動合同簽訂後單位不可以隨便改變薪資方案,需要和勞動者協商;

《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這一條是關於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和形式的規定。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為雙方協商一致,即勞動合同變更應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則。勞動合同變更的形式與簽訂勞動合同一樣,都需要採用書面形式,將變更後的內容固定下來,且經雙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用人單位私自變更薪資方案,勞動者可以先和企業協商解決,如果企業拒絕更正,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需要提交的仲裁材料:

2)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據材料可以當庭提供,也可以立案的時候提供,有的區仲裁委會在受理案件後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應該在舉證期限內舉證,逾期將不能舉證,當事人自己承擔不利的後果。這個勞動者應該特別注意;

3)勞動者自己立案的要攜帶身份證和影印件,委託他人的,委託人應該攜帶身份證和授權書。

14樓:正月初三夜

如果薪資方案在勞動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單位更改屬於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如果沒有的話,單位更改薪資方案但不涉及工資總額的情況下,屬於單位績效薪酬管理的行為。但是個人認為扣除提成作為年終獎金髮放的行為不符合規定,提成屬於勞動報酬的一部分,屬於你應得的,而年底獎金屬於福利性,不能用勞動者的報酬作為獎金髮放。所以公司的這種行為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可以要回10%的扣款。

15樓:

不可以隨便改變薪資方案,除非你們協商一致

公司隨意更改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隨意更改勞動合同當然是不合法並且無效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1.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2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4.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企業強制更改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簽訂的,要更改勞動合同也須由雙方協商一致。

18樓:李浩律師

回答您好,請稍等,這邊看一下您的問題。

不合法。勞動合同是勞動關係雙方協商達成的協議,協商一致可以變更,不允許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未經協商單方變更勞動合同。一當事人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任意改變合同內容的,在法律上是無效行為,變更後的內容對另一方沒有約束力,而且這種擅自改變合同的做法也是一種違約行為。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更多1條

19樓:wcg選擇

什麼叫勞動合同,就是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合同。合同一旦簽訂,任何一方都無權擅自更改。否則合同無效。

20樓:環球網校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另外,在上下班路上發生的意外受傷,也算在工傷的範圍內,可以申請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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