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13年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怎倍

2022-09-04 04:06:22 字數 6139 閱讀 4847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與你解除勞動合同,並且給你開了「解除勞動合同」。

看一下以下內容:

1、勞動合同法47條規定賠償原則為,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支付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賠償,不足半年的按照半個月本人工資支付,超過半年的按照一個月本人工資支付。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果勞動者提出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勞動合同法38條的規定情形,否則要求賠償沒有事實依據。

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第二、、三、四、五、六、七款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雙倍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a、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b、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c、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f、依照本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勞動合同法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勞動合同法41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a、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7、勞動合同法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a、勞動合同期滿的;b、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c、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d、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e、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你自己走沒有經濟補償金哦,除非公司有違法用工行為。

我在公司工作超過13年了,解除勞動合同了,公司應該怎麼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按實際工齡一年工齡折一個月工資。這是單位提出與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下。

4樓:三九三九啊啊啊

公司要是耍賴不想賠償有怎麼處理

我在單位工作13年了,單位與我解除勞動合同有無補償?

5樓:簡簡單單

在單位工作13年了,單位與勞動者提出解除合同,除了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合同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6樓:匿名使用者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應當有經濟補償金。

我在公司工作了13年是長期合同,現在公司要解除合同該怎麼賠

8樓:翁詩其律師

您的意思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吧?如果公司違法解除,需要雙倍賠償經濟補償金,就是說要賠償您26個月的轟的工資,按前12個月平均工資算。

勞動法規定在一個公司做了13年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怎樣賠錢

9樓:草民學法

1、勞動合同法47條規定賠償原則為,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支付一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賠償,不足半年的按照半個月本人工資支付,超過半年的按照一個月本人工資支付。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如果勞動者提出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勞動合同法38條的規定情形,否則要求賠償沒有事實依據。

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第二、、三、四、五、六、七款的情形,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也可以要求雙倍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a、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b、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c、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d、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f、依照本法第44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勞動合同法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法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6、勞動合同法41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a、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7、勞動合同法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a、勞動合同期滿的;b、 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c、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d、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e、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f、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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