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公司工作了十年多,在無違紀的情況下公司領導要求調我的崗位,但未發文,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21-04-11 08:29:09 字數 5333 閱讀 7069

1樓:豆豆

公司隨意給你調換崗位是違法的。按照《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內

勞動者協商一容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如果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需要經過勞資雙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認。如果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從而調整崗位」也需要有你不勝任原工作的充分證據(比如業績考核)才可以,不然單位違法。

你可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恢復原工作崗位。

2樓:即使身邊世事再毫無道理

調崗位?這個不太好說,反正他不敢開除你!開除你你就告他,只要有合同!都按合同上註明的做

3樓:

可能人際關係有問題或業務水準跟不上了要退居二線了

合同的法律性質都有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及合同法的概念

(一)合同

1合同的概念:合同是平等民事法律主體的自然版人、法人及其他組權

織之間,就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所達成的協議。

2合同的法律性質:

(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2)合同是一種兩方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

(4)合同是在各當事人平等自願基礎上所為的法律行為。

3合同的特點:●合法性● 平等性 ●目的性● 普遍性☆現實生活中合同作為一種民事行為廣泛普遍存在。

☆合同是社會合作的基礎,沒有合同社會合作無法進行。

4 合同型別的劃分

☆合同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有多樣性很複雜性,按不同的標準可分為不同的型別。

△按法律是否賦予特定名稱劃分 :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按雙方是否互負義務劃分:雙務合同和單務合同。

△按當事人取得利益是否須付相應的代價劃分: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按合同是否以採取法定和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劃分: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按其他標準劃分:主合同和從合同;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等。

什麼樣的合同具有法律效應

5樓:cccc煙火

合同具有法律效應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簽定合同或協議的當事人需是雙方或多方,而不能是單方所為,經過平等、自願協商而訂立;

2.簽訂的主體是有資格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等),他們對自己的行為的內容能夠正確認識,可自由支配自己的行為,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簽訂相關合同、協議;

3.簽定的合同、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強行性效力性法律規定(如,不得違反公序良俗,說白了就是公共道德秩序)。

4.合同或協議內容不損害國有、社會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利益。

6樓:俞振梅玄秋

你說的私募公司是什麼意思?是指做pe的私募嗎?如果是pe的話,是需要到***備案的,即股份****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話,公司設立後股東出資轉變為公司財產,任何一**東拿公司的錢逃走都構成盜竊,並不需要你用合同來約定這種行為是違約的。

如果你想保證自己的資金安全,最實際的做法就是擁有公司的管理控制權如果合同中沒有特別約定,雙方簽字蓋章後合同即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如果你指的是公司法意義下的公司,監管就比較完善了。

或者你說的是合夥企業。但是如果合同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以合法形式達成非法目的的無效

7樓:數你非尋不可

合同有效的基本要件

1、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有合法資格

自然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其中,個體工商戶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核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

法人應當具備國家法律規定的法人條件,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中企業法人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並在核准登記的業務範圍內訂立合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單位的合法代表人,全權代表法人對外訂立合同。

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時,應當出示身份證明以及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專案證明。

其他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法人的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等),也必須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合法資格。這些組織的負責人依法代表本單位對外簽訂合同。

**人代訂合同,必須事先取得委託人的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範圍內以委託人的名義簽訂,才對委託人直接產生權利和義務。

理論上,認定**人有無簽訂合同**資格的惟一依據是授權委託書(委託證明),但實踐中注重足以證明其**資格的書面憑證,如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等。不過,介紹信的基本功能是證明一種關係,起一定的介紹和證明作用,是人們交往的媒介,並不完全具備**證書的性質、特點和內容,容易為他人利用進行經濟詐騙活動。

2、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

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將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願表現於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應當是當事人自主、自由、自願地表達的真實意志。只有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的內容表達了其真實的意思,合同才受法律保護。

因此,通過欺詐、脅迫等手段迫使對方當事人進行不真實的意思表示而訂立的合同,或者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利用合同規避法律和行政法規的適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無法律效力。

3、合同的內容、形式和訂立程式不違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如法律、法規明令禁止從事的活動),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採用特定形式或必須經過公證、鑑證或批准、登記後才能生效的合同,必須符合特定的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式才能生效。

有效合同的法律效力

1.有效合同是符合上述全部有效要件的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

有效合同的法律約束力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義務;(2)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3)合同受國家強制力保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2、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的關係

合同成立與合同有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後才涉及合同有無法律效力,從何時發生法律效力的問題。簽訂合同時,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已成立的合同如果缺乏合同有效的要件,則合同雖然成立,也屬於無效合同。

所以,合同成立是合同有效的基礎,已訂立的合同必須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才有法律效力。通常聽說的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完全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

3、合同生效的時間

合同有效,是對合同性質的判斷,表明合同是否有必要履行。但有效合同從什麼時候開始發生法律效力,則必須通過合同生效時間予以確認。合同生效時間有以下幾種情況:

(1)合同成立時即發生法律效力,如一般的合同簽字蓋章後即成立生效;(2)合同中有特別約定,如約定條件、期限、交付定金等,則條件成就或者期限到來,或交付定金時,合同生效;(3)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要經過鑑證、公證、登記或批准後才能生效的合同,經上述程式後,合同生效。

4、合同效力終止的時間

合同效力終止,有以下幾種情況:(1)合同全部履行;(2)合同依法解除;(3)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達成變更合同有效期或終止合同的協議。

(四)附條件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附條件的合同,指該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或終止取決於特定的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約定的事實發生與不發生)。作為對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條件,是未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包括事件和行為兩種情況。條件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在簽訂合同時,該事實沒有發生。過去和現在已經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2)該事實將來有可能發生。

(3)事實是否發生,當事人無法預知。(4)條件是當事人選定的,而不是法律規定的。(5)條件的內容不得違法。

條件的作用是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存續。因此,條件可以分為兩種型別:一是生效條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即條件成就時,合同生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無效。

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甲如果出國,則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一年之內,甲出國,條件成就,合同生效;如果甲沒有出國,條件不成就,合同無效。附生效條件的合同雖然已經成立,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也已經明確,但合同沒有生效,待條件成就時,合同才發生法律效力。

二是解除條件,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續,即條件成就時,合同失效;條件不成就時,合同繼續有效。如甲、乙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生效,同時約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五年之後,甲如果回國,則房屋租賃合同失效。五年之後,甲回國,條件成就,合同失效;如果甲沒有回國,條件不成就,合同繼續有效。

附解除條件的合同已經生效,當事人也已經享受權利、履行義務,但條件成就時,合同失去法律效力。

當事人不得為了自己的利益惡意地促成或阻礙條件的成就。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五)附期限的合同

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附期限的合同,指該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或終止取決於一定期限的到來。作為對合同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的期限,是未來確定發生的事實。期限指明特定時期的,稱為期日;指明特定時間經過的,稱為期間。

期限與條件一樣,都是限制合同效力的發生或存續。因此,期限也可以分為兩種型別:一是生效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發生,即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期限未到來時,合同無效。

如甲、乙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自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後生效。一年之後期限到來時,合同生效;期限未到來之前,合同無效。二是終止期限,其作用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存續,即期限到來時,合同失效;期限未到來時,合同繼續有效。

期限和條件雖然都對合同的法律效力有限制作用,但期限的到來是可以確定的,而條件是否成就,當事人是無法確定的。

(六)特殊情況下生效的合同

1、經被**人事後追認生效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經被**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見**合同

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的,該**行為有效。

3、越權訂立的合同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許可權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許可權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4、無合同標的物處分權的人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的,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我在溫州一私企工作了十年,公司有下發通知買養老保險,但是我一

養老保險要公司繳納給社保部門的,所以公司坑了你,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吧,或者去勞動局申請仲裁也可以。我在一傢俬企打工二十年了,可是老闆沒有給我買養老保險,馬上幹不動了如何維權?私人老闆沒有給員工購買社保,員工是可以要求賠償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

我一直工作了十年,為什麼別人說我浪費了十年呢?我真是不明白啊,求解,詳細一點,100分

對,那bai樣的男的一輩子別指望他du,而且zhi他也是一個懶做的人恩dao 恩,這樣的男版人太廢物了,只權知道坑老,靠不住。靠不住的男人,丟男人的臉,這種男人不怎麼樣不要和這種人來往,也不要談這種人,浪費時間和精力什麼工作啊現在讓你安逸,之後你就慘了,肯定很累的那就學點知識充實自己咯 看別人都在做...

我在單位工作了十年,主動辭職了,還有失業金嗎

三 已辦理失業登記。2,繳費時間重新計算,是不能領取失業金的。一般在辦理失業後次月領取 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3,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怎麼領 符合失業金領取條件的。領取各地市月標準不同。重新就業後,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經過失業登記和培訓之後方能領取到失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