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傣妹火鍋工作簽了合同想辭職經理不同意

2022-09-02 06:21:35 字數 5998 閱讀 2070

1樓:

你想辭職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不需要單位批准,不需要領導同意,30天后就可以離職,單位必須為你辦理離職手續,按照實際出勤天數足額支付工資。辭職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合法權力,不是單位給予的。單位收取押金也是違法的,必須無條件足額退還給你。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樓:花都電工

提前30天書面提交書面辭職信,並錄影錄音取證,30天后離開,不給錢就去,勞動監察大隊舉報

3樓:匿名使用者

當初交了押金吧 真想辭職就放棄押金

4樓:xx那個oo好不好

如果你違約肯定是不行的

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後,由於工作太累,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不同意離職怎麼辦?

5樓:聚成都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和第三十八條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你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並由用人單位批准。解除勞動合同是你的決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你書面通知到了,那麼你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就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就不會出現由你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內容最好明確以下內容: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規定加付補償金。

6樓:韓飛律師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7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簽訂勞動合同的內容,提交辭職報告後在一定時間內既可以離職。

8樓:摸金小混混

不管他,給你領導好好交流一下,勞動合同是保護你的,按道理是公平的,你不想幹了,可以隨時走

9樓:茅草屋樂園

把辭職報告寫好交上去,,一個月後就可以走的···

沒簽勞動合同的臨時工離職可以隨時走嗎

10樓:

這種情況下可以隨時走,並且可以要求公司足額發放工資,同時要求經濟補償。

解析:

1、可隨時離職。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該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有權不提前通知用人單位,提出辭職。

2、可要求足額發放工資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依法給勞動者發放工資。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

3、必要情況下可申請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1樓:哀紹輝

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根據《勞動合同條例》第四十條:「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同時作為對於勞動者的保護,「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

」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他想什麼時候走就可以什麼時候走,甚至連工作的交接都不用做。這可以說是對於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種懲罰。

所以對於單位來說,故意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只會帶來更不利的結果。一個優秀的企業不是通過逃避勞動合同來回避相關義務,那樣是無效的;而是應當通過自己有勞動合同的制訂權以及規章制度的制訂權來約束員工,由此才能為企業獲得更大的主動權!

因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本身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同時也對勞動者的利益造成了損害,這個時候勞動者不需要按照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單位的規定,就可以馬上辭職走人。

1、沒簽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你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3、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影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沒簽勞動合同單位違反勞動法,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除要求單位支付工資、押金外,還可主張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補繳社保等;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12樓:困難解決局

在我們的生活工作中,很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在公司工作但是未簽定勞動合同可以隨時辭職走人嗎?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3樓:蒼洱白子

臨時工離職的,最好與公司打招呼,或者寫辭職信,找領導簽字同意,然後按照公司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拿到離職證明。

沒有籤合同的,離開公司前,最好先結清工資,以免公司拖欠工資。當然,你有離職證明的,那麼可以直接上訴法院解決。

14樓:道覓霜昊乾

按照勞動合同法,你不僅可以隨時走,而且可以要求雙倍工資的補償;但是現實是你還是要打聲招呼,不籤勞動合同的公司一般不正規,如果要補償,要有勞動事實的證明。

15樓:偌仔

提前三天就可以,而且不得扣你的工資。你可以和經理說,因為他沒和你簽定勞動合同,你只要提前三天通知他要離開,要他安排人在三天內與你交接。如果他扣你的工資,你可以隨時到勞動仲裁機構投訴他。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和你籤合同,你還可以要求他支付兩倍工資呢。

找他協商,他應該會同意,你可以因為他沒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辭職,他不同意是得不償失。

17樓:匿名使用者

一樓二樓三樓綜合到一起,就是你維權的依據和理由,我來總結一下:)

18樓:

當然不用了!

你可以有提前一個月的告知義務,但是你提前通知也沒關係!他不發你工資當然不對,是剋扣工資的行為!

真要剋扣了,你可以去告他!首先是她違法在先,因為沒有和你簽訂合同啊!還要有雙倍工資的賠償呢!害怕他不成!

你好,我在幼兒園工作,簽了一年合同,但現在想辭職,可是合同上寫了 5

簽訂合同工作了,想辭職,違約怎麼罰款

19樓:韓飛律師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培訓協議的相關條款,並且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了專業的技術培訓,並且支付了培訓期間的費用以及能提供培訓費用期間的發票的,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提高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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