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工作兩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辭職有賠償嗎

2022-03-25 03:06:13 字數 5230 閱讀 1672

1樓:

1、依據你所述情況,你自己主動辭職,沒有補償金可拿。即使你因公司未籤合同訴至勞動保障局,也沒用,保障局不會支援你的訴求。因為你的公司有為你繳交5險1金,這可比簽訂勞動合同更管用,你的名字已出現在當地社保機構檔案中。

2、職工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儲存餘額的,應首先由所在單位予以核實,然後持相關的提取證明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辦理;該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請3日內,根據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條件進行審批,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託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夫妻可以代辦,須提供雙方身份證、結婚證。請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身份證或戶口本(或戶籍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單位蓋章)辦理。

若你沒有老婆或丈夫,那就只好由你親自出面了。

2樓:黃文堅律師

辭職有賠償,可以要求公司賠償11個月的你本人的工資。可以代辦,但要有委託授權書

3樓:天山松濤

1、《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如果你要賠償,只可以此為由。至於你2023年9月提出辭職,如果不想追究單位以上問題,那公司就沒有任何賠償了。

2、住房公積金的卡在你身上,可以代辦,但要有卡。

我在公司工作了兩年,但是沒有和公司簽訂合同,現在辭職,可以獲得哪些賠償?

4樓:

沒有賠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樓:匿名使用者

別聽他們的,直接去告,二年沒簽合同,工資翻倍,就是說你至少可以再拿二年的工資

記住一年內有效,且出示在公司任職的證據

6樓:匿名使用者

你辭職還要賠償?你想多了吧

工作兩年公司未籤勞動合同,現在辭職能得到補償嗎?

7樓:匿名使用者

兩年未籤合同解除合同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和二倍工資。

一、用人單位用工兩年未籤合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強制性規定,屬於《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十)款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的情形,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六)款所說「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以此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一)款和第三十七條規定支付二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用工兩年未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當從用工滿一個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止向勞動者支付11個月二倍工資。

但按《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於二倍工資時效起算,各地規定不同,以北京、上海、廣東、江西等省市適用「逐月起演算法」,「從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個月起按月分別計算仲裁時效」;山東、重慶等省市採用「期滿起演算法」,「仲裁時效期間從最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江蘇、黑龍江採用「違法行為終止和期滿起演算法」,即未籤合同不滿一年的從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結束之次日開始計算,用工未籤合同滿一年的申請仲裁的時效從一年屆滿之次日起計算;湖北等少數省市採用「勞動關係終止起演算法」,「雙倍工資的申請仲裁時效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期間為一年」。在全國大多數地區,兩年未籤合同主張二倍工資已經超過失效。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沒交保險為由隨時通知解除合同,並要求補交保險,支付經濟補償金,依法要求雙倍工資。

9樓:昆重帥師

你不要去辭職,你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保條例的規定,沒有籤合同和交社保的

你可以隨時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但是不要辭職,去申請仲裁),從08年2月開始要支付你雙倍工資,還要根據工作年限給你補償,工作滿1年補償1個月的工資,還要給你補交社保

沒有合同,你申請仲裁,需要提供證據,比如工資條、工作證和證人證明等,這樣你勝算很大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可以馬上辭職嗎?

10樓:

沒簽勞動合同,怎麼辭職?

11樓:張煒林律師

回答你好

沒簽訂勞動合同,一般不可以直接辭職走人。勞動者如果要離職的,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才能辭職走人;或者勞動者在試用期的,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一般不能夠立馬辭職走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你好,請問我還有什麼能夠幫您的?

提問上班2個月了沒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直接辭職走人嗎回答不可以的

更多5條

12樓:穎河小趣

你又上當了,這就是不籤合同吃虧!但是對你也有利,看你怎麼操作,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求雙倍工資賠償!因為他沒有籤勞動合同!

13樓:西理機

你什麼辦法也沒有。合同是對雙方約束的。如果沒有合同,老闆約束不了你,你也約束不了老闆。

但是由於是先工作後拿錢,所以此時你的錢在老闆手裡,實際上你更吃虧一些。看得出來老闆和老闆娘沒有把公司的工作效率搞好,兩頭領導。

14樓:餘村林場

1、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不代表勞動關係沒有建立,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您不能以「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理由馬上辭職。

2、您應該收集證據,證明您在印刷公司工作了一年年多,這樣,您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要求印刷公司從用工之日滿一月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支付您二倍工資。

3、您有證據證明應該支付提成的,可以要求公司支付。

如您馬上辭職,可能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能要賠償損失。

建議跟公司協商,用您的二倍工資(作為談判籌碼)交換立即支付應得提成。

順祝好運!

15樓:韶碧及曉蕾

按照勞動法規定,你的情況已經可以算是簽訂了無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已經無權開除你了

16樓:微風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38條的規定,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2個月開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最長11個月工資。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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