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問題 我父親到環衛工作至今,新籤勞動合同下月到期,單位通知不再續簽,請問勞動補償

2022-08-19 07:11:42 字數 2151 閱讀 4152

1樓:簡簡單單

關於你的問題回覆如下 :

1、因為你父親年齡超過60歲,已經不屬於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所以不能按勞動法律法規來維權的。所以你提到的帶薪年休假、經濟補償金都是不能要求的。除非你們之間有其它協議或約定,一方解除合同要這樣賠償。

否則無法追究的。

2、關於保險,一般保險要追究也只能追究二年內的部分,你父親的情況太久了,也已經不能再要求補交。

3、因為在單位工作了很多年,建議與公司協商,爭取拿到更多的補償。

祝你們好運!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你描述的情況

你父親到2023年已到達退休年齡。自從到達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等不再繳納

引用專業人士的話語如下:

勞動保障工作人員說,返聘退休人員的問題,《勞動合同法》暫未做出新的規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因此,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屬勞務關係,不是勞動關係,不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也不用再參加社會保險。

也就是說,確實不再繳納保險。

由於是返聘合同結束,不存在某一方違約的情況,而且屬於養老金領取期間,公司可以適當補償,但沒有強制賠償要求

而且由於已過退休年齡,失業保險等沒有繳納,這方面也是沒有補償的還有老父親的確很辛苦,確實也該回家休養,頤養天年以上僅為個人意見,希望對你有用

3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行為是否為違法解除合同?

單位行為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

是否應該按照14年一個月給予14.5個月的雙倍賠償?

應該是5.5個月的賠償,根據是下列法條。賠償也不是雙倍的,因為單位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

《勞動法》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是否可以追討未休帶薪年假補償?如何計算?

可以追償。自2023年1月1日開始計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是否可以追償未上保險並要求補償?如何計算?

保險方面,不能要求補償。

4樓:水6元

「現在單位不再續簽合同」的年月日是?你沒有細說,講講看。

5樓:匿名使用者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單位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自行終止。你父親按照法律規定應當在2023年與單位自行終止勞動合同,以後所籤的勞動合同,是不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的。

你所說的應該是經濟補償金。這個,也是沒有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因為你父親自2023年之後,未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所以你父親在2023年至2023年這段時間是不適用於勞動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可惜的是,你父親在2023年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也不適用於本條。

從事實上講,你父親雖然自2023年至今與單位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係,但因為法律方面的原因,能主張的權利很少。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受理期限是2年,勞動仲裁部門受理的期限是1年,你父親自2023年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後的時間,一般認定為僱傭關係,非勞動關係,所以通過勞動部門維權幾乎是不可能了。

一、社會保險費的事項只有勞動監察部門能夠受理,因為已超期限,所以你無法通過法律途徑主張。

二、經濟補償金和帶薪年休假按照法律規定,已超出勞動部門(監察、仲裁)期限,勞動部門不會給你受理,你可以找法院問問,這點各地有一些不同的規定來維護這部分勞動者。

6樓:陳賢良律師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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