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提前一月辭職扣工資問題

2022-07-01 13:16:34 字數 5896 閱讀 4044

1樓:聿潔

公司不應當扣你一個月工資,你可以到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2樓:

廣東胡律師:

若員工提出辭職,需要向公司支付1個月工資,也就是辭職當月公司不會給我發工資---這個不合理;

你可以去勞動局反應要求返回你的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可以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呵呵

這樣的合同提前離職扣工資嗎

4樓:兆信防偽技術****

一般若離職前工作不滿一月,按照實際出勤天數和日平均工資進行結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 和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因此勞動者根據該條法規提出離職的,不需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用人單位也不能要求違約金。

5樓:郭某某律師

不寫著扣20%違約金麼

離職需提前一個月否則扣工資合法嗎

6樓:ofweek人才網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離職,需要提前三天;勞動者在試用期結束後離職,需要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如果勞動者沒有提前申請離職,未完成交接任務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了,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依法按比例扣工資是合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7樓:匿名使用者

對方有權追究由你提前離職造成的損失,但是無權剋扣工資。

8樓:

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應提前30天遞交辭職報告。沒有提前30天遞交辭呈的屬於勞動者違約。

具體的違約責任在《勞動合同》中都寫明。如果你們單位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里約定的違約金金額是一個月工資,那麼,用人單位扣除您一個月工資就是合法的;如果扣除的金額超過違約金的金額,超過的部分就是不合法的。謝謝閱讀!

離職提前一個月申請,但是還沒有到一個月的時候可以走嗎?單位說要扣工資合理嗎?

9樓:匿名使用者

1、提前一個月申請辭職:合法。

2、還沒有到一個月單位同意你走,不會扣工資。

3、還沒有到一個月單位不同意你走,你自己要走,單位按《規章制度》扣你工資:合理合法。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單位的做法並沒有違反勞動法,勞動法規定正式工離職要提前一個月申請,試用期需要提前7天。

簽了勞動合同一個月內可以辭職嗎?辭職後,老闆會扣工資嗎?

11樓:簡簡單單

1、簽了勞動合同一個月內可以辭職的,按規定辭職,用人單位不得扣工資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2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是你的權利,公司無權扣你的工資,你只需提前3日通知公司即可離職,注意把你給公司的辭職通知書的影印件保留下來即可,公司如果扣留你的工資,屬於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你有權申請法院要回你的工資,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13樓:匿名使用者

只能拿到簽訂合同的工資額,而且你要提前一月跟公司提出書面辭職,如果公司沒有對你進行專業技術培訓或具有關於保密技術培訓等,合同上又沒有特殊的條款約定,可以拿到工資,否則到勞動局投訴,現在國家對工人的工資問題特別重視。

14樓:孫法官說法

你已經過了試用期,如果想提出辭職,應提前30日向公司提出辭職報告。批准最好,如果不批准,你也可在通過30日後,自行離職。你實際工作期間的工資是應當全額支付的。

15樓:

如果你想辭職,可以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然,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可以隨時解除。

你實際的勞動所得老闆不得剋扣。

16樓:快樂的蟲子滿滿

這種問題得和老闆說,和財務部說。每一個公司都不同,你公司財務上若是想扣你工資,怎麼著都能找個冠冕堂皇的理由給你剋扣了。要死深明大義的,肯定會按額給你啊。

不過我感覺,你公司既然未按承諾加薪,假若你不是他們說的那樣經驗不足不能加薪,那麼就只能證明一個問題就是他們肯定會多少扣你部分工資。

甚至會全額扣掉。

有的公司發工資是押一個月的,你這算只工作了一個月,給你的可能性不太大吧。

正式員工沒提前一個月離職,提前三天提出離職,勞動法規定會扣工資嗎?扣多少?急,謝了。

17樓:匿名使用者

僅提出離職合法,未經用人單位同意離職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離職並不違法,屬於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同意或者拒絕,未經用人單位同意勞動者離職的,屬於違法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勞動者如果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提前30天的規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18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合同上市怎麼寫的,如果上面寫的要提前一個月的,你提三天就要算毀約,應該是要扣你一個月的工資!

1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提出不到一個月,用人方同意的話,不需要扣你錢的,如果用人方不同意的話,可以按照你違約。

20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屬於您違約,公司會扣工資的。

法律依據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21樓:祭虹絕

公司一般都會扣吧!我們這扣半個月的!!!

沒有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是不是會扣工資?

22樓:匿名使用者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嚴格的講,你現在的試用期就是勞動合同的期限。三個月的勞動期限是沒有試用期的。

總之提前30天辭職是沒錯的,你還要要求單位按照正式員工的待遇,補償你的損失。你們試用期和試用後有什麼區別?

購買社保了嗎現在?如果沒有,你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不用擔心什麼,先協商,解決不了再決定是否去仲裁。事情不大,可以解除的。你的要求也不高,按道理你是可以拿到補償的。如果你不要補償,單位還扣你工資那就太不講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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