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案例,一道經典的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2022-01-05 21:20:16 字數 4913 閱讀 1619

1樓:簡簡單單

類似二年期的合同,最多隻能約定試用期二個月,如果用人單位約定三個月試用期的話,就會出現《勞動合同法》第83條規定的情形了。那樣三個月,就有一個月是超過法定試用期的。

2樓:韓飛律師

給你舉個例子:勞動合同期兩年,試用期六個月。試用期工資2000元,轉正後工資2500元。

如果試用期實際履行完畢。六個月的試用期工資總額就是12000元。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83條規定,用人單位就要賠償勞動者4個月的試用期滿工資,共計10000元。

3樓:林中吹雪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

小張與公司簽訂了二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試用期滿後,工資為3500元。這就是約定的試用期超過法律規定的最長期限的案例。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本案中小張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為二年,按照法律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因此,小張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改正。假如該試用期已經履行了五個月,則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35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0500元(3500元×3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15000元(3000元×5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5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 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 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比如: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4個月(法律允許最多2個月),試用期工資3000元,正式期工資3400元。勞動者實際履行了2個月零5天試用期,單位應當賠償2+1-2=1個月的試用期工資總計3000元。

賠償金與正常工資沒有任何關係。

勞動者試用期維權指引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相互瞭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拋聘條件或求職條件而約定的考察期。一方面,用人單位可以利用試用期制度,限制性的考察和選擇適合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瞭解用人單位的工作內容、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自主選擇自己的職業。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勞動合同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相關規定,但是,在勞動用工過程中,涉及試用期的現象及勞動爭議糾紛仍然大量存在。為保障勞動者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本文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結合勞動用工實際,特為勞動者試用期之維權提出如下指引:

一、試用期約定維權指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因此,勞動者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自主決定是否約定試用期。

1、試用期長短應當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長短應與勞動合同期限的長短而定,即:(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需要特別指出的是,上述規定的「不得超過」是指在約定試用期時的最長期限,並非必須約定的試用期。

用人單位違反上述規定約定試用期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法定情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下列情形不得約定試用期:

(1)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3)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上述勞動用工中約定的試用期是違法無效的,不具有約束力。

3、單獨約定「試用期」或訂立「試用期合同」不成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或單獨訂立「試用期合同」,則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所謂的「試用期合同」是不存在的,即,試用期合同就是勞動合同,或試用期就是勞動合同期限,用人單位不能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責任。

4、試用期不得延長或約定多次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由此可見,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滿時,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與勞動者重新約定一個試用期,也不得延長試用期。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維權指引

1、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根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要件:

①用人單位對錄用崗位規定了明確的錄用條件(如:勞動者年齡、文化程度、身體狀況、思想品德、技術技能和業務水平、戶籍關係等);

②勞動者不符合用人單位規定的錄用條件;

③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④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在試用期內。

3、勞動者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維權

(1)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2)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賠償金。

三、試用期其他維權指引

1、試用期工資維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和《實施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維權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所享有的權利義務與試用期滿後享受的權利義務是一致的,具有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因此,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

6樓:

比如: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6個月(法律允許最多2個月),試用期工資2000元,正式期工資2200元。勞動者實際履行了4個月零5天試用期,單位應當賠償4+1-2=3個月的試用期工資總計6000元。

賠償金與正常工資沒有任何關係。

7樓:王律師

這裡的意思只是,無論約定的試用期超多法定多久,都按照法定的試用期來計算試用期,試用期滿之後的工資按照合同約定的試用期滿之後的工資支付。

8樓:匿名使用者

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其實只是個幌子,根本沒人去落實

一道經典的勞動合同法案例分析

9樓:匿名使用者

請參考勞動合同法以下規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可以得出結論:

1、試用期最長2個月,需要支付試用期每月少付的400元工資,即800元。

2、補足不合理的試用期間的工資至3000元,即4000元。

3、支付4個月的賠償金,按照3000的標準,即12000元。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

10樓:

11年7月距今已經超過一年的勞動仲裁時效,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單位支付原本應當支付的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對於"ele602203」,舉的大學生的例子根本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因為雙方不具有勞動關係,而是屬於僱傭關係。

對於"yxt1900",只知道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的規定,不知道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一年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

對於"luyuanhui213",不知道新法大於舊法的原則,並且勞動合同法是法律,而司法解釋只是解釋。

對於"zt1006",這種思維也是不可取的,不能說勞動者沒有損失就不用用人單位賠償,賠償是依據法律規定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懲罰。如果人人都不索賠,那麼無疑助長用人單位的違法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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