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籤離婚協議雙方沒債務上法庭算證據嗎

2022-06-10 02:36:20 字數 5871 閱讀 1400

1樓:今天wj心情不錯

首先,協議書只要簽字了那麼他就是有效的;是可以作為法庭上的證據的;

其次,如果對方偽造債務,得看協議書上是否明確說明雙方均沒有債務,如果說明了,偽造也會有男方自己承擔;如果如果沒有明確說明,那你就需要證明債務是偽造的,否則就需要承擔債務相應責任;

再次,房子過戶給孩子,是對共同財產的分配,如果協議有效的話,你可以要求男方執行協議。

2樓:問法網姜律師

您好,對於你的問題,律師提供以下法律意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首先,您簽訂了離婚協議,但是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登記,這個協議是無效的,因為離婚協議生效時間是在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之後才生效。不管是通過民政部門離婚還是通過法院離婚,如果是已經簽訂好的離婚協議,在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之前,一方反悔的,就不發生效力,任何一方都有權利對於財產分割、子女撫養進行反悔。但已經簽字捺印的離婚協議書,對於證明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破裂、現有財產狀況,可以作為證據來使用。

其次,對於對方反悔把房子過戶給孩子,也是可以的。

3樓:杜鵑鳴澗

你好,離婚協議以離婚為前提,雙方未登記離婚之前,該協議是沒有效力的,男女雙方不能引用協議上的內容支援自己的主張,引用了也是不會被法院採納的。

所以,該離婚協議沒有證據的效力,對於協議上約定的義務雙方都無需承擔,你不能根據協議要求他過戶房子到孩子名下,不能要求他履行上述協議,對方有權拒絕履行。

至於離婚訴訟中對方是否有債務向法庭申報,法院是否會採納,不會以你雙方曾經簽訂過的離婚協議判斷,要對債務的相關證據進行具體審查,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沒有相反證據能證明債務的虛假性,法院則會採納,反之則不採納。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的離婚協議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規定沒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經簽署就是合法有效的,如果你丈夫反悔,你可以依據該協議書向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令你丈夫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

至於你的丈夫可能偽造的債務,他必須得證明該債務是為家庭為夫妻等的支出,否則該債務就是個人債務,如果真出現這個問題,可以請專業的律師來具體操作。因為這個問題很複雜。

協議寫了過戶給孩子,但是是否寫了什麼時候過戶嗎?如果沒有,你可以申請法院要求你丈夫在規定時間內過戶給你孩子。

5樓:king參上

可以當作你起訴他違約的證據.具體就看男方的經濟拉.如果經濟達不到你也不能讓他一無所有吧.

這種事情雙方都有責任的,如果可以和解就和解吧,在自行分配,因為法院在這種事情也不會太強硬的去判決,通過和解的手段如果可以使這個家庭不破裂那是更好的,除非你要申請法院判決.

綜合來說:第1問:可以.第2問:不會.第三問:不會.

雙方都有撫養兒女的義務.所以只要兒子給你,他按期給你撫養費就合理了.

6樓:阿凡提_小甜甜

你們簽訂的離婚協議,由於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登記,這個協議是無效的!但是這個協議在法庭上可以作為感情破裂的證據向法院提交。由於這個協議無效,其內容不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判決不可能按照這個協議判決!

籤婚內財產協議同時可以籤離婚協議嗎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般來說,應該是不可以的,忠誠協議是可以的

8樓:相識難相見

婚內財產協議與離婚協議不同,不能同時約定,否則是無效的

婚內簽訂的離婚協議有效嗎

9樓:濟南盈科律師事務所

濟南律師關於婚內離婚協議給您法律幫助

10樓:愛喝粥

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 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夫妻雙方私下籤訂的離婚協議到法庭上會作為有效證據嗎?

11樓:特特拉姆咯哦

這種情形要區分兩種情形來處理:

第一、如果簽訂了離婚協議以後,雙方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登記離婚,而是到法院起訴離婚,這時候離婚協議法院是不認可的,因為有的當事人為了儘快達到離婚目的,往往在離婚協議中做了很多讓步,既然沒能實現其目的也就不能讓其履行這份「非真實意思表示的」的協議;

第二、如果男女雙方依據離婚協議進行登記離婚,然後一方對離婚協議反悔的,法律有專門的規定,請看婚姻法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12樓:匿名使用者

您的說的情形要區分兩種情形來處理:

第一、如果簽訂了離婚協議以後,雙方沒有到民政局辦理登記離婚,而是到法院起訴離婚,這時候離婚協議法院是不認可的,因為有的當事人為了儘快達到離婚目的,往往在離婚協議中做了很多讓步,既然沒能實現其目的也就不能讓其履行這份「非真實意思表示的」的協議;

第二、如果男女雙方依據離婚協議進行登記離婚,然後一方對離婚協議反悔的,法律有專門的規定,請看婚姻法解釋(二):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以上回答由蘇州蘇明律師事務所律師stanley提供。

13樓:蘇州律師張寶峰

不可以作為有效證據。

14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協議雖然簽訂,如果沒有辦理過離婚手續,這張協議也是未生效的。

什麼是婚內離婚協議,婚內離婚協議有效嗎

15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

首先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必須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有脅迫、欺詐的情況,那麼就會導致協議無效。其次,在協議中只能就雙方完全所有的財產作出約定,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若約定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再次,協議最好是採取書面形式。

最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那麼自雙方簽字蓋章之後就是生效的,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要注意,對於這樣的協議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也就是之後一方不按照協議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另一方不能直接拿著該協議,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6樓:匿名使用者

一、什麼是婚內離婚協議

所謂婚內離婚協議,是指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係為基本目的,並就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達成的協議。目前,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對此類協議的效力未有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對此類協議的效力認定亦頗多爭議。2023年5月,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徐州召開了蘇北片婚姻家庭案件疑難問題法律適用研討會,在這次研討會上,與會代表認為,婚內離婚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

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

婚內離婚協議有如下特徵:

(一)協議內容的複合性。

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不是單一的,而是複合的,其內容涉及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由誰直接撫養及撫養費的承擔、探視權的約定等等,既包括人身關係,也包括財產關係。

(二)生效條件的特別性

一般情況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的條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生效,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拘束力。離婚協議可歸屬於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條件卻有特別之處。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解除婚姻關係有兩種方式,即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而在訴訟離婚中,又包括調解離婚和判決離婚兩種具體形式。因此,在夫妻雙方同意離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雙方具有離婚的合意之外,還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登記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賦予其效力,否則即使當事人具有離婚的合意,也不發生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後果。

(三)婚姻關係解除效力的前置性。婚內離婚協議的內容雖然具有複合性,涉及人身關係、財產關係等多方面的內容,但解除婚姻關係卻是協議的基礎目的,其他內容具有附隨性,基礎目的有無達致影響著附隨內容的效力,在婚姻關係未解除的情況下,附隨內容不生效力。有一種觀點認為,在當事人雙方婚姻關係解除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下,分割財產及撫養子女的內容可以生效。

此種觀點與法理相悖。就財產關係而言,夫妻之間的財產共有形式為共同共有,夫妻關係為共有關係的基礎,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各共有人無權請求分割共有財產。離婚協議中解除婚姻關係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財產和子女撫養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二end

、婚內離婚協議效力怎麼認定

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達成離婚協議後,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一方因某種原因不履行原離婚協議書,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情形。在此類離婚案件中,起訴離婚一方大多主張離婚協議書合法有效,要求法院按照離婚協議書判決解除婚姻關係,處理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事宜,另一方則答辯不同意離婚,或者是同意離婚但是否認離婚協議書的效力,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事宜,司法審判實踐中有兩種不同的判決。

(一)無效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在2023年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理解與適用》一書中指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 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根據此釋義的依據,認為離婚協議書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其財產分割條款屬於附條件(具體說是附延緩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時,離婚協議雖然成立但是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未 產生約束力,其中關於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的作為人民法院的審判離婚案件時的審判依據。

(二)有效論: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 院在2023年頒佈實施的《關於審理婚姻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為例,其中規定:「當事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離婚而達成離婚協議或財產分割協議後,一 方反悔而不同意辦理離婚登記,另一方起訴請求離婚並請求按照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財產分割協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問題的,人民法院原則上應予支援,但協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者該協議所列財產不存在而客觀上不能履行的除外。

財產分割條款或協議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可另 行依法判決。」持此觀點的法院認為:離婚協議雖然涉及身份關係,但不能理解為凡涉及身份關係的協議對當事人就無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可以適 用於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中的財產部分,婚姻關係當事人是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在商議離婚時充分了解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條款的法 律後果,離婚協議書的簽訂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未違反法律的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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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的婚內協議有效嗎,婚內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高於一般協議。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以後,簽署婚內財產協議,對婚後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了約定,無須辦理公證,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公證並不是婚內財產協議生效的必經程式,但是經過公證的協議將更具公信力。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