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嗎,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嗎

2022-01-22 08:59:13 字數 5135 閱讀 1405

1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

首先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必須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有脅迫、欺詐的情況,那麼就會導致協議無效。其次,在協議中只能就雙方完全所有的財產作出約定,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若約定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再次,協議最好是採取書面形式。

最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那麼自雙方簽字蓋章之後就是生效的,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要注意,對於這樣的協議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也就是之後一方不按照協議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另一方不能直接拿著該協議,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具體規定如下:

一、【婚姻法對婚內財產約定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最高院司法檔案對離婚時約定財產的處理原則】最高院關於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意見》也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三、【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所謂「規避法律的約定」一般是指侵害第三方利益的約定行為。例如:為了規避債務而約定的協議。

3樓:潘增飛

不一定,有了孩子一點也不顧及孩子以及家庭,就作廢了

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嗎?

4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

首先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必須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有脅迫、欺詐的情況,那麼就會導致協議無效。其次,在協議中只能就雙方完全所有的財產作出約定,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若約定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再次,協議最好是採取書面形式。

最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那麼自雙方簽字蓋章之後就是生效的,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要注意,對於這樣的協議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也就是之後一方不按照協議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另一方不能直接拿著該協議,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樓:樂觀的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該協議在離婚的時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的問題:

(1)「婚內財產協議」一經簽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銷。

該協議一經簽定,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

但是,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時,在沒有完成房屋變更登記前,是可以反悔並撤銷贈與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2)「婚內財產協議」中對夫妻債務的約定。

由於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後,不一定會進行公示,不能推定債權人必然知曉該協議內容。所以當債權人不知道協議約定內容時,該協議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此時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債權人知曉該協議約定的內容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6樓:濟南張律師

回答如果沒有涉及到一方淨身出戶,或者贈與相關條款,一般是有效的提問婚內財產協議可以針對工資,等其他收入進行分割嗎回答可以

提問就是不針對具體財產,只針對工資和其他收入進行分割,謝謝,我丈夫有外遇,想給娃娃留點

回答這樣不太穩妥

提問為什麼呢

回答可以把現在的錢都要過來,協議上也約定上,然後去把這個婚內財產協議進行公證

提問現在我們買了房子,還沒錢,雖然他出軌但是我想去做為了娃娃把婚留到,但是我想把他的工資和其他收入公正一部分給我,我給娃娃存到,這樣可以嗎,不針對具體財產

回答就把工資其他收入你都放在你手裡

公證的時候明確寫明贈與給你

提問哦,謝謝,我只想要他一半

回答本來就有你的一半

夫妻共同財產本來就有你的一半的

提問哦,謝謝你,我知道了[微笑]

回答別客氣

更多13條

7樓:熱浪人間

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具體規定如下:

一、【婚姻法對婚內財產約定的規定】

《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最高院司法檔案對離婚時約定財產的處理原則】最高院關於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意見》也規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三、【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所謂「規避法律的約定」一般是指侵害第三方利益的約定行為。例如:為了規避債務而約定的協議。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大律師網 相關律師回覆關於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是否有效:

1、婚姻法19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及婚前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由此可見,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受法律保護。

2、婚姻家庭領域的協議,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這一點在合同法總則第二條最後一款有明確體現。

但婚姻家庭領域的協議,仍屬於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關於婚內的財產協議,只要訂立協議的時候,不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公平、違反法律 法規強制性規定等符合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下,該協議就屬於合法有效

對訂立協議的夫妻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58條、59條、60條、61條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2條

9樓:班門弄斧

雙方自願,不違反法律規定(如果有的為了逃債把財產全部歸一方所有等),協議離婚應該是有效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具體內容是什麼才能決定

如果內容違反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那就無效

例如誰出軌誰淨身出戶,這樣的條款在法律上就是無效條款

11樓:加強法制宣傳

只要是雙方自願,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是有效的。

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嗎

12樓:華律網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

(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

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夫妻雙方私下籤訂的財產分配協議離婚時有效嗎

婚姻法 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 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 首先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必須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自願 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有脅迫 欺詐的情況,那麼就會導致協議無效...

夫妻之間的婚內協議有效嗎,婚內夫妻雙方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高於一般協議。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以後,簽署婚內財產協議,對婚後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了約定,無須辦理公證,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公證並不是婚內財產協議生效的必經程式,但是經過公證的協議將更具公信力。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涉及...

什麼情況下籤訂的婚內財產協議無效

欺詐 脅迫 乘人之危 情況下籤訂的協議,但需要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方以欺詐 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