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不進行公正有法律效應嗎

2021-03-07 09:33:25 字數 5586 閱讀 9087

1樓:光頭人蔘

只要雙方協商一致,不違反法律規定,簽字蓋章就具有法律效力,公證不是必須的。

一、法律沒有規定合同必須進行公證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依法簽訂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只要不是合同法規定的無效情形,合同都有效力。

二、公證只是對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具有國家強制力的證明,有沒有這樣的證明與合同本身的有效性無因果關係,就是說沒有公證的合同也可能是有效的。

公證具有三種法律效力

證據效力。公證的證據效力,是指公證證明的內容具有特殊的證明力,可直接作為認定事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明確規定,「經過法定程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公證證明在民事訴訟中原則上無須審查則應被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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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描述可以看出,是有法律效力的。

但如果公正了,打官司時更方便一些。

2樓:一棵小白楊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高於一般協議。我國《婚姻法》沒有規定婚內財產協議要以公證作為生效前提條件,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禁止性的規定,就可以生效。

拓展資料:《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法律效應,還是公正得好。

4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不要忽略了家庭以及正常發展,否則違背事實,公證也不管用,公證部門工作人員對此不承擔責任

5樓:月光下的星期

您好,只要有證據,不違法法律規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就有效率。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生活愉快哦。

雙方簽訂的請問婚內財產協議,不去公證處公證有效嗎

6樓:華律網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

(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

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7樓:蠶她爸

婚內財產協議只要是

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均有效。

雙方自願簽訂,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對雙方發生效力,當事人可選擇是否公證,公證與否不影響合同的效力,除非雙方明確約定公證生效。

公證的作用有二,一是公證協議內容的合法有效性,二是公證雙方無威脅、脅迫等情形,是自願簽署。如果有條件,建議進行公證。

8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只要是不違背法律規定,那就是有效的

但是公證之後的效力就更強一些

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雙方自願、內容合法的都有效。公證書不是生效的要件,除非在協議裡有特別約定。

10樓:刺秦可尋

如果是為了規避最近將出臺的加名稅的話,暫時沒有好辦法,因為就算一方在協議中約定離婚時另一方可以分得一半房產利益,這個協議也是單方可撤銷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公證不是協議生效的要件,除非有兩份內容相悖的協議,就會以公證過的為準。

婚內夫妻雙方自己制定的協議有效嗎?具有法律效力嗎?是否要去律師處公正呢?

12樓:sunny荃荃媽媽

只要基於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話,即為有效的。如果能將協議公證就更有保障了。

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法定共同制與個人制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八條: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根據上述規定,夫妻私下關於房產、財產簽訂的協議書有法律效力。

13樓:牟利蜜茶

有效,有法律效應沒必要去公正。

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內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協議公證並非訂立協議的必要形式,已訂立的協議是否要進行公證,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申請。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擴充套件資料

《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可以自己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同時,新《婚姻法》也規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係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係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此。

違約賠償的「婚姻協議」,實際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

婚姻法在各個時代、各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處於不同的地位,其編制方法也不盡相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內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協議公證並非訂立協議的必要形式,已訂立的協議是否要進行公證,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申請。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15樓:秦時月兔八妹

什麼協議?如果協議內容與國家強制性法律相牴觸的話則無效。反之則有效。

一般而言,民事主體達成的協議在法律上都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因為協議的執行問題在未來產生糾紛的話,其中的一方很可能對協議是否真實、有效提出異議,證據充分的話很可能被法院或者仲裁委支援,所以在實踐中,很多人採取請公證處公證、或者請律師進行見證等做法來「增加」其法律效力。樓主不放心的話也可以這樣做,確實是大大有利於降低風險。樓主可以去當地的公證處(注意,不是法律處)進行諮詢,也可到當地律師事務所找律師進行見證。

一般而言費用都差不多,幾百塊的樣子。

16樓:上海高丙凱律師

只要內容合法,雙方自願,既是有效

17樓:牛朋偉律師

內容合法就有效,無需公正。

18樓:油菜守望者

要看協議內容是什麼,只要不違背法律規定,具有實際履行意義。如果是財產的話可以到司法局公證下

1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婚內協議書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籤定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婚內財產協議沒去公證有法律效力嗎

20樓:華律網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不必須公證,但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高於一般協議。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結婚以後,簽署婚內財產協議,對婚後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了約定,無須辦理公證,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公證並不是婚內財產協議生效的必經程式,但是經過公證的協議將更具公信力。

在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涉及到房產歸屬時,我們往往會建議當事人由專業的律師幫助起草好一份婚內財產協議,然後前往公證處辦理協議公證。因為,夫妻一方將個人房產約定為共同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屬於贈與行為,贈與人在產權變更登記之前是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也就是說,夫妻對婚內關於房產歸屬的約定,如果沒有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一方可以隨時撤銷贈與。

但是如果婚內協議中涉及房產的那部分我們進行了公證,即使房屋尚未辦理過戶登記,贈予方也無法任意撤銷該協議了。

婚內財產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21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

首先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必須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有脅迫、欺詐的情況,那麼就會導致協議無效。其次,在協議中只能就雙方完全所有的財產作出約定,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若約定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再次,協議最好是採取書面形式。

最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那麼自雙方簽字蓋章之後就是生效的,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要注意,對於這樣的協議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也就是之後一方不按照協議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另一方不能直接拿著該協議,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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