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2019第二百條第一款第二項

2022-05-02 11:16:51 字數 2604 閱讀 9554

1樓:康莉敏

民事訴訟法第201條,第二款是什麼內容,我想知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的內容

2樓:濮陽希榮屠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式

第一百九十五條

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可以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適用本章規定。

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寫明票面金額、發票人、持票人、背書人等票據主要內容和申請的理由、事實。

第一百九十六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申請,應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並在三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情況決定,但不得少於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條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應當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式終結。

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

第一百九十八條

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向人民法院申報。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關係人的申報後,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並通知申請人和支付人。

申請人或者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沒有人申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作出判決,宣告票據無效。判決應當公告,並通知支付人。自判決公告之日起,申請人有權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第二百條

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3樓:張旭律師

回答您好,我是律臨平臺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

目前諮詢的人數有點多,等我詳細看了您的問題給您解答,請稍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所謂缺乏證據證明,指的是缺乏能夠證明案件基本事實所必不可少的證據,主要是基本證據或者主要證據,同時應注意缺乏證據證明與證據不足的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提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在新實施的民法典裡面是第幾條呢?

回答刑事訴訟法還是有效的,沒有失效呢

提問具體是哪一條呢?

因為是自己在寫材料,只能是找到具體的條例。

回答民事訴訟法沒有失效的呢,您可以直接引用的

提問是高院已經結束的案子了

可以直接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是的吧

回答時可以直接應用的,沒有失效呢

提問那高院已經結束的案子,還能繼續抗訴嗎?

回答可以上訴到最高院的

更多16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

4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民事訴訟法第200條第二項的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是啥子?

5樓:七臺河李陽平

第二百條 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由於除權判決只是根據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人早熟權利這一事實,對票據權利人作出的一種推定,即推定票據的權利人就是公示催告的申請人。這種推定可能與事實並不相符,該票據的真正持有人可能並不是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只是由於某種原因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間內申請權利。

利害關係人另行起訴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其在判決前沒有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如果已經申報過權利,只是被依法駁回的,則該關係人不得另行起訴;二是必須有正當的理由;三是必須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起訴;四是必須向作出除權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五是必須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請人為被告起訴。

【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5、239條。

民訴法第二百條的規定?

6樓:英婀

證據:人證手寫按手印的能算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

7樓:真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第二百零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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