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轉正月要求加薪,不主動離職,逼領導開辭退通知書,不開就不做事

2022-04-07 04:13:38 字數 5057 閱讀 2099

1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要求是否合理在於當時進入公司時的洽談和雙方約定。工作的職責是否履行也是公司制度健全的一個方面。這些問題建議由招聘人員和公司領導協商解決。

2樓:匿名使用者

總有無賴,這樣的人不講誠信,破壞團隊氣氛,早開除沒問題。

你好,員工自己寫辭退通知書,等於自動離職嗎

3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提交辭職書,領導批了,屬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一)員工提出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沒有經濟補償。

屬依法解除,不屬自動離職。

4樓:匿名使用者

寫了辭職書,等於是自己提出來的哦,一半情況一個月到期的,自動離職是不要工資哦,兩個不一樣的情況哦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都是提前一個月向主管申報,領取辭工申請書,如果在沒有得到領導批准的情況下,寫辭呈,和自動離職沒兩樣

6樓:

是的,從法律角度講你自己寫辭職報告肯定是自動離職,如果不是自願的就不要寫

7樓:韓飛律師

屬於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後,不管老闆批不批准都可以走嗎?

8樓:墨汁諾

一、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申請後,不管老闆批不批准都可以走。老闆沒有權利不准你辭職。

員工辭職,這種權利是絕對的,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不需要你賠償公司。

三、只要提出離職,過一個月之後,就可以走人,公司應當結算工資,並開具相應的離職證明,不需要支付什麼賠償費用。公司不給你結算工資和不讓走都是違法行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9樓:藍楓水玉

員工辭職,這種權利是絕對的,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也就是說,不管老闆批准與否,員工都可以走人。

在發的**中,可以看到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條款不是寫上就一定生效,合同條款只有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才有約束雙方的效力,法律有規定,哪怕沒有約定,同樣的適用雙方。**中的第(四)條,並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認定為有效,而沒有約定的內容,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條文,同樣的適用。

總之,只要你提出離職,過一個月之後,就可以走人,公司應當結算工資,並開具相應的離職證明,不需要支付什麼賠償費用。

10樓:匿名使用者

離職申請老闆可以不批准,要發離職通知書,然後一個月後走人。 離職申請屬於協商性質

11樓:理想闌珊

關於辭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

員工辭職,這種權利是絕對的, 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也就是說,不管老闆批准與否,員工都可以走人。

在發的**中,可以看到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需要說明的是,勞動合同條款不是寫上就一定生效,合同條款只有在不違法的前提下,才有約束雙方的效力,法律有規定,哪怕沒有約定,同樣的適用雙方。**中的第(四)條,並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認定為有效,而沒有約定的內容,只要符合勞動合同法的條文,同樣的適用。

總之,只要你提出離職,過一個月之後,就可以走人,公司應當結算工資,並開具相應的離職證明,不需要支付什麼賠償費用。

公司以曠工為由,發郵件說我自動離職,不給開辭退通知書,也沒辦法上班怎麼處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 ,否則用人單位行為違法,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3樓: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14樓:風塵世射手

上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

公司沒有傳達辭退通知書,就口頭要員工辦理辭職手續,並強調不辦理就沒工資發!請問這樣辭職了有補償金嗎

15樓:青天白雲

因個人原因辭職的沒有補償金。他說的不辭職就沒有工資發是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是為了騙你至今辭職而逃避支付補償金或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建議不要辭職,讓公司開辭退證明或選擇繼續上班,到時如果真的不發工資的話可以以公司拖欠勞動報酬為由提出辭職,這樣就可以主張經濟補償和拖欠的工資了

16樓:張律

沒有你要他給 或者給補償金也可以

不給你就找勞動監察投訴

把音錄下來

看他多牛氣

請問勞動法哪條規定是員工未滿一個月辭職公司應支付其實際工作天數工資,不得拖欠?!

17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勞動法》沒有規定,其他法規規定的,拖欠或者拒付是會承擔法律責任的,具體如下: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1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公司領導口頭告訴我被辭退 之後就沒去上班 之後公司也不給開辭退通知書 卻說我是自己曠工 ,

19樓:

你沒有證據證明公司辭退你,基本沒有贏的機會。如果公司有違反勞動合同法的,你可以以此提出辭職,並要經濟補償。

比如沒簽合同、沒交保險等。

參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0樓:匿名遊客

我之前情況和你相類似,不過離職證明是給我開了。是我自己提交的辭職信,其實我並不想走,但是那個主管說話實在太令人嘔吐了,去沒人的地方黑我!讓我第二天不用去了!

狠心之下,自殺了,其實什麼都要說清楚,最恐怖的是,連自己怎麼走的都不知道才可悲!

21樓:z2z阿爾卑斯

可以打勞動局**問問,試了總比沒試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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