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票據法的案例,票據法案例分析

2022-03-02 01:30:23 字數 4612 閱讀 5204

1樓:駝絨色特

案例: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技術改造合同,約定由乙公司在一個月內改造甲公司的鍋爐除塵工程,將鍋爐的粉塵排放量控制在國家環境法規定的幅度內。甲公司將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30萬元,為此給乙公司一張60萬元的支票,一張7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約定在三個月內鍋爐除塵驗收合格。

後乙公司將該支票轉讓給丙公司抵償欠丙公司貨款60萬元。三個月後除塵工程竣工,但驗收不合格,除塵達不到國家環境法規定的要求。

甲公司就通知銀行拒絕付款。但乙公司稱銀行的做法是違反票據法規定的應當無條件付款的規定,是無效的,並稱與甲公司之間的除塵技術標準是不合理的,他們之間的爭議應當交給國家科技管理部門和環境管理部門管,而不能歸銀行管,銀行拒絕付款是一種違法行為。

1.甲公司是否有權通知銀行拒絕付款?

2.乙公司的理由有無法律依據?

3.此案應當如何解決?

分析:甲公司無權通知銀行拒絕付款。

(1)票據具有無因性特點不因票據基礎關係而直接影響票據關係;

(2)(假定成承兌成功)甲公司作為承兌人應當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丙公司,各位請注意)。

2.   乙公司以銀行違反《票據法》無條件支付規定是不妥的,此時銀行是**付款人,僅受甲公司指示,經甲公司委託停止付款符合委託行為。

3.   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後,向乙公司提起訴訟。

(假設支票的拒絕付款的話,是有效的,直接當事人之間可以為避免迴圈訴訟而基於原因關係——無對價支付而抗辯)

2樓:匿名使用者

題目有點不清楚,我就只能分情況回答了:

1 首先支票付款期只有10天,所以3個月後這張60萬的支票肯定已經付過款了.

那問題就是那張商承了,我分情況來說,如果那張商票也已經轉讓出去了,那甲公司無權拒絕付款,如果票最後還是在乙公司手中,那甲公司可以以未履行約定來拒付這張票據.

2 乙公司的理由無法律依據.

3 此案可以轉成民事訴訟,脫離票據層面.

另外,由於是商業承兌匯票,屆時如果甲公司賬戶上餘額不足的話,銀行也無法付款,這跟銀行承兌匯票還是有區別的.

另外,如果出票人想要預防收款人轉讓票據,卻不履行義務的話,可以在票據上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3樓:夏de西瓜皮

1.甲公司無權通知銀行拒絕付款。(1)票據具有無因性特點不因票據基礎關係而直接影響票據關係;(2)(假定成承兌成功)甲公司作為承兌人應當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丙公司,各位請注意);(【(3)支票因為時效已經付過款就不說了。

】2.乙公司以銀行違反《票據法》無條件支付規定是不妥的,此時銀行是**付款人,僅受甲公司指示,經甲公司委託停止付款符合委託行為。

3.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後,向乙公司提起訴訟。

【假設支票的拒絕付款的話,是有效的,直接當事人之間可以為避免迴圈訴訟而基於原因關係——無對價支付而抗辯】

4樓:

一、關於你的問題

問題從法律方面來講,有的模糊,不清楚。 當然也是你關心的。

1. 甲有權通知銀行拒付。 但票據有票據規範。通知拒付不一定能完全保護甲公司。

2. 乙公司的法律依據問題。看雙方約定是什麼。 是除塵標準,國家排放標準,行業排放標準。 如果約定不清,就有不一致了。

3. 雙方協商或民事訴訟。 甲方可以起訴乙方違約, 乙方也可要求甲方履行票據義務。看雙方的證據了。

企業要預防和控制風險為先。

票據法案例

5樓:匿名使用者

(6)假如f公司於4月20日才向c銀行提示付款,c銀行拒付後,能否向e公司行使追索權?c銀行的票據責任能否免除?說明理由。

6樓:

1.c銀行拒絕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因為背書日期不屬於絕對記載事項,如果沒有記載背書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的。

2.a公司的主張不成立,追索金額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及發出追索通知的費用

3.b公司的主張不成立,因為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4.d公司的主張成立,因為他已經註明:不得背書字樣。具有豁免權。

5.e公司的主張不成立,因為持票人雖然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發出追索通知但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6.

票據法案例分析

7樓:豬八戒毛驢我

2:擔保法案例分析

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據擔保法規定,不動產的抵押應當登記生效。如果是因丙的原因導致的未登記,丙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過錯責任).

對於抵押登記的效力,我國學者有兩種觀點,一是主張抵押登記為抵押權的生效要件,抵押權必須抵押登記方能成立,不經登記就不能成立;二是主張抵押登記為抵押權的對抗要件。抵押登記不是抵押權的必須程式,登記只具有公示效力,抵押登記與否不影響登記抵押權的成立。但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8樓:嚴玲山彬

(1)乙公司不享有票據權利,無權要求甲銀行承擔票據責任。首先,根據《票據法》第20條的規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甲公司雖然簽發了匯票,但是匯票在向乙公司交付前被遺失,故甲公司並未完成出票的票據行為,乙公司也未實際持有該匯票。

乙公司據以主張權利的是匯票的影印件,但是該影印件上沒有出票人的簽章,匯票無效,並且甲銀行雖然在影印件上的持票人欄蓋章,但是未承兌,另附的甲銀行說明函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所以乙公司不能享有票據權利,無權要求甲銀行承擔票據責任。

(2)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票據法》第18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本案中,乙公司因票據無效喪失了票據權利,但是對甲公司的債權並未喪失,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是票據原因關係,屬民法調整,乙公司可以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向甲公司主張債權。

9樓:齊乃溫沛白

答:1.只要出票人沒有記載:「禁止轉讓」的字據就是可以轉讓,所以甲公司可以轉讓;

2.丙公司可以要求銀行立即付款,因為沒有記載付款日期即為見票即付。

3.因票據的無因性,所以乙公司不得以與甲公司的抗辯事由來抗辯丙公司。所以沒有法律依據。

再有它主張丙公司提前得到票據款項屬於不當得利沒有法律依據,因為丙公司依據票據取得的貨款屬於正當利益,是有合法依據的,不是不當得利中所說的因沒有法律上的根據而受有利益,對方有損失,此為不當得利。

票據法案例分析題

10樓:要糊二五八

案例一:

1、王某應當承擔票據責任。根據《票據法》第4條之規定,所謂票據責任,是指票據債務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同時根據《票據法》第14條之規定,票據上其他記載事項被變造的,在變造之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在變造之後簽章的人,對變造之後的記載事項負責,因此其應當承擔責任。

2、張某無需承擔票據責任,其是票據權利人;

3、不會導致票據失效,這是因為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根據《票據法》第14條規定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章的,不影響票據上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因此票據並不失效。

4、方某背書記載的事項為背書附條件,所附條件無效。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5、吳某與林某對保證責任分擔的約定對方某無效,但是對吳某與林某有效。本案中的保證責任為吳某與林某對楊某承擔連帶責任。

6、本匯票未承兌。根據《票據法》第四十三條 付款人承兌匯票,不得附有條件;承兌附有條件的,視為拒絕承兌。

案例二:

1、戊不可以向乙公司主張票據權利,因為乙背書時註明了「禁止轉讓」。根據《票據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如果轉讓後不得向背書人主張票據權利。

2、丁某的保證行為有效。根據《票據法》第六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籤章的,其簽章無效,但是不影響其他簽章的效力。

3、丁在背書欄記載的性質為附條件的保證行為。其保證行為有效仍需承擔連帶責任,所附條件無效。根據《票據法》第四十八條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匯票的保證責任。

4、可以。因為票據行為具有獨立性。依據為《票據法》第十三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出票人或者與持票人的前手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

5、假設甲乙的買賣合同被認定無效,乙不可以向甲行使票據權利,因為二者之間具有直接的債權債務關係,基礎法律關係無效票據債務人是可以此進行抗辯的。依據為《票據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票據債務人可以對不履行約定義務的與自己有直接債權債務關係的持票人,進行抗辯。

用票據法分析案例 幫忙啊

11樓:匿名使用者

(1)由於票據具有無因性,因此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欺詐為由拒絕對b公司支付票款

(2)否,《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匯票上未記載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3)無效,我國票據法第33條規定,背書所屬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益,因此背書是有效的,但背書所附帶的條件是無效的

(4)e公司的付款請求權得不到實現時,可以向其所屬權索取前手,包括a、b、c、d公司。我國票據法第17條規定,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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