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案例問題,一個關於合同法的案例問題

2023-01-06 12:35:50 字數 4259 閱讀 2457

1樓:匿名使用者

a有,合同自當事人意思達成一致,即合同成立時合同生效,而定金只是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並非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款。

b是。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c承擔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①符合,定金最多不得超過標的物總價值的20%,定金100000正好為20%。

② 我認為應該為: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法院行使國家所賦予的審判權,向法院起訴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在訴訟前達成協議,只要一方當事人向有審判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經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必須應訴。

題上說沒有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所以應該以訴訟的方式進行。而不以仲裁解決。

③不支援。定金與違約金只能選其一,原則就是利益最大化。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④依據當事人決定選擇定金還是違約金,結合實際損害賠償,本著利益最大化應該選擇定金200000予以賠服。

2樓:匿名使用者

1、有效。定金不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2、是。被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

3、是。沒按合同條款履行。

1、符合。當事人意思自治。

2、雙方由仲裁協議,仲裁。沒有仲裁協議,法院受理。

3、不予支援。合同法第114條有明確規定。

4、甲可以在定金和違約金之間選擇一種。可以選擇定金,200000大於80000損失。

一個關於合同法的案例問題 5

3樓:

不成立,乙公司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一般情況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當事人約定訂立書面合同時,自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是簽字蓋章後合同成立。

本案中雖然甲乙的要約承諾達成一致,且承諾已生效,但其雙方就合同約定了簽訂合同書的方式,即將合同成立的時間推遲到雙方在合同書籤字蓋章時,此時合同尚未成立,乙就合同內容向甲磋商尋求漲價,不存在違約情況。

4樓:接菲景乙

1.**廣告應該屬於要約邀請。

2.這是一個附條件的買賣合同,已經成立,但未生效。

3.由百貨店承擔,因為物權尚未轉移,百貨店還是物權人,當然應該承擔物品滅失的風險。

合同法案例分析 5

5樓:果果也

(1):西北公司有權拒絕。以為東方公司與西北公司並沒有簽訂購買合同,只是簽訂了購買意向書,只是一個要約邀請,在合同承諾沒有到達之前可以撤銷要約邀請。

(2):在西北公司拒收貨物時意向書已經失效,所以該主張不能得到支援。而西北公司擅自使用了東方公司的30頓鋼材屬於無權處分,東方公司可以通過追認從而使西北公司與東方公司成立一個購買合同,或者通過訴訟訴西北公司構成侵權責任要求返還原物或者賠償損失。

(3):應該承擔責任,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西北公司以惡意手段阻止東方公司與第三方成立合同,造成東方公司的損失,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4):應該按2月中旬的**進行賠償,金額為420000元。《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提貨方違約按照降價價後的**賠償所以應該賠償4200(元)×100(噸)=420000(元)。

合同法案例分析! 20

6樓:半知道分子

只說案例2吧。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關係。2、運輸合同。

第二百八十八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託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3、不能,不是合同雙方,不具有合同的權利。

4、不能成立。承運人由劉某選定,應對承運人的過失承擔責任。

7樓:博博

甲將自己所有的一間房屋出租給乙使用,乙將該房屋用於水果零售,後乙業務發展,又向他人租借了更大的場地,便擅自將向甲租用的房屋,以自己的名義租給丙,儘管乙始終按時支付房租,但甲得知後,便以乙擅自轉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其與乙的合同。正在訴訟期間,該地區遭遇百年不遇的強颱風的襲擊,導致該出租的房屋倒塌,造成丙財產損失5000元。請根據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問題:

(1)甲的合同解除主張能否獲得法院支援,為什麼?

(2)該出租房倒塌造成丙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s省某建築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緊迫,而事先未能與有關廠家訂好供貨合同,造成施工過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噸水泥。該建築工程公司同時向a市海天水泥廠和b市豐華水泥廠發函,函件中稱:「如貴廠有300號礦漬水泥現貨(袋裝),噸價不超過1500元,請求接到信10天內發貨100噸,貨到付款,運費由供貨方自行承擔。

」a市海天水泥廠接信當天回信,表示願以噸價1600元發貨100噸,並於第3天發貨100噸至s省建築工程公司,建築工程公司於當天驗收並接收了貨物。b市豐華水泥廠接到要貨的信件後,積極準備貨源,於接信後第7天,將100噸袋裝300號礦漬水泥裝車,直接送至某建築工程公司,結果遭到某建築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

本建築工程僅需要100噸水泥,至於給豐華水泥廠發函,只是進行詢問協商,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豐華水泥廠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依法處理。

問題:(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

(2) 某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是否於法有據?

(3) 對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 如何定性?

(4) 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時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5)設建築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廠的回信後,於次日再次去函表示願以噸價1599元接貨,海天水泥廠收到該第二份函件後即發貨100噸至建築工程公司。那麼,二者之間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內容如何確定?

答案:(1)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

理由:某建築工程公司並不確定豐華廠是否有其所需的水泥,某建築工程公司發出的函件不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應當視為要約邀請,豐華後來的實際行動應視為要約,二者之間尚未成立合同關係。

(2)某建築工程公司拒收豐華水泥廠的100噸水泥於法有據

依據:豐華水泥廠與某建築工程公司之間不存在生效的合同關係,某建築工程公司當然有拒絕的權利。

(3)海天水泥廠的發貨行為應當視為一個要約

(4)海天水泥廠與建築工程公司的合同,於建築工程公司驗收並接收貨物時成立生效。

合同內容以建築公司的承諾為準,即貨物以接收的為準,**等其它條件以海天水泥廠的要約內容為準。

(5)二者之間的合同成立

海天水泥廠的要約中並未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做出任何變更,且海天水泥廠在接到回信後並未及時反對,而是以實際行動去履行,表明其預設接受建築公司的承諾,顧該承諾視為有效。

合同內容以建築公司的承諾的內容為準。

合同法案例分析

8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

1。姜某不予將那電費的行為不是在行駛同時履行抗辯權。 所謂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前,有權拒絕自己給付的權利。

它的構成要件是:1、須雙方因同一合同互負對價債務; 2、須行使抗辯權曲當事人沒有先給付義務; 3、須雙方債務已屆請償期; 4、須對方當事人未為給付或提出給付。 所以,從構成要件來姜某就不符合第一個要件,因為這兩個義務不是同個合同中的對待給付義務,不能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

2。a公司無權因為姜某拖欠電費而將其斷電。理由是:

a公司欠姜某500元,而其所欠的的電費是310.28元。姜某以此提出的拒絕履行電費的給付可以理解為債的抵銷的意思表示,並且該意思表示已經通知給了對方,可以成立債的抵銷。

債自抵銷之時就已經在相應範圍內消滅,,即姜某已經不欠a公司電費而a公司卻還欠姜某500-310.28=189.72元的租賃費用。

故a公司無權以此為由而將其斷電。

3。a公司不能將櫃檯再出租給別人。理由是:姜某的停止營業系a公司拒絕為其供電,更何況停止營業不能成為a公司認為其自動退出的理由。a公司的做法系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合同法問題 5

9樓:利德曼環保袋製品

這個問題的表述就是稀裡糊塗的,根本看不懂,怎麼去起訴應訴啊。建議口頭諮詢律師,或許能得到答案。

10樓:屏海讀聯

甲公司是買方?怎麼又交貨????

合同法問題,關於合同法的問題

你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1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關係的法律,它主要規範合同的訂立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履行 變更 轉讓 終止 違反合同的責任及各類有名合同等問題。在我國,合同法並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只是我國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2 合同法在為經濟交易關係提供準則,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

急求,,合同法案例分析,一個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急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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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職合同,關於離職與合同法的問題

1首先必須明確你和用人單位是勞動關係,還是承攬關係。如果證明是勞動關係,依據相關的勞動法必須支付你工資,且不得低於城市最低標準。2其次,你可以依據 勞動合同法 37條,提出離職。正式員工提前30日,試用期提前3日遞交書面離職申請,建議你用ems 司法認定,拒收也視為送達 給法人寄送離職申請,記得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