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工作賠償問題,煩請法律專業的朋友們幫忙解答,不勝感激

2022-01-09 02:15:08 字數 3792 閱讀 9520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如果她以未籤書面勞動合同為由,主張賠償的話,你要額外支付給她11個月的工資,同時補足社保,有加班的話還要支付加班費.另外,她因工受傷,鑑定為傷殘的話,還要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

如果打官司,如果她有證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的話你是絕對敗訴的,況且你是開廠的,這些證據並不難找.

上面那些金額如果都支付的話是否超過三萬塊可以算的.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

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沒簽合同?你已是下風了。在交通肇事處理上來講就是:無證駕駛。後面做的再好,無證,就讓你吃虧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手指弄斷了嗎?沒有定傷殘嗎?如果定傷殘了,一般要2萬元以上。如果沒定傷殘的話,一般麼有那麼多錢,但是賠錢是一定的。

城管局開除員工問題,請法律專業人士和城管工作相關人員幫忙解答,不勝感激! 10

4樓:高師

一、合同自動續簽。按原合同內容執行。

二、不按合同發放工資,違反了勞動法。可以和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向勞動部門投訴或提起仲裁。

三、想被辭退。只有違法相關不太嚴重的勞動經律。但是要有一個度,不要違法。

四、法定的工作時間是一週工作時間不超44小時,一天8天時,一週最低體一天。這是勞動法明確規定的。

用人單位不及時發放勞動報酬是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所以,你們要及時保全相關證據,爭取你們的合法權益。

5樓:匿名使用者

一、合同自動續簽。按原合同內容執行。不籤勞動期間應付雙倍工資。

二、不按合同發放工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可以和單位協商,協商不成,向勞動部門投訴或提起仲裁。

三、想被辭退。只有違法相關不太嚴重的勞動法律。

四、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不及時發放勞動報酬是勞動者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所以,你們要及時保全相關證據,爭取你們的合法權益。

6樓:

第一:合同簽訂一年沒有違法;如果到期後他們繼續用工的話,有沒有續簽合同,合同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第二:拖欠工資,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你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用工單位拖欠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單位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這也是你不想在那裡上報又想得到經濟補償金的途徑。而你說的失業金是社保的一部分,用工單位為員工購買社保,社保購買滿一年事業的,可以領取失業金,具體的要參照社保法。

第三:勞動法》還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起過8小時,平均每週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

如果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1時:「因特殊原因 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超過3時,但是每月不超過36小時」。也就是說,對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另外,如果勞動者同意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向其支付不低於工資150%的勞動報酬(休息日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勞動報酬,法定休假日則須支付不低於工資300%的拉動報酬)。對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勞動行政部門可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支付賠償金。

以上為勞動時間規定內容。

煩請專業人士,幫忙回答下面幾個法律問題,謝謝! 15

7樓:匿名使用者

1、可撤銷:惡意無償、惡意有償、善意無償。

因為主觀惡意可能是損害第三人甚至國家、集體的利益,可以撤銷,損害國家、集體的合同甚至可以屬於無效合同。而善意無償行為比如獲得贈與,因為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除公益活動上的公開贈與,一般在未完成交付前,可以撤銷。

2、承擔違約責任:全部。

不論合同義務的主從關係、先後順序、以及是否屬於附隨義務,都應當按照協議履行義務,如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除非摳字面的意思因為附隨義務往往不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字面講為不承擔違約責任,但個人並不認同。

3、實質意義上:公司法律、法規、司法解釋。

公司章程、員工守則不屬於國家的法律法規範疇,屬於民事平等主體間的約定。

8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些問題,隨便哪一個回答都可以寫篇**了。就簡簡單單的回答你第一個問題吧:

一、根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主要有兩種:

(1)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民事行為;

(2)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另外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一方以脅迫、欺詐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之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也可以撤消。

從法律的條文中可以清晰的看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主要是針對:行為人主觀上對行為內容的重大誤解,以及因為他人的主觀因素造成的其對整體行為性質認識的錯誤而產生的顯失公平。這兩點的總體意思是當事人對行為的內容與性質有了主觀認識上的錯誤與誤差,其本質是違背了行為人本身真是意思的狀態,也就是行為人對行為的內容、結果等有判斷上的失誤,是一種非完全歸責與本人主觀因素上的重大過失。

法律上對行為人主觀認識上分兩種,一種是意識到結果;一種是沒有意識到結果;意識到結果的又分兩種,一種是主動促成結果,承擔故意的責任;一種是放任結果發生,前提是要本身對行為具有一定的義務,才承擔故意的責任;沒意識到結果也分兩種,一種是意識到結果可能發生,但是認為憑自身經驗可以避免的,但是結果還是發生了,存在過於自行的過失;第二種完全是無意識的造成了行為結果,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

理清楚上面的概念,我們再來分析本題:

1、惡意無償行為、惡意有償行為,主觀上為惡意,其本身肯定是意識到行為結果的,而且是惡意促成行為達成,惡意方當然不具有撤銷權利;而另一方的主觀情況不清,如知曉還願意,那本身也不具有撤銷權,如雙方惡意侵犯第三人,這個行為屬於無效行為,非可撤銷行為;

2、善意無償行為、善意有償,作為善意行為人無論是否有償無償,如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當然為無效行為,如未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就看是否發生行為後果,如未發生後果當然可以撤銷;如已經發生行為後果,就看其是否符合民法所規定的可撤銷民事行為,如符合當然可撤銷.

9樓:匿名使用者

...................我只懂買房賣房的.......................

請懂法律的朋友幫忙分析底商和樓上居民糾紛的問題,不勝感激!

10樓:法律販子

應該找物業。如果沒有物業,要看水管是否公用,損害的原因是什麼,所以你提供的細節還不夠多,無法給出明確的判斷。

11樓:匿名使用者

1、2023年入住的房,應當有房屋維修金吧!如果是房改房,就向房改辦申請使用住房維修金;如果是商品房就向建設局申請住房維修金。公共部分維修費可用維修金支付。

2、如沒住房維修金,也只有住戶大家分攤支付維修費了。

12樓:運動之心

找開發商解決,不行就告開發商

法律問題,煩請專業人士解答,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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