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煩請專業人士解答,感謝

2022-03-31 11:19:19 字數 1097 閱讀 3650

1樓:柴冬林律師

你好:1、可協商解除合同,但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數額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2、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如果以顯失公平撤銷給合同,需有證據證明出租**」奇高「——超過市場同類**的兩倍,且應當在一年內向法院申請撤銷。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顯然不能解除合同,合同是在自願合法的基礎上籤訂的,如果單方面取消,顯然要承擔違約責任。房租明顯高了,你可以通過協商來加以調整,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條件。至於賠多少錢,那要看你們合同的約定的金額是多少,一般來說合同違約金上限是不超過實際損失的30%。

但是如果過高或者過低是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的。

第二、如果僅是市場波動帶來的問題是不能請求法院更改合同的,只能自己協商解決,你說到的「賓館租金明顯**過高,有失公平。」只是單方面的看法,法院不一定會採信。

3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檢視你們的合同中,有無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如果約定有的話,可以通過快遞發個解除合同通知書。

人民法院適用合同法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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