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為疾病不能繼續工作,如何辭退

2022-01-04 06:02:57 字數 4947 閱讀 4201

1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可以依據《勞動法》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樓:baby無知的螞蟻

1、如果員工在規定的醫療期期間單位是不得辭退該員工的,否則將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如果該員工沒有處於醫療期內,不能勝任公司剛,應該調整崗位,調整崗位後任然無法勝任,員工可以辭退該員工,同時支付員工經濟補償。

2、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樓:柯偉鋒律師

回答您好

提問員工因為疾病不能繼續工作,辭退是否需要賠償?已工作15年

回答您好,如果員工還在醫療期,那麼單位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的。

如果是醫療期過了單位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辭退員工的話,只要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3、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勞動合同法》第 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提問解除合同前,員工所有超出的工作時間(平時無償的加班時間),是否得補回?

回答理論上是可以有所賠償

提問每次加班都有打卡做記錄,員工要求把超出的工時補回,是否合理

回答如果超過此時間就應當依法支付加班費,你可以蒐集相關的加班證據,包括打卡記錄、證人證言等,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加班費及拖欠加班費的補償金。

提問謝謝

回答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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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方濟加

職工患了職業病,用人單位可以將其辭退嗎?,

5樓:匿名使用者

企員職工大病期滿,還無法工作,該怎麼辦?

公司可不可以辭退因病不能上班的員工

6樓:雙魚貝貝

1、勞動者患病後,享受一定期限,最長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病假工資。如果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48、87條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患病,醫療期結束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

違紀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章,但未達到被開除、除名程度的職工,依法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措施。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職工的情況,依據改革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有關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安置富餘人員的政策規定解除與職工勞動關係的一種措施。

7樓:環環

根據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不可以辭退該員工,勞動者患病後,享受一定期限,最長24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病假工資,如果在醫療期內解除勞動關係,屬於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48、87條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支付賠償金;勞動者患病,醫療期結束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

《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修訂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8樓:職場大師好老師

回答親,你好,這邊已經看到你的問題,正在為你整理答案,請稍等。

1、病假工資。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勞動法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疾病救濟費。

《醫療期規定》第5條對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的規定為並列方式,但《勞動法意見》59條對此的規定卻是選擇方式。從二者規定的時間看,前者規定時間在先,後者規定在後,根據《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規章,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對於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應適用《勞動法意見》的規定,即只能適用其一,即或適用病假工資,或適用疾病救濟金。

但不論適用哪一種待遇,均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對此,各地的做法不一。如山東省勞動廳**勞動部《關於釋出的通知》(魯勞發[1995]67號)第1條規定,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金。

據此,只要企業職工因病例或非因工負傷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同時適用。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第1條規定,企業支付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於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80%。也就是說,病假工資與疾病救濟金只能適用其一,不能同時並用。

3、醫療待遇。

《***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第3條規定,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和個人帳戶。***《關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第4條第3款規定,個人賬戶主要用於小病或門診費用,統籌**主要用於大病或住院費用。根據《決定》第7條第2款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要按照本決定的要求,制定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總體規劃,報勞動保障部備案。

統籌地區要根據規劃要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審批後執行。具體包括:

(1)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管理的意見》(以下簡稱《保險專案意見》)第1條規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專案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各種醫

提問我自身願因生病住院要修息六個月,在公司做了七年,公司應該怎樣發公資給我

在深圳龍華工作

回答親,這個肯定要根據你們公司的規定進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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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法律對因病不能堅持崗位工作的職工,是以設定醫療期的形式加以保護的。《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在醫療期內的職工,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但對醫療期滿仍因身體原因不能上崗從事原來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外安排的工作的,《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該職工。

你說的情況可以按以上規定加以對照,看這個職工目前是在醫療期內還是已經醫療期滿;如果醫療期滿,則單位退工就不違法。當然,在退工的同時,單位應該按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金兩筆費用。

至於醫療期怎麼設定,可能現在各地規定不一樣,上海是規定職工進單位第一年為三個月,以後每多工作一年增加一個月,最多為12個月。你如果是其他地方的,可到當地勞動部門去諮詢一下。

10樓:

公司不可以辭退,因病不能上班的員工。因為只要他調整好自己的身體,就可以繼續上班。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在醫療期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行為,違反《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勞動者有權要求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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