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公司或工廠急辭工扣工資合法嗎

2022-01-01 08:11:38 字數 3076 閱讀 7452

1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擅自離職,沒有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情況,勞動者屬於違法。用人單位應該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但是該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等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可以不請當地律師**,請專業人士提供遠端指導服務並寫勞動仲裁申請書、證據清單等法律文書。並且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樓:獨孤絮飄

這個是合法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提前3天辭職,轉正以後提前3個月書面申請辭職。你籤勞動合同的時候裡面應該有:未提前離職申請的需要補償經濟損失,這個也就是所謂的急辭工扣工資。

3樓:朱木軍律師

回答辭退工人並且扣工資嗎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如果是無故辭退不僅應該不扣工資還應該補償

更多2條

4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這合法嗎?如果合法扣多少才正確?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用人單位無故拖欠職工工資的,職工有權隨時解除合同(急辭)並要求經濟補償金。工廠沒發工資

5樓:匿名使用者

按理說不合法,但現實是殘酷的。他扣你有什麼辦法呢 扣的不多的話就算了,要是多了可以去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反映情況。

6樓:匿名使用者

看情況的 不過分的話就沒辦法了 太過分了 可以去勞動局諮詢下,都是有限度的,但是急辭工很多是要扣費的。不然誰都可以想來就來想走就走了!!

工廠裡急辭工扣工資違法嗎

7樓:知英人力

任何用人單位都不能隨意剋扣工人工資,即便是急辭工是員工個人原因造成的單位損失,扣工資也不能超過工資額的20%。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8樓:幸運的楓陽

沒有規定應當扣除多少工資,但是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

所謂急辭工,不是法律上的定義,通常是指立即解除合同或者短時間內解除合同。有合法與違法之分,應當區別情況分別對待。

一、用人單位有法定過錯急辭工

用人單位具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法定過錯,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其中,按第三十八條(一)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應當什麼告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按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之時一次結清工資,並按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急辭工

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勞動者急辭工的,向用人單位提出急辭工申請的,是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拒絕,但不得在同意的情形下扣工資;勞動者直接通知用人單位急辭工的,或者提出申請被拒絕之後擅自離職的,是為違法解除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出勤結清工資,但勞動者應當賠償用人單位損失,結清工資與賠償損失應分別計算,合併結算。

用人單位應主張賠償損失的,應當對損失承擔舉證責任。

工廠急辭工,公司扣員工20%的工資是合法的嗎?

9樓:愛上女王大人

看是什麼情況了。如果提前一個月辭職的話就按照全額來給啦。但是如果你說的急是有多急了吧。

國家的話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只是提前一個月辭職公司沒有權利扣你的錢或押著不讓人走而已正經的是這樣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只是看公司的一個規定的問題其實扣著些估計也是公司個人的問題。如果溝通好的話根本就用不著扣什麼錢好吧。。。

祝你成功

10樓:撒珈藍疏

嗯。一般都是一半的!

請問監事在公司處於什麼職位,可以輕易的被辭退嗎

如果勞動者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情形的,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勞動合同...

我未像工廠提前30天申請辭職,辭急工,勞動法規定扣工資的標準是多少?能不能辭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未提前通知,辭職走人可能造成的法律後果 1 用工方有第38條規定的過錯,勞動者可隨時解除合同,且用工方要支付經濟補償 2 用工方無38條規定的過錯,勞動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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