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終止租賃合同的手續,怎麼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與租房合同解除

2021-12-29 15:04:06 字數 5378 閱讀 5881

1樓:廈門蘇奕欣律師

看你終止合同的原因是法定還是約定的.

如是法定的和是約定的話通知到對方即可.

如果不是以上幾點話,就要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如對方有違約的話,可以要求一定的賠償

第一,優先選擇協商解除合同。也就是說,房東和租房者經過協商來提前終止合同,雙方可以對提前終止合同的條件以及押金的退還等問題作出約定。協商提前終止租房合同,可以最大程度地減少糾紛,避免紛爭。

第二,以非協商方式解除租房合同時,必須要謹慎小心。一定要確認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上述八種情況,這樣才能放心地解除合同。由於大部分當事人對法律問題不是非常懂,所以在提前終止租房合同前應當聽取律師的意見。

第三,解除租房合同要以法律規定的程式辦理。以協商方式解除的,雙方最好籤訂一個解除協議;以法定方式解除的,必須向對方發出解除通知,並保留相關的證據。

2樓:哈哈親愛的

是不需要什麼手續的,看你終止合同的原因是法定還是約定的,如是法定的和是約定的話通知到對方即可,如果不是以上幾點的話,就要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

租賃合同::

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

3樓:

如果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在原租賃合同上註明雙方協商提前終止合同,互不追究責任。或者另籤一份租賃合同的退租補充協議。

提前終止肯定是要辦手續的

怎麼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與租房合同解除

4樓:墨汁諾

一、 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步驟

租房提前解約首先要租賃雙方協商解決提前解約事宜,並簽訂一份《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在確認書中要明確以下內容:哪一方提出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另一方的態度是什麼、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

其次,不管提前解約是否協商一致,雙方均應該注意保留相關的書面檔案。當協商不一致導致無法提前解約時,可以單方向對方發同相應催示函主張權利,並保留催示的證據,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對方沒有反應,應該及時到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雙方協商並簽訂瞭解約書,那麼就可以辦理租房交接手續了。一般要經過清點房屋內物品,付清相關費用,退還鑰匙,搬離等程式。

二、租房提前解約的注意事項

1、提前解約分為合同約定的情況和違約兩種

房東和租客在符合約定或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提前解除租賃合同,不產生違約責任,雙方可以按照正常退租手續;另外一種情況是其中一方有違約行為,比如租客提前退租,房東提前收回房子等,這時就會產生違約責任,違約一方需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

2、租房押金不能直接扣除

租房子的時候,為了維護雙方的權益,合同條款中一般都有這麼一條約定,如果任何一方違約無法履行合同,將賠給對方一個月的房租作為補償。因此,提前退租押金不退也成租房中被預設的規則。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係,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違約金則另外收取。一般為了方便,大多數人將押金衝抵違約金,實際上,押金多或少都是要退還的。

三、提前解約而不承擔責任

1.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何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比如房屋需要拆遷、承租人工作地方發生重大變化等等。

2.另一方違約,己方則可以要求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比如《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對於租客而言,如果房東不提供房屋修繕服務,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等情況也可以解除合同並不負違約責任。

總結:租房提前解約有時是不可避免的事情,租客工作變動、房東房屋需求變動等情況都可能導致提前解約。租房雙方多一分理解才能,多一分禮讓才能避免糾紛,使租房節約過程變的順利。

把握好提前解約的注意事項,雙方都抱著客觀和積極的態度應對問題,才能最終獲得雙贏。

租賃合同期限未到,提前終止合同怎麼賠償

5樓:法律快車

一、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協議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房屋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該如何賠償?

租賃合同中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同才能解除。

至於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如果租賃合同未對此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一般來說,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計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

三、注意事項: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後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麼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關附屬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押金。從這個角度講,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係,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

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根據以上內容我們可以得知,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該如何賠償,以及注意事項是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等方面的知識。謝謝大家的閱讀,若大家還有其他問題,歡迎諮詢青島律師。

租賃合同提前解除,如何處理?

6樓:墨汁諾

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需要和對方協商一致,簽訂協議,賠償對方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章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第七十七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章 違約責任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租賃合同有定期租賃合同與不定期租賃合同。

在不定期租賃合同,出租人及承租人均可隨時主張解除租賃合同。在一方當事人提出解除主張並經過相當期限之後,該租賃合同可以終止,當事人之間的租賃關係因此而消滅。

在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而又未續簽的,合同關係消滅。當事人對租賃合同期限約定不明確或未約定期限,以及未採用書面形式且當事人對期限有爭議的,均視為不定期租賃。

另外,《合同法》第236條規定,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由有期限的租賃合同變為不定期租賃合同的要具備如下要件:

第一,原租賃合同到期後,承租人仍對租賃物使用、收益,而未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以履行其返還租賃物的義務。

第二,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出租人並未即時表示反對。所謂未即時反對,就是指對於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雖在租賃期屆滿以後,出租人也未馬上表示反對的。

上述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則使租賃合同期滿後仍可轉變為不定期租賃。不過,出租人是否必須明知承租人有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事實,學說上有不同意見。

我們認為,一般而言,合同期滿當然應當終止,雙方之間合同關係即告消滅,承租人自然應當返還租賃物而不得繼續對租賃物使用、收益,這是承租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不必出租人特別請求或主張。

因此,如果出租人並不知道承租人繼續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當然也就無法向其表示反對意思。對於出租人不知道承租人在租賃期滿後仍對租賃物使用、收益這一事實的,不能認為租賃合同可以當然地繼續,併成為不定期租賃。

7樓:詹焱

1、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關附屬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押金。從這個角度講,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係,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

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2、身為律師,我經常碰到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時詢問:「法律有沒有規定一個明確的違約金數額標準?」

這裡我要再次告訴大家:「沒有!」

在合同法中對於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就是一個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

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呢?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說「造成房屋空置產生損失」,但是空置幾個月的損失是合理的呢?你總不能永遠空著不找新的承租人吧?

比如前面的案子中原告主張一年半的空置損失,最終法院只支援了四個月的。

所以,為了避免這種違約金標準的不確定性和爭議,律師建議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雙方一定要把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明確在書面合同中。比如明確約定幾個月的房租為違約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標準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這樣,一旦發生單方解除的情況,守約方主張違約責任簡單方便;而違約方呢?對自己的違約行為的後果也有所預期,可以事先準確判斷後果,在是否違約時就會有一個得與失的客觀衡量。對雙方都有好處。

3、經常碰到因為客觀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我們前面說過,如果在解除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可以不承擔。

可是誰能保證協商一致呢?能不能提前就做好這個工作?能!如果事先在合同中採取些變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

比如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何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比如房屋需要拆遷、承租人工作地方發生重大變化等等,當然,如果有這些情況發生,也應該給另一方保留必要的準備時間才算合理。

再比如,從租賃雙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為了出租獲利。所以,也可以從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雙方的違約責任。

比如可以做類似如下的約定:

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於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其實,上述變通辦法,即使提前沒有約定,在某一方要單方解除時也不妨提出來與對方協商,但是如果提前沒有約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對方也未必就要絕對接受,所以,可能的話,還是事先約定為好。

4、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書面手續。

前面我們講過,合同正常到期解除,雙方要有交房手續,要清點物品,退還剩餘的租金和押金,上述過程應該有書面檔案予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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