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提前終止住房合同該怎麼說,如何才能提前解除租房合同

2022-12-30 20:26:00 字數 6436 閱讀 9291

1樓:雅思奇

主要看你的合同是如何籤的!

一般常規是這樣的,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也就是12月15日前通知的,應該退還3*500=1500+300=1800元,你必須在1月14日前退房離開,同時配合房東帶新房客看房等。

如果12月15日以後通知的,又要順延一個月了,要不就賠償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了。

最好跟房東商量,同意你轉租,你想辦法再找房客,替你租下去。房東不用退租金給你,你也不損失,這是兩全其美。

我是房東,前天房客突然說:公司提前放假,他要回家了,退房。合同時間沒到,而且明年不一定來了。

房客把添置的有些電扇、電飯鍋等留下說不要了,押金也不要了,欠了一點水電費請我幫忙代交。我把未到期租金退給他。

實際上春節前的房子最難租了,但是金融風暴,大家都沒辦法,相互謙讓吧。

以上僅供參考,祝你好運!遇到好房東!

2樓:匿名使用者

我來回答下:

1、你可以單方面終止合同,只要履行終止合同所承擔的義務就可。

2、一般租賃合同單方面終止合同,需要支付對方一個月房租的違約金,不知道你們合同裡有沒有一方單方面終止合同的違約責任。

3、出現類似情況的話,你要跟房主協商,房主要好說話的話,什麼事都好說。但是你決定不足了,要儘快跟房東說。押金類只要你沒給破壞,要全額返還的。

你到現在住了70天,還有110天,應返還房租1800元,押金300元,共2100元。假設房東好說話的話,全額返還你2100元。按常理,單方面終止合同扣除一個月房租,扣除500元,也還有1600元。

具體你要跟房東進行協商,祝你好運。

3樓:

按合同操作,合同規定,你要提前通知,那你就應該提前通知。按你提出後的30天以後的房租都應該退。比如你10月5日提出,11月4日搬走,剩下的房租都應該退

如果想提前終止住房合同該怎麼說?

4樓:jy好天氣

交了半年房租,你自己的原因未住滿半年房東不會房租給你的,押金這些應該退給你,「提前一個月提出終止合同」應該指的是半年後的續租問題。。。只有與房東協商解決了

5樓:賴皮猴猴

既然說了租賃期間任何一方想退出的話,提前一個月,那你就提前一個月跟他講不租了,現在是12月24日,你從1月15日就搬走,讓他把1月15日之後的房租還有押金還給你,我想這樣是最合理的.

6樓:海淀緣

您好!您應該按照合同所約定的,提前一個月與房東說明退房之事,那樣的話您的損失是最小。今天是2023年12月24日,您現在說明的話如果住到2023年1月15日搬家,才提前了22天告知,房東會不會以時間約定提前一個月而說您違約。

所以,您就住到2023年1月23日,應退您電視/鑰匙押金300元,房租預付款1250元。如果您可以順利和房東協商一致,住到2023年1月15日就可搬家的話,應退您電視/鑰匙押金300元,房租預付款1500元。

總之,您應按照合同的約定提前告知房東,是最合理最經濟的做法。如果未提前告知一下搬家的話,就是合同違約,後果就很那預料了。

7樓:介好

提前一個月通知,1個月後終止合同

或者多支付一個月房租

押金和剩餘費用退回

也可以與房東協商解決

如何才能提前解除租房合同

8樓:華律網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房屋租賃合同也是如此。但是在房屋租賃糾紛中,承租人違反合同的情況屢屢發生。這個時候出租人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不再受到更多的侵害,則可能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那麼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方式有哪些呢協商解除,當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時候,雙方可以協商,儘量的減少雙方的損失,和平的化解矛盾、解決問題。

約定解除,一般在簽訂租賃合同的時候,會約定有租賃期限、違約責任,或是合同的解除條件,當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時,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規定,當達到某種條件,一方當事人享有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權利。對於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當承租人出現擅自轉租租賃房屋、利用承租的房屋從事非法活動等情形時,出租人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第一款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9樓:憤世金牛座

你先讓房東解決,否則你押金別要了。因為人家就是違約,不給回你押金,你能怎麼找?報警?

警察說你這是民事糾紛,他們不管。打官司?打官司的費用和耗費的時間都超過5000了。

10樓:彩雲村落

1、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簽訂後,雙方必須履行各自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履行有瑕疵,對方當事人有權提前解除合同,並且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2、比如,如果承租方不按期交納房屋租金,出租方就有權提前解除合同,並且按照合同約定追究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11樓:山清水秀

你說的這種問題 ,不是房東需要告訴你 ,而是你在看房子的時候 ,能聞到發現的 ,你自己沒有發現 ,現在以這個作為理由去解除合同 ,沒有多少道理的 ,一套 個人出租房子 ,不可能面面俱到 完美無缺 的 ,這裡 ,那裡 總是會存在一些毛病的 ,可以和房東提出來 ,要求他合理維修 ,【理由是你交付房屋租金了 ,他有義務保證房屋正常使用】

12樓:曹天青

未有產權證,原則上不能出租,當然如果要解除合同,可考慮訴訟解決。你提前解除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

13樓:名字取什麼

提前解除的話,你算是違約方,押金肯定拿不回來,按理說這屬於房子問題,你有權利提前解除合同,不知道你們合同上寫沒寫,沒寫的話難辦了,你不能因為這點事去告他吧!兩種選擇,違約不要押金走人,2,繼續忍受著,繼續租!

14樓:匿名使用者

讓房東修啊。房東沒有事先說明存在的問題,她在這件事情上是有過錯的,你們可以協商一下

15樓: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七條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需要看你們合同的具體約定了。

我想要單方面提出申請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應該怎麼寫申請呢?

17樓:肥蕤鬱良朋

合同隨便弄一份就快就可以了哦··

只是應付而已·我i就是這樣·

公租房申請:戶口本(影印件)、身份證(原、影印件)重慶暫住證、住房合同、收入證明就可以了·

覺得好了,望採納!

18樓:

你是承租方還是出租方?當初租賃合同是怎麼約定的,都得講清楚才能寫

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該如何賠償?

19樓:源紅葉孤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時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一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則要提前通知對方,並按照合同約定或協商給予對方一定的補償。如果合同到期,那麼該合同自然終止。 一、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2)協議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3)房屋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況下,不允許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訴到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調解或者判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提前解除租賃合同該如何賠償?

問:今年,我租了一間店面房,租期約定兩年。在經營使用了3個月後,我因故無法繼續承租該房屋,並向房東提出解除合同。

房東稱,不租也行,但我要將剩餘租期的租金賠給他。請問,如果我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賠房東那麼多錢嗎? 答:

處理此類糾紛的原則是,租賃合同中對此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的,應看租賃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當合同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者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合同才能解除。 至於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如果租賃合同未對此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

一般來說,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計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因此,就你的情況而言,你需賠償3個月的租金給房東。 三、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需注意的問題 1、 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在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後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麼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關附屬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押金。

從這個角度講,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係,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 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2、 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標準如何確定?

身為律師,我經常碰到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時詢問:「法律有沒有規定一個明確的違約金數額標準?」 這裡我要再次告訴大家:

「沒有!」 在合同法中對於違約金數額的確定主要就是一個原則:「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以實際損失計。

」這一點在本書第一篇介紹違約責任時我們早已介紹過了,房屋租賃也沒有特殊規定。 但是,房屋租賃合同解約時,如果沒有約定的違約金,如何確定單方解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這很難準確認定。

出租人單方解除合同,承租人的損失如何認定?承租人要另尋房子租住,花費的時間很難計算,除必要的搬家費等,不管找到還是沒找到,都很難準確地認定實際損失數額。 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呢?

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說「造成房屋空置產生損失」,但是空置幾個月的損失是合理的呢?你總不能永遠空著不找新的承租人吧?比如前面的案子中原告主張一年半的空置損失,最終法院只支援了四個月的。

所以,為了避免這種違約金標準的不確定性和爭議,律師建議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雙方一定要把單方解除合同的違約金標準明確在書面合同中。比如明確約定幾個月的房租為違約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標準確定違約金的數額。 這樣,一旦發生單方解除的情況,守約方主張違約責任簡單方便;而違約方呢?

對自己的違約行為的後果也有所預期,可以事先準確判斷後果,在是否違約時就會有一個得與失的客觀衡量。對雙方都有好處。 3、 如何做到提前解約,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經常碰到因為客觀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我們前面說過,如果在解除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可以不承擔。 可是誰能保證協商一致呢?

能不能提前就做好這個工作?能!如果事先在合同中採取些變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

比如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何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比如房屋需要拆遷、承租人工作地方發生重大變化等等,當然,如果有這些情況發生,也應該給另一方保留必要的準備時間才算合理。 再比如,從租賃雙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為了出租獲利。所以,也可以從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雙方的違約責任。

比如可以做類似如下的約定: 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於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其實,上述變通辦法,即使提前沒有約定,在某一方要單方解除時也不妨提出來與對方協商,但是如果提前沒有約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對方也未必就要絕對接受,所以,可能的話,還是事先約定為好。

4、 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書面手續。 前面我們講過,合同正常到期解除,雙方要有交房手續,要清點物品,退還剩餘的租金和押金,上述過程應該有書面檔案予以證明。 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當然也少不了上述檔案,另外,還要再多出一份,就是《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在解除時雙方應該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態度是什麼、是否承擔違約責任、如何承擔等問題在這份檔案中明確。

比如我們前面提到的這個案例,尹某在搬離時到底與黃某是否憶達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是否明確不追究違約責任?由於沒有書面檔案,根本無法確認。 所以,不管解合同是否協商一致,雙方均應該注意保留必要的書面檔案。

協商一致解除,自然可以簽訂《解除租賃合同確認書》,協商不一致無法雙方簽訂檔案怎麼辦?守約方可以單方向對方發同相應催示函主張權利,並保留催示的證據,如果在合理時間內對方沒有反應,應該及時到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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