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實習期可以作為試用期嗎

2021-08-10 09:10:24 字數 4686 閱讀 9374

1樓:江淮一楠

不可以:

一、物件不同。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是約定而不是法定的,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關係建立的必備內容。

實習則是指學生在校期間,到單位的具體崗位上參與實踐工作的過程。

由此可見,試用期中的物件只能是勞動者,而實習期則只適用於在校學生。

二、權利義務關係不同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試用期包含在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可見,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所以,學生在實習期間發生傷害事故,不屬於工傷,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可以僱傭關係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由學校基於與單位之間的的相關約定主張權利。

三、期限不同

我國《》對試用期的期內做了相關的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而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而實習期並沒有相關的期限限制。

四、目的不同

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的是用人單位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可以說是外出務工者通往成功的關鍵一環。孰不知,這當中所潛伏的眾多玄機常常讓農民工始料未及。具體說來,試用期背後隱藏的「貓兒膩」一般有以下四種:

陷阱一:先試用,後籤勞動合同。春節前,濟南某酒店招用了近10名青年農民工。

老闆當初發話:試用期內做得好就籤合同。為保住「飯碗」,大家在崗位上加班加點,處處謹小慎微。

可到了大年初八,卻被酒店老闆以不合格為由全部辭退,工資、加班費全無。由於沒有書面勞動合同的約束,一些用工者以試用合格後籤合同為「擋箭牌」為所欲為,試用者也因缺乏書面證據而「敢怒不敢言」。

我國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不論勞動合同是無固定期限的、有固定期限的,還是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最遲在員工開始為其工作時就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勞動法律知識匱乏的弱點,以試用期為由,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隨時解聘和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使農民工「空口無憑」。

陷阱二:無條件炒魷魚。試用期內,農民工往往非常珍惜來之不易的崗位;而用人單位卻專橫跋扈,說炒就炒員工的魷魚,這其實是一種明顯的違法行為。

雖然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作出了「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但是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並不是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是要在提供勞動者試用期限記憶體在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後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雙方一旦因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負有「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也就是適用法律上的舉證倒置原則。

陷阱三:把試用期當做「橡皮筋」。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且必須與所籤勞動合同的期限相吻合。

具體的規定為:合同期不滿6個月,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合同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0日;合同期滿1年、不滿2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日;合同期滿2年及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有些用人單位規定的試用期雖然沒有超過6個月,但是與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符,如一年的合同就規定了6個月的試用期;還有的用人單位會在雙方約定的試用期快要結束的時候,以考察不全面等為由,再與農民工續訂一個試用期。

雖然兩個試用期的期限都不高於法定期限,但是前後相加以後就大大超過了6個月,這都是侵害農民工合法利益的違法行為。

陷阱四:試用期內辭職要承擔違約責任。許多農民工因對工作不滿意而在試用期內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時,後者往往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理由是農民工此時提出辭職,已是在勞動合同生效之後,屬違約行為。其實,勞動法設立試用期的目的,就在於給予雙方一個相互考察的期限。這個期限的特殊性就在於,雖然勞動合同已經生效,但是任何一方因不滿意對方而解除勞動合同,都不承擔違約責任。

所以農民工在試用期內辭職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3樓:ccc菜辣椒

實習期不可以當做試用期

其實大家搞不懂這兩個的區別很正常,我剛畢業時看到這兩個詞也一腦袋問號,隨時工作時間越來越長(年紀越來越大),我慢慢發現試用期和實習期存在著很大的不同。

歸納起來有5個方面,接下來我們就通過5個經常被問到的問題,看一下實習期和試用期的區別:

1. 我已經畢業了,還能去企業實習嗎?

不能。實習期和試用期一個最大的區別就是你是不是學生身份。

■ 實習期通常是學生在校期間,去公司參與工作實踐的過程,這個時候你的身份還是學生。

■ 試用期則是你畢業以後,以一個勞動者的身份去公司工作,公司考核你是否合適的過程,這時你已經畢業,不再是學生了。

2. 為什麼會有實習期和試用期?

之所以存在兩個時期,是因為進行兩者的目的不一樣!

■ 實習期是學生為了滿足學校要求,和提高自身素質的一段時期。這一時期學生是以充分適應社會,提升個人能力為主要目的。

可能你會問,企業為什麼要花費人力財力,去培養將來並不一定屬於自己的實習生呢?

其實這麼做的原因有二:

其一是實習生實習完返校之後,必然會對實習過程進行分享,這對於公司的口碑宣傳和校園招聘都是有利的;

其二是帶領實習生本身對團隊而言就是一個能力提升的過程。企業何樂而不為呢。

■ 而試用期就不一樣了,試用期是勞動者跟公司互相瞭解,判斷彼此是否合適的一個過程。

就跟結婚之前要談段戀愛一樣,雙方都覺得ok,才會彼此託付終生。總不能剛見了一面就結婚吧,當然,這麼猴急,一定是個狠人。

3. 我去實習,公司會跟我籤勞動合同嗎?

不會!實習期和試用期的第三個區別就是權利義務上的不同。

■ 實習期間公司跟你是不用籤勞動合同的,這也就意味著公司跟你沒有《勞動合同法》的約定。

期間公司對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直白點講就是如果發生事故的話,不能算工傷,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同時實習期間也是沒有五險一金這些保障的。但是你可以跟公司簽訂實習協議來保障一些基本權益。

■ 試用期則一定要簽訂勞動合同,這時公司對勞動者要承擔無過錯責任,同時公司和個人要共同繳納五險一金。

4. 我實習期工資只有60/天,合法嗎?

合法!這第四個不同,你缺我缺但馬爸爸不缺,就是工資上有不同!

■ 前面我們說了,實習期間是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實習生的工資不適用於法律要求的最低工資標準。

目前給實習生的工資,根據公司、地區的不同差異也比較大,範圍大致處於80-200元/天之間。

(不過我還是要說一句,工資固然重要,但在實習期間,最重要的還是這段經歷對你畢業找工作有沒有幫助。)

■ 而試用期的工資則會受到勞動法的保護,公司沒辦法隨意去開,試用期工資必須同時滿足下面2個條件:

①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② 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合同工資的80%。

如果你的正式工資為5000元,那麼試用期工資應該不低於5000×80%=4000元。

但如果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4200元,那試用期內公司就不能給你開4000元的工資了。

5. 有試用3個月的,有試用6個月的,跟公司有關?

不全是,也跟你簽了多久的勞動合同有關!

實習期和試用期的第五個不同就是在時間期限上有不同的標準。

■ 實習期間是不存在時間限制的,一般是根據公司的需求進行1個月到3個月不等的實習時間。

■ 但是試用期的長短就要遵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 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內的,沒有試用期;

● 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1個月;

● 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

● 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

這麼規定一方面是不讓企業為了省錢,拉長勞動者的試用期限;

4樓:匿名使用者

實習期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際工作,提高其自身素質的過程或時間;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6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與實習期主要有以下區別。

當事人的身份不同。處於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於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當事人的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於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主體間的關係依據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係由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範,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而在實習期間,學生與所在的實習單位不成立勞動關係,因此不受勞動法調整。

權利義務關係不同。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於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實習期保險,實習期上保險嗎

法律分析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因為試用期是合同期的一個組成部分,它不是隔離在合同期之外的。所以在試用期內也應該上保險。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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