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嫌疑人,但他們沒有證據,移交檢察院2次,都被退卷,現在是取保候審階段

2021-04-20 16:26:16 字數 3030 閱讀 2698

1樓:戚廣利

酒駕嫌疑人,公安局證據不足,移交檢察院

二次都被退卷,如果還是證據不內足檢察院可以作出容不起訴的決定。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2樓:麥迪麥無敵

取保候審階段未經批准隨意離開當地會被視為違反取保義務,有可能會被重新逮捕。專

司法依屬據:《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3樓:呂少利

可以,但是他們找到證據之後傳你你還得回來。

請問公安局提交檢察院的案子檢察院以證據不足事實不清退回公安局,為什不是直接放人而是取保候審,二者之

4樓:頂風_背米

這個是程

來序上的區別

檢察院源

第一次退

檢,是取保候審,公安象徵性的補充偵查後檢察院第二次退檢,公安局就會出一個取消取保候審狀態書,表示案子結了,2次退檢最多相隔一個月,人都出來了,就不要有想法了

現在才第一次退檢,不要急了,馬上就取消取保狀態結案了

5樓:豆蔻芙蓉

你好,因為,bai公安局、檢察院du、法zhi院,這三個部門只dao有法院是有資專

格最後判定一個人是屬否有罪的,而前面兩者只有資格去調查案件並起訴,所以,只要有一定的證據證明一個人在某一案件當中有一定的嫌疑的時候,哪怕證據還不是很足,那這個人也是嫌疑人的身份,公安局和檢察院是不會直接釋放的,只可以取保候審。這種取保候審最後會以兩種情況作為結束,第一種是最後經過法院審理,確定此人有罪,那麼此人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種就是經過公檢部門的繼續調查,或者經過法院的審理,最後還是形不成完整的證據鏈,不能對此人進行有罪判決,那時候才可以進行無罪釋放的。

如果我的回答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6樓:張進

對於公bai安機關移送

檢察院du審查起訴的案件zhi,檢察院可以退回公安補充偵

dao查。在這種情況回下,公答安一般是對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即把逮捕變為取保候審,因為嫌疑人涉嫌犯罪是有一定證據的(不然不會移送起訴),故通常不會直接放人。至於直接放人與取保的區別,沒本質的不同,考慮到可能再次移送起訴,直接放人後再抓就不一定能找到,故很少這樣做。

7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下簡單來說就是退回補充偵查。而公安機關可以在偵查階段變更刑事強制措施,比如辦理取保候審等。

8樓:穆西哥

人是公安局抓的,檢察院也沒說那人沒有罪啊,只是說證據 不足,也就是說還不滿足,可公安局不這麼想,畢竟他的職責是安保一方

9樓:本人愛回答

估計派出所就是想吃點錢,取保候審,是說明有問題的,而證據不足事實不清,就說明這案子要麼與你無關,要麼缺少證據起訴你

取保候審後檢察院退回了,是好事還是壞事。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對於檢察

bai院退回補充偵查並du不一定zhi是好事也並不一定dao是壞事。主要看檢版察院想補充什麼證據,權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麼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1樓:天使的淚滴無悔

刑事拘留後取保候審,檢查院又退回補充偵查,說明公安機關提供的回證據不足,需要繼答續偵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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