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為什麼可以被關進監獄,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期間,後期如果無罪,那就白白關押了嗎

2021-08-06 08:20:56 字數 4829 閱讀 4099

1樓:熱浪人間

不能將犯罪嫌疑人關進監獄。

「犯罪嫌疑人」,指的是尚正在偵查階段、還沒有最終確定犯罪的人。簡單理解,正在「被懷疑犯罪」的階段。這樣的人還不是法定名義上的罪犯,應當在看守所接受偵查和審判。

監獄,則是關押已經被判刑罰的人,需要在此接受教育改造的地方。凡是被關押監獄的人,都已經成為法定意義上的「罪犯」。

《監獄法》規定:第二條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

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

怎麼樣可以進去看守所裡見到犯罪嫌疑人

2樓:作業幫的好少年

根據《監獄法》第40條的規定,罪犯在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罪犯會見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寬管級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監獄可以照顧增加會見的次數和延長會見的時間。

需要會見的罪犯,在每月發信時提出會見的要求,中隊幹警隨信寄發《會見通知書》,會見物件按照規定的日期前來監獄會見。 罪犯會見的物件原則上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

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會見物件必須攜帶身份證及其它能證明自己與罪犯關係的有效證明(戶口簿、公安派出所證明、單位介紹信等),並經過監獄負責會見的幹警審查後方可會見。 其他親屬或他人,監獄認為對罪犯改造有幫助,經監獄批准,也可會見。

3樓:飛雨

如果被刑事拘留,家屬去看守所是見不到人的,你可以委託律師瞭解案件情況,也只有律師才能進看守所去見他。

4樓:

只有委託的律師可以會見,其他人見不到

5樓:奮鬥的小夥兒

委託律師,讓律師會見

刑事案件,嫌疑人在看守所裡面最多關多長時間?

6樓:華律網

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法律規定,理論上,經全國人大批准,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我國目前以來,尚無先例。因此,下面僅以最常見的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為例講述,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一般14天,最長37天。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7樓:等待戈多

刑事案件進看守所拘留時間最長為37天,當然這個過程中如果符合條件的話,那也是有可能對嫌疑人進行逮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8樓:鄒玉傑律師

如果後期還補充不了證據的話,案件就可能不了了之。

也就是變相的無罪釋放。

具體會關押多久,並沒有具體的規定。反正肯定要關押到案件判決生效為止,只有這個時候,才有可能將被告人送至監獄裡面關押。

當然,如果剩餘刑期不足三個月,那麼就在看守所裡面執行剩餘的時間。

9樓:達州律師劉江

按照法律規定,一個人能在看守所最多呆多久,實際上這個問題不好回答,你看了下面的內容就知道了。

一、拘留:一般14天,最長37天;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逮捕、偵查:一般2個月,最長7個月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審查起訴: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

(第一百三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四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四、法院一審:一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不包括補充偵查和改變管轄)

(第一百六十四條判決書應當由合議庭的組**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第一百六十五條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六十六條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五、法院二審:一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

(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是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因此一般是7個月左右,最長近16個月

10樓:憑海嶙風

一般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從刑事拘留第一天開始到一審審理**,不考慮重新計算羈押期,最長時間可以有12個月

11樓:

審查批捕+公安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四個階段最長可以達到三年零兩個月左右。

12樓:匿名使用者

終身被判判罪的話就直接去監獄了

13樓:

應該是終審以後再轉到監獄

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期間,後期如果無罪,那就白白關押了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無罪釋放可以要求賠償,但是在裡面遭罪受苦就算倒黴了。

15樓:生命是在於寬度

無罪釋放可申請賠償,精神損失費,戒具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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