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後在律師 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算立

2021-04-16 09:36:59 字數 2796 閱讀 2089

1樓:高山流水不長

非法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算立功

司法實踐

中,犯罪分子為獲得從寬處罰,有時會

專通過非法手屬段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予以檢舉揭發,對這種情形若認定為立功,則違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

因此《意見》規定,犯罪分子從以下途徑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均不能認定為立功:(1)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的線索;(2)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的線索;(3)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線索;(4)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線索。

2樓:匿名使用者

親屬要祕密的吧訊息傳給他,不讓司法機關知道就行

3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的立功必須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以自己本知道的事實為立功基礎。

4樓:京城李律師

犯罪分子親友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屬於檢舉。與犯罪分子無關,如為使犯罪分子減輕處罰通過向其提供他人犯罪線索獲取利益,是不能看做立功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為了保障國家偵查機關的偵查權利,並且降低為了讓別人減輕處罰而故意犯罪的風險。

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檢舉 揭發他人對自己的犯罪是否構成立功

6樓:樂觀的

能不能構成立功要看檢舉的情況是不是事實,對破案有沒有幫助,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八條 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7樓:情意三旬

將立功限制在到案後,不符合刑罰目的。立功制度的目的在於預防、查獲、制裁犯罪,而不論是到案前還是到案後的立功,都表明行為人對犯罪的痛恨、再犯的可能性的減少,都有利於司法機關發現、偵破其他犯罪案件,兩者並無實質差異。將立功限制在到案後,同樣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等情節,到案後才可以適用立功,而到案前卻不能適用,難免讓人產生法律適用標準不一之感。

另外,將立功限制在到案後,對打擊犯罪無益,現實中一些不能被及時抓獲歸案的犯罪分子會認為,即便自己掌握一些立功線索,也要等到其到案後再檢舉,才能被認定為立功,這可能會導致一些犯罪不能被及時發現,從而得以繼續危害社會,這顯然對預防和懲治犯罪是不利的。

從法的適用規則來看,立功不應限制在到案後。《解釋》將立功時間限定在到案後,而《意見》卻並未作此限制,那麼,這就出現了法律適用的衝突問題,而根據法律衝突中的法適用規則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一般法優於特別法。《解釋》和《意見》均屬於兩高的司法解釋,處於同一位階,不存在普通法與特別法的衝突問題,僅存在前法和後法的效力衝突適用問題。

《解釋》將立功時間節點限制在到案後,《意見》卻並未作此限制,而《意見》屬於後法,根據法律適用中的後法優於前法原則,應當以後法為準,即到案前的檢舉、揭發符合相關條件的也應認定為立功。

客觀上存在一些犯罪分子檢舉、揭發等只能發生在到案之前。如一些被限制人身自由而被迫繼續參與作案的犯罪分子,其本意可能是不願與犯罪分子同流合汙繼續作案,但是不得已只能繼續參與作案的,這時候如其乘機檢舉、揭發他人共同犯罪,從而使案件得以偵破,顯然,其行為對案件的偵破發揮了至關重要的作用,而這種檢舉、揭發只能發生在到案前,如不將該情節認定為立功,顯然於情於理不符,為一般社會人所不能理解。

立功時間節點在作案以後,更有利於預防打擊犯罪。犯罪分子作案以後,為了被認定為立功,其往往會檢舉揭發他人犯罪,這樣一來就會使犯罪被及時發現、懲處,從而更好地實現刑法的懲治、預防目的。實踐中,有人擔心將立功的時間確定在作案後,可能會導致立功的濫用,事實上這種擔心是不必要的,只有對作案的犯罪分子,才可以適用立功這一量刑情節,與憲法規定的普通公民的舉報、控告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憲法規定的普通公民的舉報、控告權是作為正常一般人的權利,不涉及刑事評價,因此不存在立功的問題。

8樓:史乃金律師

是否構成立功,要看檢舉犯罪是否符合立功的法律條件。

我國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下列情況不能認定為立功:

1. 犯罪分子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羈押後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並「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2. 犯罪分子將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或者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不能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3. 犯罪分子親友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機關提供他人犯罪線索、協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認定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現。

是否有立功表現,需要有法院最終認定。

對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還應考慮檢舉揭發罪行的輕重、被檢舉揭發的人可能或者已經被判處的刑罰、提供的線索對偵破案件或者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9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立功。 檢舉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的,無論行為物件指向,均構成立功。

10樓:瀋陽刑辯吳律師

符合一般立功條件的,屬於立功。。

這沒什麼說不過去的,也符合立功的立法本意。

11樓:尨崎

符合立功條件的按照立功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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