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犯罪嫌疑人犯罪了,是檢察院負責提供犯罪嫌疑人犯罪證據,還是犯罪嫌疑人負責提供犯罪嫌疑人無罪證據

2022-08-28 20:23:23 字數 5439 閱讀 3051

1樓:

根據現代刑事訴訟原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負證實自己無罪的責任;而是由控訴方承擔證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責任。即在控訴方沒有證據或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的情況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應當被認定為無罪。

在公訴案件中,控訴方由檢察院來做;在自訴案件中,控訴方由自訴人來做。所以一般情況下,由檢察院負責舉證。

當然極個別的特殊情況有例外:如鉅額財產**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負有證明財產**合法的說明義務和責任。

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沒有舉證的義務和責任,但通過舉證來證明自己無罪是其權利的一部分,他們有權行使。

2樓:京師趙荔律師

犯罪嫌疑人不用提供自己有罪的證據。

刑事訴訟證據原則是由公訴人舉證證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如果公訴方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或證明不足,就推定為被告人是無罪的。而被告人沒有自己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

當然,如果被告人有證明自己無罪的證據也可以提供,但如果沒有也沒有關係,攻擊公訴方的證據,使其矛盾或不成立就可以了。——……

3樓:

逮捕前由公安機關蒐集犯罪證據,檢察院審查後提起公訴,無罪證據有犯罪嫌疑人(被告)及其辯護人蒐集提供

案子移交檢察院是以後,是公安局通知還是檢察院發書面通知

4樓:墨汁諾

檢察院發出。

如果**認為構成犯罪的,偵查終結後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到時候檢察院會傳訊犯罪嫌疑人。

如果**不移送檢察院,說明案件不構成犯罪。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5樓:氾濫成癮丿

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批捕通知家屬的話,是檢察院發出。

7樓:匿名使用者

犯人由公安局逮捕後,公安局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通知犯人的家屬。如果案子移交到檢察院以後。由檢察院通知犯罪嫌疑人和律師。

沒有證據檢察院會拘留人嗎

8樓:華律網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在特殊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期間,是不斷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的過程,如果認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公安機關就會向檢察院提請逮捕。《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且需要逮捕羈押,檢察院要對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進行審查,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就不會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就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後,拘留最長不得超過三十七日。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9樓:管東平大律師

廣州刑事辯護律師管東平:

有證據才會抓人的現在關在**的看守所,家屬拘留通知書收到沒為他委託辯護律師會見他本人,為他提供法律指導,解釋法律,為他代為取保,申訴,控告,監督公安依法辦案,防止刑訊逼供,為他做罪輕減輕或者無罪的辯護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證據可以用刑訊逼供獲得證據,現在檢察院刑訊逼供比**更殘忍。

11樓:四哥有法說

沒有證據,任何一個司法機關都不能拘留人或者其它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或決定逮捕的決定?

12樓:刑事案件服務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檢察院自偵案件決定逮捕也是七天時間)

2.該條未規定延長的情形,也就是說,不管簡單複雜,都應在七日內作出決定;

3.實踐中,這個時間確實比較緊張,有的辦案人不得不加班加點,有的還需要檢委會作出決定;

4.檢察院偵監科負責審查逮捕,具體審查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偵查活動是否合法,不負責收集證據。如果證據不齊全、不充分,可以不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望採納,謝謝!

13樓:房產糾紛郝律師

逮捕應當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有的已查證屬實。

刑事案件警察隱瞞對被告人證據不交檢察院是否可以投訴

14樓:

律師的業務和權利、義務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託,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託,擔任**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託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託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人的,應當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內,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委託人可以拒絕已委託的律師為其繼續辯護或者**,同時可以另行委託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人。

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

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受委託的律師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受委託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律師擔任訴訟**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

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移交檢察院是不是已經證據確鑿了?是不是會判刑?

15樓:華律網

一般刑事案件從刑事拘留到移交檢察院需要二至三個月的時間。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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