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和開發商打官司的問題,部分業主和開發商打官司贏了,是全部業主得到賠償嗎

2021-03-11 04:16:15 字數 2050 閱讀 7748

1樓:匿名使用者

分析:1、收樓就意味著你們對此房的認可;

2、在房屋結構上,對於專

影響使用功能屬、影響外觀等的變更,開發商應以書面形式徵得相關業主同意,得到業主書面確認後方可變更,否則視為開發商違約,嚴重的業主有權退房;

3、如擋到了消防通道,此房無法取得消防驗收,就不能交房;

建議:1、如想開發商解決問題,就不能收樓;

2、分頭檢視,此房當初報建設局批准的設計圖紙,和現在的差異處;

3、所要此房屋的各種驗收檔案,包括竣工驗收、消防驗收、綜合驗收合格證等提供不全就不能交樓;

4、最好不要打官司,畢竟業主們是弱勢群體,即使官司贏了,執行更難;最佳解決方案是提供此房不合規的各種證明,據理力爭,最後開發商拆除天橋,賠錢了事。

5、遇到此時,業主一定要團結,要有長期鬥爭的準備,防止出內奸。

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能贏

第一:有合同在

第二:「車庫上面,(就是1樓)」應該屬於全體業主,不經過業主大會同意誰也不 能亂建

3樓:味道

kfs必須按照合同上來執行的,像這種情況已經構成違約,可以通過法律來維權.....

部分業主和開發商打官司贏了,是全部業主得到賠償嗎

4樓:李建成律師

跟開發商打官司贏了,如果小區所有業主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承認訴訟的,都能得到賠償。否則不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其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一方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經其他共同訴訟人承認,對其他共同訴訟人發生效力;對訴訟標的沒有共同權利義務的,其中一人的訴訟行為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發生效力。

5樓:匿名使用者

小產權房,即使有協議也是沒有什麼法律意義的,不建議夠嗎,購買的見喲扣除一部分費用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全部業主

法院審理案件是不告不理

沒有起訴的,判決對它們沒有約束力

可以起訴到法院處理

7樓:

部分業主出錢和開發商打官司打贏了,是全部業主都能得到賠償嗎?

和開發商打官司怎麼才能勝訴?

8樓:戚廣利

和開發商打官司勝訴,應當具備3個條件:第一,你的訴訟請求應當具有法律依據;第二,你具有開發商侵害你合法權益事實;第三,你有充分確鑿的證據,證明你權益受到侵害及其賠償損失數額。

9樓:匿名使用者

準備好充分紮實的證據是勝訴的唯一基礎。

和開發商打官司勝算大嗎

10樓:周律師

我擔任多家房地產公司法律顧問

你的情況,延期兩年,只要

二、三千太少了,保守估計每家可以要到10倍。根據商品房買賣的相關司法解釋,你們可以要求按照實際損失賠償,至於仲裁所說的錢是指仲裁費,敗訴的承擔。如果你們說的情況屬實,那就不存在敗訴。

你們業主可以聯合起來請律師,集體訴訟,這樣仲裁費用可以大家分擔,沒多少錢,而且由敗訴方承擔。

11樓:大紅門律師服務

具體的內容需要看你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上是怎麼約定的,如果有對超期交房和麵積的約定是可以主張開發商違約,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的。

建議合同糾紛內容比較複雜,可以找一當地律師當面諮詢後再做決定是否委託律師。

12樓:北京楊文戰律師

如果合同約定明確,延期交房又是明顯違約。

勝訴應該沒什麼問題。

仲裁的費用比訴訟要高很多,這沒辦法。受理費處理費加起來再小的案子也要幾千元。但既然約定了仲裁,除非能協商解決,否則只有這一條路。

13樓:你爸不是罪

我的寫的是總房款的萬分之三,預期兩年多,現在正在打

請教各位律師,和開發商打官司,有沒有勝算

你好!你與開放商之間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合同中所約定的條款對於合同雙方均有約束力,按照你所提供的資訊,我按照你的提問順序一一作答。第一,收房通知書中註明的一項由於不是你們雙方簽訂的合約,僅為單方的通知,因此並不對你必然產生約束力 第二,如果未收房,開放商並不能以此為藉口要求違約金,因為該條款並未...

車位歸屬權到底是業主還是開發商的

物權 第七十三條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 綠地 公共場所 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也就是說,小區路面的停車位開發商無權,歸業主共同所有,業主委員會可以決定是否收費。但同時,物權商品房買賣合同 內明示該面積沒有計入公攤則屬於開發商所有,開發商是有權...

開發商將我所買的房子出租出去,想退房,開發商不答應怎麼辦

開發商未告知已出租事實,就 房屋存在違約,投訴解決不了可直接起訴要 專求判決合同無屬效,返還已交購房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 試行 第六十八條之規定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我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