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出現嚴重問題,如何向開發商索賠呢

2021-03-06 07:51:28 字數 5219 閱讀 8148

1樓:匿名使用者

房屋有質量問題,可以直接找開發商或者找物業要求賠償,雙方無法協調的可以找房管部門投訴。

首先,購房者購買房屋都會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出現糾紛時法院判斷的依據首先就是合同。所以在房屋買賣合同中購房者應該與開發商就住宅工程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雙方對工程質量爭議的解決方式進行明確約定。

住宅工程質量出現問題,首先是開發商的責任,開發商是第一責任人,發生經濟賠償時開發商首先應該進行賠償。開發商可以依據相關責任向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追討,如果是施工企業造成的,追討施工企業;如果是材料本身造成的,施工企業再去追討材料生產商,如果是開發商自己採購的,由開發商自己負責,就是這樣一層一層地追究到直接責任人或者企業。

哪些房屋質量問題買房人可以要求賠償?

房屋買受人購買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且該質量問題通過修復等亦無法保證房屋買受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及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例如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及主體結構工程等出現嚴重質量問題,造成地基下沉、房屋傾斜、承重結構變形等,一般難以通過修復辦法解決,因此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但房屋出現質量問題,是否屬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在實踐中情況是非常複雜的,一般做法是由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並根據檢測結論進行確認。

房屋質量、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在建築材料、裝置的使用上或施工操作規程上達不到法定質量標準,是目前最常見也最容易引發糾紛的問題。具體來說包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屋面漏雨、牆面脫落,門窗開關不靈或縫隙超過規範規定,有防水要求的地下室漏水,室內上下水滴漏、供熱系統管道漏水、漏氣、暖氣不熱,電器、電線、照明燈具墜落,室內氨、苯、甲醛、放射性氡等有毒有害氣體含量超標等等。

對於這類房屋質量問題,應由開發商向購房人承擔法律責任,包括修理、退房、換房、賠償等。

房子質量有問題如何理性維權?

① 找開發商協商;

② 因商品房質量保修責任發生糾紛的,如開發商不予解決、或對開發商的解決不滿意,當事人可以向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申請組織認定或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投訴;

③ 提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通過法律訴訟合理陳述自己的要求和權利追索。

3樓:達人向前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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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出現質量問題如何索賠

4樓:我n恨移動

一、維權細節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房屋的質量問題有如下三種: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是指房屋未能通過驗收或經核驗被認定為不符合質量要求,如地基、承重牆等出現結構性迸裂、傾斜、坍塌等問題,應視為主體結構存在問題。

2 .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指由於房屋質量問題影響購房者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如不能正常供電、供水等。

3 .其他質量問題。如房屋滲水、牆皮脫落等。

二、針對有關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可以採取以下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對開發商交付的房屋屬於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應先請求房屋所在地的房屋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檢查,在取得房屋質量鑑定不合格的證明後,要求開發商予以退房,因此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承擔賠償責任。對購房者的合理、正當要求,開發商置之不理的,可以向消費者協會投訴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2.對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屬於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一般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可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的規定,請求開發商維修,因維修致使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響或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開發商應當負賠償責任。

5樓:89號小黑人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在保修範圍內的一般質量問題,購房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修復責任。

6樓:百度使用者

但是,很多購房人由於對房地產法律知識不太瞭解,以至

於在發現商品房質量問題後不知如何索賠:有的小題大做,對一般質量問題提出鉅額索賠甚至要求退房,結果是輸了官司又賠錢;有的委曲求全,草草辦理了收房手續,入住後才發現房屋主體結構有嚴重質量缺陷。筆者在多次**房產訴訟中體會到,對待商品房質量問題,必須根據其性質和嚴重程度,區別不同情況,依法提出合理的索賠要求,通過法律程式妥善加以解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商品房質量問題通常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一、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賠償損失。

《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這裡的所謂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房屋交付前未經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依據現行法律規定,房屋建成後交付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各方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該簽署質量合格檔案;並申請規劃、公安消防、環保部門對房屋進行檢查,出具認可檔案或者准許使用檔案;最後由建設單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取得房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建築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地產開發專案的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標準和規範。

因此,購房人在辦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續時,應要求出賣人出示該商品房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查驗該工程是否經驗收合格。如果出賣人不能出示該商品房的《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說明該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購房人有權拒絕收房,由此引起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如果出賣人超過約定的期限房屋仍然未能驗收合格,購房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二是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這裡的所謂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不合格。房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是建築工程的基礎和主體,如果一棟樓房在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方面出現質量問題,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質量再好也難以保證整個樓房的質量和安全。

因此,《建築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建築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商品房交付使用後,購房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重新核驗,確屬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購房人有權退房,給購房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但這裡必須提醒購房人注意,委託核驗的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且委託哪個機構來檢測買賣雙方須經協商達成一致,如雙方協商不成應申請法院指定檢測機構,否則單方委託的檢測機構如果得不到另一方的認可,其檢測結果則沒有法律效力。

二、在保修範圍內的一般質量問題,購房人有權要求出賣人承擔修復責任。

《解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這裡所說的質量問題指的就是一般質量問題。所謂一般質量問題,是指房屋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之外的、未嚴重影響購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包括屋頂、牆壁漏水、滲水問題,室內地坪空鼓、開裂、起沙問題,牆皮、面磚、油漆等飾面脫落問題,廁所、廚房、盥洗室、陽臺地面泛水、積水、漏水問題,電線漏電、燈具墜落、管道堵塞、暖氣不熱問題等等。《建築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

建築工程竣工時,屋頂、牆面不得留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現的質量缺陷,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修復。***頒佈實施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檔案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裝置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建設部頒佈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作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在保修期內發生的屬於保修範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一般來說,房屋交付前對比較明顯的或者已知的質量問題,購房人應在房屋交付時要求出賣人給以修復。因為購房人在接受房屋時,一般要對房屋進行必要的驗收,這也是購房人應該行使的注意義務,經驗收後確信沒有質量問題再辦理入住手續。

如果發現房屋有質量問題,應立即找開發商,要求對有質量問題的地方予以書面確認並加蓋公章,在對方解決好該問題後再辦理入住手續。如果在短時間內解決不了,應要求開發商承擔延期交房的責任,並索要書面憑證。房屋交付使用後在保修期內出現的一般質量問題,在未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況下,購房人有權要求出賣人修復。

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當由出賣人承擔。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購房人可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等,應由出賣人承擔。

三、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購房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援。這種情形既不是明顯的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屬於保修的一般質量問題,而是介於前面兩種情形之間的第三種情形,其中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如何理解和把握,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應該屬於法官自由裁量的範疇。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購房人提出索賠請求時更要慎之又慎。是否屬於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情況,司法實踐中要通過實地勘察或鑑定進行綜合評定。一是看房屋質量問題是否能夠通過修復解決,如果通過修復能夠解決,一般應要求出賣人承擔修復責任,並可要求賠償損失;確實無法修復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二是經修復後是否仍然存在威脅購房人人身、財產安全的因素,如果該房屋經修復後仍然不能保證購房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購房人就要理直氣壯地提出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三是經多次維修房屋仍然存在嚴重質量缺陷,無法正常使用,嚴重干擾和影響了購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請求,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裁決。

除注意區分上述三種情形外,購房人要想索賠成功,還要注意儲存和蒐集證據,因為在法院審理中,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需要購房人提供證據證明。一是房屋出現質量問題的證據;二是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證據;三是購房人自行修復或者委託他人修復的證據;四是購房人發生損失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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