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到了檢察院後需要請律師了嗎刑事案件交到檢察院後家屬除了請律師以外還可以做些什麼

2021-03-07 10:31:38 字數 4021 閱讀 9855

1樓:墨汁諾

現在完成了偵查階段,需要請律師看資料了,如果請不起律師,可以請求法律援助。喪葬費現在誰出都可以,這個是需要溝通的。但最終法院判決時,會將喪葬費算到犯罪嫌疑人頭上。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從被偵查機關(主要指警察同志的偵查)第一次訊問後,即可聘請律師。司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式是,警察同志偵查,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審判。所以,案件到了檢察院,在法律上是可以請律師的,是否請律師,由其自己考慮並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第三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的,由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諮詢、程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約見值班律師,併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約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訊,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是否委託辯護人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律師作為專業法律工作者,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因此,案件移交到檢察院後可以委託律師。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3樓:踏理尋法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人。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有權隨時委託訴訟**人。案件都已經到了檢察院,當然可以聘請律師作為辯護人或者被害人方的**人。

4樓:匿名使用者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一、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我姑且認為是你的朋友吧,被看守所關押了近四個月,應該是屬於被逮捕的情況,從逮捕那天開始計算羈押期限,你的朋友最長可能被羈押7個月,當然我說只是可能,現在案件已經提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最長是一個半月,所以你朋友最多就在看守所呆多一個半月,超過了,屬於超期羈押,他本人,他的近親屬,都有權要求執行機關變更強制措施,例如,要求取保候審,就是保釋

二、你所說的聘請律師,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你朋友早就可以聘請律師了,自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注意,這個階段律師還不是辯護人),你的朋友沒有聘請,多半是公安機關那幫法盲(公安機關的人基本都是法盲,不是文盲已經很不錯了)沒有告訴你的朋友,注意,沒有告訴,屬於程式違法,你的朋友有權申訴(向檢察院)。

三、你說的據說要十二月才能提交到檢察院,我告訴你沒有這回事,按照我前面所說,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限最長一個半月,超過就是違法程式,你的朋友可以要求取保候審。

四、現階段,你的朋友已經可以要求聘請律師,這是毫無疑問的。

五、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下幾類案件歸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 本轄區內重大的案件

2. 外國人犯罪的案件

3. 可能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案件

按照你朋友的情況,如果確實是中級人民法院審判,那麼就應該是屬於以上的 1 這種情況。

5樓:精神爆裂

1.律師早請比較好``一般**費不是按時間算而是一個案件多少``所以費用這方面也許你存在誤解``而且早點請律師 律師的準備也會充足對你這方也有好處2.請教律師``收集相關材料證據 這個案件不算大``應該是地方基層法院審理``不會到中院的

6樓:法律方舟

刑事案件每個階段都應聘請律師

刑事案件交到檢察院後,家屬除了請律師以外,還可以做些什麼? 10

7樓:上海大律師吳濱

這麼些問題歸納一個,你們聘請一個律師,什麼問題都解決了。

8樓:匿名使用者

我不知道怎樣說,但我委託的律師我感覺他們有點應付我們,走走過場,因為律師費已經給了,判多判少與他無關,搞得我現在都難相信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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