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有一套房子法院有權拍賣嗎如果被告名下只有一套房產,法院是否執行拍賣

2021-03-07 07:21:32 字數 4701 閱讀 7313

1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對於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但是對於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是可以進行拍賣的,但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

相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2樓:布拉格的往事

有權拍賣,可以強制拍賣。

強制拍賣行為必須具備法定條件才能成立,否則拍賣無效。對於強制拍賣的條件,各國規定不一,但總的來說是根據拍賣物是動產或非動產來區分不同條件的。而一般的強制拍賣應具備下列條件:

1.強制拍賣由國家法定的執行機關實施。在我國,有權實施強制執行的機關是法院。在法制國家裡,公民的財產權非經正當的法律程式不受剝奪和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律特別授權都不享有強制執行權,不能對他人的財產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對公民財產的強制拍賣只能由執行機關依職權而為,未經授權的其他單位不能實行強制拍賣。

2.強制拍賣必須有執行依據。執行依據是執行機關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是確認雙方當事人中一方負有民事義務而另一方享有民事權利並有執行力的法律文書。由於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實現債權人已經確定的民事權利,因此強制拍賣應該以存在實體權利為前提。

3.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查封或扣押。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法查扣或扣押債務人的財產後,若經過一定期悶債務人仍不履行的,法院有權將該財產拍賣。可見,查封、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為強制拍賣之必經程式。

4.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問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執行通知規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強制執行,將其有關財產拍賣。

3樓:匿名使用者

必須給你留有基本的居住條件,你只有這一套不可分割的房子,他們是不可以強行拍賣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的生活、生產需要的財產不能執行,但按現在的立法取向只要是被執行人的財產,均可以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釋出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第五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

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物件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如果被告名下只有一套房產,法院是否執行拍賣

5樓:肥仙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金錢債權執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執行人以執行標的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一)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執行依據生效後,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執行依據確定被執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執行通知送達之日起,已經給予三個月的寬限期,被執行人以該房屋系本人及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的必需品為由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拓展知識:

拍賣(auction) 是專門從事拍賣業務的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託,在規定的時間與場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規則,將要拍賣的貨物向買主展示,公開叫價競購,最後由拍賣人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現貨交易方式。

拍賣也稱競買,「資本主義制度一種買賣方式」,這是79年版本辭海中的解釋,相隔十年以後出了第二版,上面是這樣說的:「拍賣也稱競買,商業中的一種買賣方式,賣方把商品賣給出價最高的人」,應該說這是一大進步,是改革開放的結果。拍賣品不是都是處理商品,外面很多拆房子,換季拍賣等,實質上是一種大甩賣、賤賣,我們所說的拍賣是一種高檔次的行為,不是削價處理,**是不固定的,必須要有二個以上的買主,要有競爭,價高者得,沒有這三個條件的不能稱為拍賣。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定義:「以公開競價的方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美國經濟學家麥卡菲認為:「拍賣是一種市場狀態,此市場狀態在市場參入者標價基礎上具有決定資源配置和資源**的明確規則」。

經濟學界認為:「拍賣是一個集體(拍賣群體)決定**及其分配的過程」。

原則:我國拍賣法中已確認公開、公平、公正及誠實信用為拍賣活動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

拍賣的三個基本特點(或基本條件):

1、拍賣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買主:即凡拍賣表現為只有一個賣主(通常由拍賣機構充任)而有許多可能的買主,從而得以具備使後者相互之間能就其欲購的拍賣物品**競爭的條件。

2、拍賣必須有不斷變動的**:即凡拍賣皆非賣主對拍賣物品固定標價待售或買賣雙方就拍賣物品討價還價成交,而是由買主以賣主當場公佈的起始價為基準另行應**,直至最後確定最**金為止。

3、拍賣必須有公開競爭的行為:即凡拍賣都是不同的買主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拍賣物品競相出價,爭購以圖,而倘若所有買主對任何拍賣物品均無意思表示,沒有任何競爭行為發生,拍賣就將失去任何意義。

債務糾紛,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是否可以拍賣處理?

6樓:解憂

債務糾紛,欠款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可以拍賣處理,但是債權人必須為被執行人另行提供住房。比如可以通過以小換大等方式為債務人提供住房。通過這種方式拍賣欠款人住房的,債權人事先應當與法院充分溝通,取得法院的認可。

   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只有一處已設定抵押的房屋時,人民法院在執行中可以「以小換大、小差換好、以遠換近,但不能從有到無」。

拓展資料: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規定,法院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6個月的寬限期。該6個月的寬限期對當事人需求臨時住房提供了法律保障。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對人民法院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執行設定抵押的房屋的問題規定如下:

第一條  對於被執行人所有的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並可以根據抵押權人的申請,依法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已經依法設定抵押的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後,應當給予被執行人六個月的寬限期。在此期限內,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騰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遷出該房屋。

第三條  上述寬限期屆滿後,被執行人仍未遷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強制遷出裁定,並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強制遷出時,被執行人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可以由申請執行人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提供臨時住房。

第四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其房屋品質、地段可以不同於被執行人原住房,面積參照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釋出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所規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確定。

第五條  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臨時住房,應當計收租金。租金標準由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參照當地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當地無同類房屋租金標準可以參照的,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確定,已經產生的租金,可以從房屋拍賣或者變賣價款中優先扣除。

第六條  被執行人屬於低保物件且無法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的,人民法院不應強制遷出。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佈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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