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時未作出處置的涉案財物如何處理

2021-03-07 07:21:32 字數 1660 閱讀 3879

1樓:淮安浙江人

a                               涉案財物管理有關法律適用問題 

一、未移送的涉案財物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應在何時進行?

根據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涉案財物中屬於被害人合法財產的,應當依法返還。公安機關未移送的涉案財物中,對權屬關係明確、屬於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的,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影、估價後及時返還,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等存卷備查;對涉案財物情況複雜、難以查明權屬關係的,為防止提前返還引發爭議,可以在法院判決生效後再作出處理。

應當注意的是,考慮到經濟犯罪案件涉案財物處理往往十分複雜,《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6條對此專門作了規定。特別是對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經濟案件,返還工作宜在**或法院的統一組織下進行,防止因返還工作不當引發新的矛盾和問題。

二、對法院作出判決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時未作出處置的涉案財物如何處理?

如果法院作出判決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時未對涉案財物作出處置,公安機關應當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作出處置意見或者報請黨委、政法委協調予以妥善解決。對容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可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19條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在拍照或者錄影後,委託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相關手續及款項予以妥善儲存,待有關部門作出處置意見後作出處理。

三、對原主不明的涉案財物是否能通過網上公告的方式告知原主認領?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163條規定,對應當退還原主的財物,通知原主在六個月內來領取;原主不明確的,應當採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關於公告的具體形式,目前沒有統一的規定。實踐中,一般採用登報、電視、廣播等形式進行公告。

隨著資訊化社會的不斷髮展,網路、手機簡訊、微博等新興媒介日趨普及,應以便民利民為原則,提倡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本公安機關的**門戶**或經國家有關部門備案的正規**上採取設立專欄、微博釋出等多種方式進行網上公告,但應當保證公告效果。

四、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親友向被侵害人、被害人退賠款物時,要求公安機關代付、代收的,應如何處理?

《公安機關涉案財物管理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公安機關不得將退、賠款物作為涉案財物扣押或者暫存。被侵害人、被害人或者其家屬不願意當面接收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一方退、賠款物,要求公安機關代付、代收的,可根據不同情況作以下處理:

(一)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願意提供銀行賬號,公安機關可通知退、賠方將退、賠款項匯入銀行賬戶。

(二)如果被侵害人、被害人一方願意提供收款人姓名和固定住址的,公安機關可建議退、賠款方以郵政匯款方式予以退、賠。

(三)上述兩種方式無法實現的,公安機關可建議不願正面接觸的一方或雙方書面委託除公安機關以外的第三方代付、代收退、賠款物,公安機關可安排民警對退、賠過程予以見證。

2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應當對涉案財物進行處理,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扣押、凍結、查封財物處理的暫行規定,分情況進行處理:涉案財物與犯罪無關的,退還本人;涉案財物系違法所得,移交其他部門建議罰沒上交國庫;如果是犯罪所得,可直接罰沒上交國庫。

檢察院不起訴是無罪嗎,檢察院不起訴是無罪了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 刑法 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會不起訴嗎,檢察院退回二次後,補充偵查沒有新證據,檢察院會不起訴嗎

對於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並不一定是好事也並不一定是壞事。主要看檢察院想補充什麼證據,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麼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

盜竊罪2200元檢察院能否判決酌定不起訴,會不會影響事業單位工作

不好判斷,因為盜竊罪除了數額標準外,還要根據其他情節作出綜合判斷,比如主動投案,全部退贓 退賠等。一般來說,2200元已經達到或者剛剛達到盜竊罪的立案標準 司法解釋只規定一千元至三千元,具體多少由各省市自治區規定,比如河南 北京規定盜竊罪的立案標準為2000元,上海規定盜竊罪的立案標準是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