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勞動仲裁時效怎麼辦勞動仲裁時效過期怎麼辦?急啊!!!

2021-03-05 09:21:32 字數 3383 閱讀 2711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按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一定的時效,通常是一年。誤過仲裁時效只是表明了勞動者失去了「勝裁權」,不能通過仲裁的程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還有「勝訴權」即便超過仲裁的法定時效,勞動者也能就該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未來法律

您好:超過了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怎麼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既然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勞動仲裁的時間為一年期,那麼如果勞動者錯過了仲裁時效是否就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了呢?

顯然不是的。誤過仲裁時效只是表明了勞動者失去了「勝裁權」,不能通過仲裁的程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還有「勝訴權」——即便超過仲裁的法定時效,勞動者也能就該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通過訴訟程式,一般勞動權利的訴訟時效就延長至兩年。

述法律規定中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因此,現在勞動者可以要求仲裁部門出具書面不予受理的決定或通知,憑決定、通知到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時效過期怎麼辦?急啊!!!

3樓:華律網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的程式。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勞動仲裁是有中斷的情形的: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該時效也可中止或中斷,即符合中止或者中斷的情形時,即便過了一年時間仍可以申請仲裁,並不喪失勝訴權。

1、已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包括向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申訴、向對方發律師函等方式。例如職工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服,向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申訴,屬於「有正當理由」。

職工對於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重新答覆不服而申請仲裁的,重新答覆的時間應視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詳見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2、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如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從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仲裁申訴時效中止,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在三十日內結束調解,即中止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結束調解之日起,當事人的申訴時效繼續計算。調解超過三十日的,申訴時效從三十日之後的第一天繼續計算。(參見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對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請,應逐件向仲裁委員會報告並說明情況,仲裁委員會認為應當受理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從申請至受理的期間應視為時效中止(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即對方承諾在某一時間履行義務等,要蒐集能夠證明對方承諾的證據,例如可以通過錄音取證。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認真貫徹勞動法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通知》)。例如申訴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法定**人等。

5、撤訴案件的時效起算時間。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已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覆函》)。

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出具書面通知期間。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自2023年7月29日起施行)。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此條所說六十日的起算時間是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在本案中如果公司說給,你們同意這不是發生了勞動爭議,而公司說給後來又不給的時間才是勞動爭議發生的時間。

另外如果現在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你們可以在勞動仲裁時提出從08年2月1日起的雙倍工資賠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去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監察的時效是兩年

如果能讓單位打個欠條是最好的,欠條上的日期可以作為勞動仲裁的起算點

7樓:那妙子

那你們是什麼時候中止勞動關係的呢??

新的仲裁法是規定有關薪資方面的仲裁時效是1年,自勞動關係中止後一年內提起都予以受理

8樓:我們的法律空間

得證明在這期間你們曾經主張過權利.比如說你們曾經找公司主張工資的錄音,或者到有關部門舉報等.訴訟時效可以中斷.否則只能敗訴.

9樓:夏律師

若你們能舉證證明在60天(從現在往回推算)內與單位就係爭事項有過協商之事實,則時效應從最後一次交涉之日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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