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仲裁時效案件,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

2022-03-11 19:18:21 字數 4993 閱讀 6746

1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本案,我主要對仲裁時效的問題進行分析:

首先,我們確認本案勞動爭議發生的時間。依據《最高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第3項: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因此,本案的勞動爭議發生的時間應當為2023年8月1日。

其次,我們確認仲裁時效的期間。

依據《勞動法》第82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依據《勞動調解仲裁法》第27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現申請人主張的是2023年11月至2023年11月銷售額的3%支付提成工資。

我認為,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因為,依據最基本的法學理論:我們不能以現在的法律來規範過去的行為。

因此,《勞動調解仲裁法》生效之前(2023年5月1日)的行為應當適用《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調解仲裁法》生效之後的行為應當適用《勞動調解仲裁法》的規定。

對06年11月---08年5月1日期間的爭議申請仲裁的應當於08年8月1日為本案勞動爭議發生的時間。因此當事人應當於60天內(即08年10月1日)前提起仲裁。

對於08年5月1日---08年8月1日期間的爭議申請仲裁的應當於08年8月1日為本案勞動爭議發生的時間。因此當事人應當於1年內(即09年8月1日)前提起仲裁。

依據《最高院關於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 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如果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係不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此,李某在此時申請勞動仲裁,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仲裁委不應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現在仲裁法規定訴訟時效為1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超期。現行規定是仲裁時效為一年。自雙方解除勞動關係時起算。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律對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有: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

5樓:人設不能崩無限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6樓:情感**系小企鵝老師

要看一下你申請的時候哪一個基本來說,它確實是有時效的規定的,比如超過多少個工作日,這樣的話,如果超過了是不可以的,或者是需要重新再申請才可以。

7樓:罒強丨丨殘罒

勞動仲裁時效的規定,勞動仲裁時效三天之內生效

8樓:倫鑲桃

勞動仲裁時效規定的時間是半年之內,半年之內如果仲裁之內必須執行。

9樓:欺日無窮

勞動仲裁的時效期為一年。

勞動仲裁時效中斷情形有哪些

10樓:華律網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的程式。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勞動仲裁是有中斷的情形的: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時效中斷的情形有哪些:

1、已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包括向用人單位或上級機關申訴、向對方發律師函等方式。例如職工對解除勞動合同決定不服,向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提出申訴,屬於「有正當理由」。

職工對於用人單位(或上級領導機關)重新答覆不服而申請仲裁的,重新答覆的時間應視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詳見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臨時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問題的請示》的覆函)。

2、已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如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即對方承諾在某一時間履行義務等,要蒐集能夠證明對方承諾的證據,例如可以通過錄音取證。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認真貫徹勞動法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通知》)。例如申訴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沒有法定**人等。

5、撤訴案件的時效起算時間。當事人撤訴或者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按撤訴處理的案件,如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請求再次申請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條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再次立案審理,申請仲裁時效期間從撤訴之日起重新開始計算(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已撤訴的勞動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可以再受理的覆函》)。

6、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出具書面通知期間。用人單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5條第四項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期限應當自收到解除勞動合同書面通知之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期限應當如何起算問題的批覆》,自2023年7月29日起施行)。

好律師網參考

12樓:匿名使用者

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

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相關知識

仲裁時效是指權利人向仲裁機構請求保護其權利的法定期限,也即權利人在法定期限內沒有行使權力,即喪失提請仲裁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 仲裁分為商事仲裁和勞動仲裁兩個大類。《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74條規定:

「法律對仲裁時效有規定的,適用該規定。法律對仲裁時效沒有規定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殊仲裁時效。按照法律規定,普通仲裁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則不予保護。

特殊仲裁時效是指普通仲裁時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時效。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出口合同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仲裁時效期間應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同樣,《民法通則》有關訴訟時效中止及中斷的規定也應適用於商事仲裁時效和勞動仲裁時效。在仲裁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權利人提出要求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的行為可構成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得以重新計算。

此外,對於勞動仲裁來說,如果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時效一年指的是什麼意思

13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1、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

2、2023年5月1日後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於2023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

《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3、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仲裁時效從何時開始算?

14樓:北京中聖暉

《勞動法》關於仲裁時效規定於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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