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銀行工作完不成存款任務會怎樣?
1樓:解凌香曹笛
銀行的工作人員要完成多少的存款任務,根據任務下達的額度和時間地區的不同存在很大差異,完不成一班會扣工資。
2樓:網友
我有個朋友就遇到你這種情況。發動親朋好友在你銀行開戶啊,31號存進去下月1號取出來不久ok了。一兩次不會怎麼樣,多幾次就會讓領導懷疑你能力了,多不好。
銀行可以對員工下存款任務嗎
3樓:勇氣果子
銀監會規定銀行不可以對員工下存款任務,但是目前各大商業銀行實際上都在對員工下存款任務。
銀監會嚴禁給銀行員工下達存款任務,這是解決腐敗的根源。而信用社分給員工的任務之大,是在追求商業利潤。
沒有人投訴到銀監會,銀監會當然不會管。如果信用社有違規行為,可以投訴。
既然存款這麼重要,商業銀行肯定要想方設法激勵員工攬存,國有銀行比較含蓄、做法比較保守,給員工下存款任務,完成才能拿滿獎金,但超額完成也不會無上限拿錢,超額完成任務、表現良好也是公升職加薪的重要依據。
每個支行都會有一年的存款任務,說實在的存款任務的完成其實有兩個很重要的因素:銀行的位置能否帶來自然增長,另乙個就是行長的能力。
現在所有的銀行都要員工攬存款麼,還要日存300萬??有經驗的銀行們:請問完不成任務怎麼辦啊?
4樓:網友
銀行沒有存款就沒有貸款去放,所以所有的銀行都是需要存款的。具體是否都要攬存、攬存的數量是多少,這要看具體的地區、具體的銀行,說白了就是領導的要求。
就我的經歷來看,一般國有銀行、大銀行對於這方面要求鬆一些,因為他們的平臺夠大、存款量相對多,所以往往對於除了營銷條線以外的員工要求不嚴;一些小銀行、尤其是剛開業的小銀行,由於生存和發展的需要,往往是要求全員營銷,也就是大家都要拉存款。不過還是有區別的,一般還是營銷條線的任務重。至於完不成任務怎麼辦,當然要看你所在的行了。
有的是真扣錢,有的是雷聲大雨點小。
5樓:靖唐盛嘉
完不成任務看業績,是啊,好多銀行都這樣,為了攬儲戶說年息5%什麼的,自己掏差額給客戶。
6樓:匿名使用者
一線的業務人員會有任務。
7樓:網友
你那是小銀行儲蓄所什麼的吧。
進銀行工作3個月,銀行給的存款工作任務沒有完成!其他老同事都完成了!不知道如何面對!每天開會都要問
8樓:慕容曉龍
你好!沒有關係的,我也是銀行從業人員,我有經驗,一般新員工都會把任務當回事,其實沒什麼的,能完成多少就多少,完不成也無所謂,反正工資你照拿。希望能夠幫助你,請採納!
9樓:網友
堅持住,很多做銷售的剛開始都是沒業績,要過幾個月甚至一年的都有,才有業績,有的人頂不住壓力不停換工作,還是銷售最底下的職位,有的堅持下來的,做到主管甚至更高。要做哪種人,取決於自己。
10樓:網友
沒事,扛過去就好了,熬成老員工了就不會把這個當回事情了,不過你是新員工,還是儘量完吧!但沒有必要辭職!
11樓:使用者
努力一點,就能完成業務。
銀行職工如完不成存款任務能被開除嗎
12樓:我才是無名小將
銀行職工如完不成存款任務不會被開除,但是會被扣績效工資的。
面試時,考官問,作為乙個銀行櫃員如果到期沒有完成存款任務怎麼辦?
13樓:網友
首先盡全力動員我聯絡的客戶,及客戶的朋友來存款。如果還完不成任務動員好友群把在其他銀行存款取出來支援我。我堅信一定完成。
14樓:銀行專業諮詢師
答,一定會盡自己的努力去完成的,我相信我可以。
商業銀行完不成存款任務解僱合法嗎
15樓:網友
人物確定合理的,完不成存款任務經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依然不能完成的可以解僱。
商業銀行員工完不成存款任務,存款任務確定合理的,是不能勝任工作,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二)項規定,不能直接解僱。應當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崗位,經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依然不能完成任務的,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可以解僱。因此解僱,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項和第三十七條規定,還應當按員工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乙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6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工作任務,你沒有完成可以先調整工崗位,不行了才能夠解僱。但是單位解僱你是需要合法途徑的。
用人單位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你)分以下三種情況,你自己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你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你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你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n+1;
3、你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你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你;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你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17樓:網友
不合法也得合法, 因為人家雖然是流氓, 但是有執照。
銀行對完不成拉存款任務的員工扣錢合法嗎?
18樓:網友
兄弟 你別想了 銀行是個什麼地界 他們給你的基本工資才幾個錢 你自己找找你的工資單看看 基本工資低的難看 所以他們扣的都是在合法範圍內的。
19樓:網友
不合法的,一切要按勞動合同來,如果從你基本工資里扣除是不合法的,你可以去勞動局告他,但他可以把你的獎金等不發給你,因為這是自主的。
20樓:網友
按理說是不合法的。不過現在都成私人的了,就成合法的了。
21樓:網友
如果將你錢包裡的錢扣走,那肯定是不對啦。如果只是把相關效益獎勵等補助扣除,那只是銀行的規章制度中的財務管理而已,由於自身的綜合能力達不到銀行的要求而產生的,這就只能從自身找問題,不能說是銀行的不對呀。
廣東人有名俗語:「食得鹹魚抵得渴」,銀行業是以吸收存款、發放貸款來攢取差額利潤的,作為從業人員被要求完成任務額度是天經地義的事,當超額完成而得到多發的獎金時可否想到這可能是不合法的收入呢?如果你會這麼想,那你提這個問題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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