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糾紛中保證人如何免責

2025-07-18 11:10:24 字數 3589 閱讀 9832

1樓:驚嘆

1、因主合同無效,而免除保證責任。根據《擔保法》規定,主合同(借款合同)無效,則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如擔保人確有過錯的,則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例如,擔保人明知債務人以欺詐手段與債權人訂立借款合同而仍然擔當保證人,則在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從而保證無效後,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被擔保的經濟合同確認無效後,如果被保證人應當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的,除有特殊約定外,保證人仍應承擔連帶責任。

2、擔保合同本身無效,則免除擔保人的保證責任。通常表現為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使得擔保人違背真實意思而簽訂的擔保合同。按照《民法通則》第58條、《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合同)無效。

故,在此情形下籤訂的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無效,擔保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如有證據證明擔保人確有過錯,則同前所述,擔保人也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借款合同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

2樓:豬豬將軍

我國擔保法把保證的方式確定為兩種:

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

這兩種保證方式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盡相同。

因此,應首先明確,b公司的擔保屬於哪一種保證方式。如果合同中明確的約定b公司為一般保證,那麼b公司擔保的性質就是一般保證;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或者未作保證方式的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確認為連帶責任保證。

如果b公司的擔保為一般保證,根據擔保法第17條的規定,b公司在你公司與a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未給審判或者仲裁。

並就a公司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b公司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這在法律上稱為先訴抗辯權。如果b公司的擔保為連帶責任保證,根據擔保法規定,b公司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另外,還有乙個重要問題必須注意,即保證期間問題。這一問題往往容易被債權人忽視。如果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一般保證,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連帶責任保證,根據擔保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需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借款合同糾紛,未將其中一位擔保人列為被告法院已作出判決以後能否另案起訴?

3樓:老孟說法

如果再擔保期間內,可以另行起訴。

要注意擔保期間,錯過了就沒有權利了。

擔保法。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4樓:杭州徐明偉

如果是連帶責任,還在保證範圍之內的,是可以的。

可以參考《擔保法》

第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5樓:紅日日公升華

若還沒過擔保期間則是可以的。

借款合同中連帶保證責任 起訴保證人後,可否再起訴借款人?

6樓:吳欽霞

可以一起起訴,如果已經起訴了借款人,也可以單獨起訴保證人。但是要要保證期內要求過、

7樓:菲色深瞳

連帶保證中 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後 可以找債務人承擔責任 也可以找保證人主張責任,所以在起訴保證人後可以再次起訴債務人(借款人)。但在保證期間內進行 保證期一過,保證人免責。

司法實踐中如何處理保證合同中的期間問題

8樓: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教育資料庫。

期間制度是依據法律的規定,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存在一定時間以後即發生一定的法律後果的法律制度,其內容包括時效(可細分為消滅時效和取得時效)、除斥期間、訴訟期間等。我國的法律規範中對於期間多有規定,特別是對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訴訟時效是指在權利人怠於行使其權利超過法定期間時,其勝訴權消滅的制度。

除斥期間是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某項權利規定乙個不變的存續時間,當該時間屆滿時,不論是因何事由,該權利即告消滅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是請求權存續期間,其目的是為了穩定民事法律關係。訴訟時效期間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是一種可變期間。

因此,在某些場合若不加以限制,民事法律關係仍可能使處於無限期的不穩定狀態。故民事立法在時效期間之外還規定乙個除斥期間,作為在特定情形下對時效期間的乙個補充,如: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撤銷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關於保證期間的規定,都屬關於除斥期間的規定。

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分因二者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不同而具有重要意義。以下本文將結合案例,討論作為除斥期間一種的「保證期間」與訴。

關於擔保人免責和債權人的損失

9樓:孟憲生

債務人貸款欺詐,擔保人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

擔保法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人的借款合同訴訟中債權人只起訴債務人法院是否主動追加保證人為被告

10樓:找那個影子

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僅起訴債務人的,是否追加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可以自行決定。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六十六條: 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併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第一百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11樓:網友

「法院是否主動追加保證人為被告」

原告在起訴書沒有追加保證人,法院是不會追加的。但你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可以增加、變更訴求的,增加請求該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12樓:平安

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應該主動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但是法院可以行使示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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