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企慧網:免費法律諮詢
公司不能因為員工懷孕就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等原因降低工資、辭退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辭退懷孕女職工,構成非法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金按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計算,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每年支付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樓:史蒂芬斯
當然應該了,因為在懷孕期間被別人辭退,這是一種非常不妥當的行為,公司應該要賠償。
3樓:辰楠侃
應該。因為我國的勞動法明確的規定了,懷孕期間是不可以辭退員工的。所以這件事情公司是要賠償的。
4樓:青楓侃
應該賠償。因為公司的行為是非常不正確的,而且也侵犯了這個員工的合法權益,同時對這個員工來說非常的不公平,所以應該對這個員工進行賠償。
5樓:蕾蕾
應該,因為公司這樣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員工可以拿著勞動合同法讓公司給予自己賠償。
懷孕了被公司辭退有賠償嗎
6樓:網友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是一般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否則就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樓:倆寶媽
職場女性在「懷孕期間」公司無故辭退是違法的行為,沒有尊重女性的權利,有違相關的法律。公司如果做出這樣的行為,相關人員是可以提出要求並且讓公司賠償的。要拿起法律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尊重女性在職場中的地位。
根據有關法律可以知道辭退懷孕的女性是在違法的解除勞動合同,是要受到法律的處罰的。並且相關公司還要賠償,賠償的標準是支付雙倍的補償金。
公司做出這樣的行為是非常不合理的,並且也損傷了員工的積極性,讓這個公司的其他女員工也覺得失望。在面對這樣的情況時都會選擇離職,或者是通過其他的途徑來保護自己。所以公司要牢記法律的要求,尊重員工的人性和人權。
賠償標準相關法律也有要求,就根據這個女性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來算。滿了一年的話就要支付乙個月的工資標準向女性賠償,如果是6個月以上沒有到達一年的話就按一年計算。
但是這樣的賠償也讓這些懷孕的女性覺得傷心,完全沒有尊重她的勞動成果和能力。不能因為懷孕就辭退,懷孕女性又不是因犯了什麼重大的錯誤給公司帶來了經濟損失。這樣在懷孕期間無故的辭退和降職都是非常不好的行為,對員工個人來說會造成很大的心理影響,讓女性在懷孕期間也不能有乙個好的心情。
公司辭退懷孕的女性,賠償標準雖然有相關要求,但是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定奪。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因人而異。雖然女性在工作未滿一年之前只能得到半個月的賠償金,但是有的公司也可以酌情考慮,畢竟規矩是死的人是活的。
懷孕被公司辭退,公司應該怎麼賠償
8樓:華律網
如果女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以下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除前述情況外,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孕期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辭退懷孕女職工,則屬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此時,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則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女職工支付賠償金。
9樓:雷蕾
而且公司是沒有勞動合同的。
回答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要是女職工正處於懷孕期間,並且此時勞動合同也沒有到期的話,那此時公司是不能輕易進行辭退的,但並不是說完全不能辭退,此時對辭退懷孕女職工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如女職工未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可視為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合同時間應確定至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期限尚未屆滿或雙方僅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應支付女職工工資至「三期」期滿之日,並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女職工「三期」期滿之日勞動合同已屆滿,則認定雙方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勞動者有如下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解除與懷孕女職工的勞動關係:
1、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或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並非上述情形,用人單位辭退哺乳期女職工,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等。
因此,用人單位是不能隨意解僱哺乳期女職工的。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女職工哺乳期內強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行為。
此時需要看公司辭退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要是在法律規定下進行辭退的話,那此時公司的行為就不會存在違法,那就不需要對該女職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然,若是違法辭退的話,自然是要對女職工作出賠償的。
提問沒有理由辭退,沒有合同 且懷孕了的員工。
賠償該怎麼算呢。
10樓:匿名使用者
當公司違法解除解除懷孕期間的員工勞動合同,員工有兩種維權方案,第一種,員工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且支付工資損失到合同再繼續履行時。若在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合同到期,則仲裁或法院會撤消用人單位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認定雙方勞動合同終止,並會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到勞動合同終止之日的工資和經濟補償金(該補償金應為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08以前工作的年限不計算,從08年開始計算)。
第二種,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不得」就是硬性規定,不可違反。
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該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勞動者不願意繼續在本單位工作的,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用人單位則應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至於員工選擇那一種方式,取決於員工未履行完的勞動合同期的長短及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長短,若員工未履行完的合同期較長,但工作年限較短,第一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若工作年限較長,因違法解除按工作年限的雙倍賠償,第二種方式能較好維護權益。
11樓:網友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看公司以什麼緣由辭退懷孕員工。對於懷孕員工,如果員工在工作期間有嚴重違紀行為,企業依然是可以依照相關制度進行辭退的。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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