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1.土地巨集鎮局承旅飢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2.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蔽讓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2樓:星辰大海遨遊天外
土地承包法租金的相關規定是歸承包方所有,租金數額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族磨。承包方可以自主決定依法採取出租等模殲方式旦穗衝向他**轉土地經營權,並向發包方備案。
土地承包法租金的相關規定是怎麼規定的
3樓:陳家靜
土地承包法中關於租金的相關規定是:如果土地承包的方式是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那承包租金通過公開競標高和、競價確定;如果土地承包是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那承包租金是由雙方協議確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仿念擾,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備旦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土地承包法對租金包括那些
4樓:姜超
土地承包法租金規定是:如果土地承包的方式是以轎世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那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如果土地承包是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那承包費是由雙方協議確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耐帆物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方取得土地經營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昌液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承包土地租賃法律法規
5樓:jf卜磷
您好,關於「 土地租賃 法律 法規 」這個問題,我的解答如下: 我國土地租賃存在著兩種不同蠢羨的方式。一是國有土地租賃;一是 土地使用權 出租。
國有土地租賃和土地使用權出租都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 在土地管理法規中,國有土地租賃的概念在1998年2月17日釋出的《國有企業改革中 劃撥土地使用權 管理暫行規定》(原國家土地管理局第8號令)首次被提出並予以界定的,而且被規定為國家處置土地資產的方式。 1998年12月24日頒佈的《土地管州檔禪理法實施條例》已經將國有土地租賃明確規定為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方式。
1999年7月27日國土資源部頒發的《規範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一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 土地租賃合同 ,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意見》第六條規定:"國有土地租賃,承租人取得承租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出租的標的物具有複合性,即不僅包括土地使用權,還包括土地上的建築物及其他附著物。
當出租冊塵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時,其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同時,出租土地使用權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也隨之出租。土地出租一般是同 房屋租賃 結合在一起的,單純的場地出租行為在整個土地使用權出租市場中比較少。 由於在土地使用權出租中,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不發生轉移,承租人以支付租金為代價取得對土地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一定期限使用的權利,期限通常較短,投資相對較少,方便靈活,出租人則通過承租人支付的租金收回投資,因而土地使用權出租十分普遍,具體形式也有多種多樣。
如商業櫃檯出租、各種鋪面出租和住房出租等,都包含著土地使用權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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