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盤的撤回和撤銷案例給我們的啟示是什麼

2025-05-24 08:30:16 字數 3293 閱讀 8362

1樓:繩桂枝籍雨

關於發盤的撤回和撤銷,以下兩個案例可供參考:

1. 案例一:

2002年5月30日,中國某出口公司a向外國b公司發去電報,發盤**綠茶1000噸,並規定有效期為6月15日。由於正值茶葉暢銷,6月1日b公司來電要求撤銷該發盤,同時宣告該發盤不得撤銷。a公司於6月2日來電錶示同意,同時宣告該合同成立但不得撤銷。

後a公司按時履行合同,但b公司卻提出質疑並要求撤銷合同,雙方發生爭議。

啟示:本案例中,a公司成功地完成了交易,說明其發盤是生效的,而b公司的撤銷要求則被視為無效。這表明在國際**中,發盤一旦生效即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而只有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盤才能被撤回或撤銷。

此外,撤回和撤銷的條件也需要嚴格符合法冊賀律規定。

2. 案例二:

2005年4月20日,中國某進口公司c向美國d公司發去電報,發盤**大豆2000噸,並規定有效期為4月30日。由於c公司急需資金,4月25日d公司來電要求撤銷該發盤,但c公司於4月27日來電要求撤銷其4月20日發盤,同時宣告該發盤不得撤銷。d公司於4月29日來電錶示同意接受該譁姿基發盤,但c公司已將貨物轉售他人。

啟示:本案例中,c公司未能成功完成交易,說明其發盤被成功撤回或撤銷。這表明在國際**中,發盤的撤回和撤銷也需要符合法律規定,並且在有效期內及時行動。

如果發盤人違反了撤回和撤銷的規定,受盤人可以提出質疑並要求賠償。

總之,以上兩個案例都表明了國際亂謹**中發盤的撤回和撤銷需要嚴格符合法律規定,並且需要在有效期內及時行動。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法成立或產生法律糾紛。因此,在進行國際**時,雙方應該認真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保證交易的合法性和穩定性。

2樓:網友

1.發盤的撤回(發盤未生效)《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可撤回,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

2.發盤的撤銷(發盤生效後)根據《公約》的規定,發盤撤銷虛好的條件:發盤人撤銷的差中鉛通知必須在受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傳培爛達到受盤人。

不得撤銷的發盤:規定有效期或者受盤人。

發盤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是()。

3樓:老周在此

發盤的撤回和撤銷的區別是()。

a.前者在發盤生效後,後者則發盤生效前。

b.前者在發盤生效前,滾譽後者則發盤生效穗前後。

c.兩者均在發盤生效後。

d.兩者均在發盤猜備清生效前。

正確答案:前者在發盤生效前,後者則發盤生效後。

發盤的撤回和撤銷條件

4樓:山氓書數志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即可撤回:1、發盤還沒有生效;2、發盤還沒有到達受盤人;3、發盤到達受盤人的時間,與撤回通知的時間是同時。撤銷的條件:

在未訂立合同之前,且撤銷通知於被髮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髮盤人。同時發盤中沒有註明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受盤人也沒有理由信賴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本缺或著對該發盤的信賴行事。

聯合國國際貨物 銷售合同 公約》第十五條 (1)發盤於送達被髮盤人時生悔陸效。 (2)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於發盤送達被髮價人之前或同時,送達被髮盤人。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十六條 (1)在未訂立合同之前,發盤得予撤銷,如果撤銷通知於被髮盤人發出接受通知之前送達被髮盤伏前伍人。

2)但在下列情況下,發盤不得撤銷: (a)發盤寫明接受發盤的期限或以其它方式表示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b)被髮盤人有理由信賴該項發盤是不可撤銷的,而且被髮盤人已本著對該項發盤的信賴行事。

簡述發盤的撤回和撤銷條件。

5樓:考試資料網

答案】:發盤的撤回,發盤於送達受盤人時生效。發盤人於發盤尚未生效之時,可將其撤回,但撤回通知應在發盤送達受盤人之前或同侍返御時到達。

發盤的撤銷,一項已送達受盤人的發盤可否撤銷各國法律有不同規老巖定。英、美、法認為世侍,發盤在被接受前可以撤銷。我國認為,發盤生效後即不得撤銷。

合同公約》對此作出折中的規定發盤送達受盤人後,在受盤人尚未表示接受前,發盤人將撤銷通知送達受盤人,發盤可予以撤銷。但下列兩種情況下的發盤不得撤銷:①在發盤中規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

受盤人有理由相信該發盤是不可撤銷的,並本著對該發盤的信賴原則採取了行動。

發盤的撤銷與撤回有什麼區別?? 什麼時候是撤回 什麼時候是撤銷??

6樓:網友

1.不可以!

本題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訂立過程中要約的生效、撤回、撤銷及效力等問題。

要約又稱發價或發盤等,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所作的意思表示。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稱《公約》)第14條的規定,凡向乙個或乙個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訂立合同的建議,如果十分確定並且表明要約人在得到接受時受約束的意旨,即構成要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稱《合同法》)第16條及《公約》第15條均規定:

要約於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要約的撤回和撤銷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前者指要約人在發出要約之後,在其尚未到達受要約人之前,即在要約尚未生效之前,將該要約收回,使其不發生效力。由於撤回時要約並沒有生效,撤回要約也不會影響到受要約人的利益,基於此點,《合同法》及《公約》皆規定要約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該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同時送達。

所謂要約的撤銷,是指要約人在要約生效後,將該項要約取消,從而使要約的效力歸於消滅。如前所述,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一項有效的要約會直接影響到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的利益,並影響到交易的安全,所以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並保護交易安全,要約在生效後對要約人和受要人都會產生一定的拘束力。要約對要約人的拘束力體現在要約一經生效,要約人即受到要約的約束不得隨意撤銷要約。

但是法律也不絕對禁止撤銷要約,因為要約生效後在受要約人表示接受之前,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如不可抗力、要約內容存在錯誤等促使要約人需要取消要約。允許要約人撤銷要約對保護要約人的利益,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也是必要的。根據《合同法》第18條及《公約》第16條的規定,在未訂立合同之前要約可以撤銷,只要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本案中,a公司向b公司發出的要約中規定了14天的承諾期限,b公司在有效期限內做出了承諾,a、b兩公司的合同已告成立,a公司無權撤銷其要約。

中國的外貿公司應對出口商品國際市場變動的趨勢有充分的**,並可採取縮短要約的承諾期限,或發虛盤即要約邀請(指註明「須以我公司最後確認為準」等字樣)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2.裁決發盤有效,依據基本和上題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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